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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条款

  第一部分 责任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__________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公司收到死亡证明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帐户单位的价值之和。wWW.Htfbw.com  (二)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高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被保险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公司收到残疾鉴定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帐户单位的价值之和。  (二)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高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终止:  (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条 保费  一、本合同的首次保费最低为2000元且是1000元的整数倍。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可以随时交纳后续保费,每次交纳的后续保费不低于1000元且是100元的整数倍。

  第七条 保费的分配和费用的收取  一、本公司收到保费后,将按如下的方法和比例扣除保单获取费用,剩余的保费按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买入价计算可以购买到的投资帐户单位数,计入该合同的投资帐户中。 保费种类 保费的数额  扣费标准 首次保费 2000元   65% 2000元以上的部分 同后续保费 后续保费(每次) 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 2% 101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部分 1.75%   50100以上的部分 1.50%  二、本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在每月计价日以扣除投资帐户单位的形式按如下顺序从投资帐户中收取下月的各项费用。  (一)投资帐户管理费:计算和扣除方法见第二十三条。  (二)保单管理费用:每月16元,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费用收取标准的权利。  (三)风险保费:是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  二、如果投保人交纳的首次保费高于2000元,本公司允许投保人在5万到15万之间选择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必须是1万的整数倍。  三、投保人交纳后续保费之后,保险金额将从交纳后续保费的下一个计价日起按所交后续保费等额增加。  四、本公司根据保险金额扣除相应的风险保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额,变更的保险金额是1万元的整数倍,变更后的保险金额自完成变更的下一个计价日起生效。变更包括增加和减少。  一、保险金额的增加:被保险人在50周岁之前且本合同投资帐户余额高于2000元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增加一次保额;投保人要求增加的保险金额不超过1万元时,可以免体检;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增加后的两年内自杀,根据本条规定增加的保险金额无效。  二、保险金额的减少: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低于2万元。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保费或者降低保险金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高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高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公司要求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赔付当时的投资帐户价值以上的部分。  六、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交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即行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缴费期内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事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曾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缴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缴保险费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四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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