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合同范本 >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正文站内搜索: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 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Www.HtfbW.cOm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补充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3.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风险变更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份有所变动,应在10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

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

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 )项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法院提出诉讼。

    六、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团体人寿保险投保单

序号:______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发工资日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厂休日____________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 人参加保险

投保单位

盖单

保险金额

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保险金额 元。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保险人名单”

保险单号码: 单位代号

主管: 复核: 签单:

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团体人寿保险单                  贰拾年期              -----★----- 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

地 址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 人。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

详见后附清单

保险金额

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每人保险金 元。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根据《团体人寿保险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保险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保险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保险责任。

主管: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  签单员: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太平洋团体人寿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8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  十一、被保险人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十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  十三、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到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件发生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本保险保险费按照投保单位的团体规模、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和年龄确定。期满续保时,保险人根据该投保团体上年度的赔付情况在首年度保险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是否提高保险费率或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baoxian/201203/5837.html ]
  • 上一个合同范本:
  • 下一个合同范本:
  • Copyright © 2012 合同范本网 www.htfbw.com, All Rights Reserve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