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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盛金世如意终身寿险条款(WLS)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WLS。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学习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或扶养关系的近亲属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向本公司投保。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会依以下身故保险金表所列的比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表
  身故年岁          给付金额
  不足1周岁         保险金额的20%
  不足2周岁         保险金额的40%
  不足3周岁         保险金额的60%
  不足4周岁         保险金额的80%
  满4周岁或以上     保险金额的100%
  二、被保险人致成下列各项残疾情况之一,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或医疗机构诊断确定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WWW.hTFBW.coM
  如被保险人同时有下列两项或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只给付一项之“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依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注2)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所有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4)
  8.永久完全的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5)
  注:
  (1)永久完全是指自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0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贺寿金”予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2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净额。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时,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净额;未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保单中列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的情形时,本公司在扣除该款项及利息后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时开始,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保险合同的生效日将在保险合同首页载明。
  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签发保险凭证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首页所载的寿险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按保险单年度计算。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保险费到期日前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康万年终身寿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保康联康万年终身寿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康万年终身寿险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保险合同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在任何情况下,经投保人( 以下简称“您” )或您的受委托人签署,并向本公司提供的所有书面文件和声明,将一律被视为是由您提供的。
  保险合同的承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将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一切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合同的冷静期
  您必须认真阅读本合同,倘若您有任何疑问或本合同有任何一处不能完全符合您的意愿,请直接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洽谈。本公司可按照您的要求和有关的规定,对各项保险利益作相应的更改,否则,您可在收到本合同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倘若在撤销本合同前未曾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第二条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负有下列给付责任:
  一、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满两年或两年以上时身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二、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两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三、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两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而导致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仅退还已交保险费的1.1倍,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倘若本合同有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本公司将由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此等欠款。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倘若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在任何情况下自残;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四、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七、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倘若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况,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倘若发生上述其他情况,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倘若您未交足二年的保险费,本公司仅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自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第五条 保险费、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您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按时交付应交的保险费。倘若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在您交付首期的保险费后,应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交费日交付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自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交费日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倘若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倘若逾宽限期后您仍未交付应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的零时起中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中止。

  第六条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会向您解释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本公司也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倘若您和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倘若您和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您的投保申请或提高其保险费,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倘若受益人为数人,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倘若本合同的受益份额并未确定,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平均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唯此项变更须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后,始得生效。本公司对因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系由您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时除外。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倘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同时没有其他受益人;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同时没有其他受益人。

  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您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而导致本公司增加的额外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递交下列文件和资料(申请人须自行承担相关的费用),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5、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
  6、倘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合同概要、条款、声明、批注、人身保险要保书(简称要保书)、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如适用者)、附加保险合同及其它约定书,都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方为有效。

  第二条名词定义

  一、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概要”上的“保证价值表”所列的同一名称的金额。

  二、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根据“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开始的周年日期。

  三、贷款利息: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此利息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复息计算。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四、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本公司”根据在当年度商业银行所定的二年期储蓄存款的月利率复息计算。

  五、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是指一次性预付保险费中的所有未到期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计算利息的年复利率与“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计算一次性预付保险费的利率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的缴付

  “本公司”自“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负的保险责任。

  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缴费方式,向“本公司”缴费,直至“缴费期满日”止。

  第四条宽限期

  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除根据本合同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第二条条款的规定来处理外,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自本合同失效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本合同效力(简称复效)。但投保人须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并获得“本公司”接受,及将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一次性缴清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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