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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购房贷款借贷者人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凡开办购房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购房贷款者投保本保险。非本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年满在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具备购房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购房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无法继续偿还购房贷款,保险人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贷款归还日,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将被保险人在此时的贷款余额(含本息)一次付清(若经核保后实际确定的保险金额小于贷款金额,则按照实际保险金额与贷款金额的百分比偿还此时的贷款余款的本息),保险责任终止。wWW.HTFbW.CoM对于被保险人按购房合同的规定,在事故发生前应缴的贷款部分,无论什么原因导致的迟缴或未缴的贷款部分,保险人对这部分贷款都不负偿还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以致无法继续偿还购房贷款,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终止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有效驾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六、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其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保险人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人应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至贷款期满的24时或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在合同成立时的最高保险金额以购房贷款余额为限,实际初始保险金额以保险人的核保结果确定,保险金额根据贷款情况逐年递减。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因投保时的年龄及贷款期限而异,缴费方式为趸缴,费率详见附表。

  第七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受益人  本保险的受益人为发放购房贷款的金融机构或购房贷款的担保方。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且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并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凭所需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由于延误时间,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因此而增加的额外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除外)。本合同受益人的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不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房屋按揭保险条款

一、保险财产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名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 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

五、保险金额 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六、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七、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八、特别约定 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丧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人继续负责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法院提出诉讼。


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团体人寿保险投保单

序号:______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发工资日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厂休日____________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 人参加保险

投保单位

盖单

保险金额

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保险金额 元。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保险人名单”

保险单号码: 单位代号

主管: 复核: 签单:

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团体人寿保险单                  贰拾年期              -----★----- 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

地 址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 人。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

详见后附清单

保险金额

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每人保险金 元。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根据《团体人寿保险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保险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保险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保险责任。

主管: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  签单员: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太平洋团体人寿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8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  十一、被保险人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十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  十三、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到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件发生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本保险保险费按照投保单位的团体规模、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和年龄确定。期满续保时,保险人根据该投保团体上年度的赔付情况在首年度保险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是否提高保险费率或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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