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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编号:_________

工程类别: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煤炭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

三、资金来源:_________.

四、承包范围、工程内容:_________.

1.承包范围:_________.

2.工程内容:_________.

3.其它: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款:_________元。Www.hTFbW.cOm

2.合同价款的计价依据:

(1)_________年以_________文颁发的预算定额(统一基价);

(2)_________年以_________文颁发的费用标准;

(3)_________年以_________文批复的人工费单价;

(4)_________年以_________地区预算价格;

(5)其它:_________.

第二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办理工程永久用地的征用和施工组织设计内规定的临时用地的租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工程现场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办理建筑许可证及应由甲方办理的其它证件。

3.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四通一平”,即通往施工现场的水源、电源、通讯线路、运输道路、平整场地;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负责场外运输道路的维修,安排好现场排水沟流向。(“四通一平”工作如甲方无力承担时,可委托乙方承担。)

4.协调地方工农关系,改善施工环境,保证水、电、路、通讯工程的正常使用。

5.合同签订后_________天内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设计说明书及施工图一式_________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工程水文地质资料、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_________份;_________天内提交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校验。

6.组织乙方、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做好交底会审纪要,在会审后________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7.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依据,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8.按时参加工程的月末验收、中间验收(如双方约定也可由甲方负责组织月末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验收,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工程价款、办理签证和竣工结算。

9.指派_________同志为甲方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签证和受理各项报表及协商其它有关事宜,及时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实行监理的工程,甲方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行甲方的职责。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前任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二、乙方责任

1.负责施工区域内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凿井设施、水电管路的敷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严格按照施工图说明进行文明施工,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4.及时向甲方提出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向甲方提出月末验收和中间验收计划;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等。

5.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提出工程竣工决算。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双方约定的移交日期应负责保管。

7.利用永久建筑和设备建井时,负责建筑物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保证矿井移交时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凡利用永久建筑和设备所发生的维护和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8.指派_________同志为乙方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及与甲方的联系工作。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总工期为_________天(公历天),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验收。

二、甲方未能按约定完成“四通一平”、图纸供应不齐全不及时,供应的材料、设备和工程拨付不及时,以及不可抗力、外部关系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延期开工、中途停工和窝工,经甲方签证后,工期顺延。

三、因乙方施工管理不善或者由乙方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返工、事故处理等导致延误工期时,工期不予顺延。

四、提前或延误交工,每天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 支付提前竣工费或承担违约金。

第四条 工程质量与验收

一、乙方必须按照施工图纸、说明书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和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

二、甲方提出井巷、土建、安装等单位工程要求达到的质量等级(见附表3)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或行业的工程质量标准检验。

三、甲方要求的“创优”工程,工程竣工后,经质量验收达到优质工程,甲方应按工程造价的_________%支付优质工程增加费(最高不超过该工程原预算造价的2%)

四、乙方在施工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包括由甲方供应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抽验复验,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

2.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和工程质量监督站。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经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甲方和设计单位签证后实施。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五、工程验收

1.月末验收和中间验收。由甲乙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月度验收和中间验收,验收合格后各方在验收证书上签字。

2.隐蔽工程验收。乙方必须保证隐蔽工程的质量。乙方应在工程隐蔽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或监理单位参加检验,双方确认工程合格后在工程验收证书上签字,如甲方不能如期派人参加检验,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甲方应予承认。工程隐蔽后若甲方提出复验,乙方应予同意,复验合格,工期相应顺延,其费用应由甲方负担;复验不合格,费用应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如乙方未通知甲方而对隐蔽工程自行验收,甲方提出复验,不论合格与否,费用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

3.竣工验收。乙方在单位工程预计竣工前_________天向甲方提出竣工报告及相关图纸、资料,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在_________天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在验收证书上签字,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评级并认证。如验收不合格,应分清责任,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所发生费用及工期由责任方负责。

4.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备齐全部竣工资料一式_________份,移交甲方。

六、工程保险。乙方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的保修办法,负责保修。保修期为:土建工程_________年;安装工程_________年(暖气工程按一个取暖期);井巷工程不实行保修。

第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价差处理

一、由甲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的实物数量(详见附表)

二、除甲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乙方采购。

三、任何一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按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检验证书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应用于工程建设中,且应按指定时间远离施工现场,其复验费用由材料、设备供应方承担。

四、因材料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仓库保管费)由材料供应方负责。

五、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签证,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费用。

六、因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待料时,其停、窝工损失由供货责任方承担。

七、本工程材料价差按《煤炭建设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价差调整办法》中有关规定计算。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甲方按合同总价款(或当年计划建安工作量)的_________%支付乙方备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支付临时设施费_________元;凿井措施费_________元。

二、甲方收到乙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_____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时,按规定比例逐步扣回备料款。

三、工程价款支付达到调整后合同总价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等保修期满工程质量仍然合格,欠付的工程款连同利息一次支付给乙方。井巷工程办完交工验收即一次结清。

四、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除工程计价依据外,还应有: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2.设计变更文件;

3.隐蔽工程、工程变更、岩石硬度变化、材料代用等签证;

4.井巷涌水量实测资料及地质条件变化的实测资料;

5.价差调整资料;

6.其它有关工程造价增(减)的合同文书往来函件或签证。

五、凡双方议定在本工程中采用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规定的定额(或基价)费用标准、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等调整时,应相应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六、因甲方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滞纳金。

七、确因甲方延期支付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乙方停工窝工及其它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

八、本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为:_________.

九、乙方在全部工程竣工后_________日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甲方和经办银行审查,乙方应负责对审查中的疑问进行解释。甲方在收到文件_________日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可请求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约、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会议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双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甲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乙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进行施工。由于设计修改或变更而发生增减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工程量增减变化等)由甲方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工期也做相应调整。

三、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设计或有关技术部门审查,甲方同意后采用并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四、甲方如需修改或变更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变更通知书或修改图纸,乙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乙方才予实施。

五、施工中如发现地下埋藏的古迹、文物等障碍物,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报告文物管理机关处理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由此增减的工程量及费用由甲方负责,并相应调整工期。

第八条 工程监理

在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中,要认真执行煤炭部以煤基字[1996]第254号文发布的《煤炭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正式通告监理单位及总监名单、监理职责、监理范围。监理单位要向乙方通告监理工程师名单及从事专业。乙方要配合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甲方、乙方及监理单位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按照规定的方式交换信息。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约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由于乙方责任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使用的,乙方偿付逾期违约金。

三、保修期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_____日内进行修理,否则,甲方有权另请施工单位进行修理,因此而发生的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违约责任

一、未能按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纠纷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煤炭部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调不成或调解未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

乙方应按煤矿安全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到安全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包括附件),甲乙方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由甲方报送经办银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煤炭部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站、质量监督站、监理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必须办理监(公)证的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工商、公证部门办理监(公)证手续。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需要办理鉴(公)证的,自鉴(公)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如需修改补充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补充条款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合伙开办煤矿合同纠纷案——律师代理词

代 理 意 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本诉被告和反诉原告王某、彭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某、彭某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我们接受指派后,认真研析了本案的所有证据材料,又认真参加了庭审,对本案事实已充分掌握。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院合议庭参考:

   第一部分:本诉的代理意见 

一、充分的证据证明,全体原告不是福龙煤矿的合伙人,不与被告王某共同享有福龙煤矿;被告王某、彭某才是福龙煤矿的合法采矿权人和产权人。

(一)从福龙煤矿的采矿权属方面考察,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不是福龙煤矿的合伙人(合伙产权人)。

   1、1992年5月5日签订合伙承包协议书前,福龙煤矿的采矿权属于王某。

1989年7月9日《旺隆村玉龙煤厂申请要求领取煤矿开采证的报告》、1990年5月5日《旺龙村玉龙煤矿厂再次申请要求领取煤矿证开采的报告》、1991年5月5日的(黔矿采证煤字[习水]第091号)《贵州省采矿许可证》,充分证明:在1992年5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伙承包协议书前,被告王某以村集体名义申请采矿许可证,并已取得福龙煤矿采区范围的采矿权。

2、1992年5月5日签订合伙承包协议书后至1993年9月27日换证,福龙煤矿的采矿权仍然属于王某。

第一、1993年9月27日(黔矿采证煤字[习水]第089号)《贵州省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为王某,该采矿许可证与1991年5月5日的(黔矿采证煤字[习水]第091号)《贵州省采矿许可证》的拐点坐标完全一样,即采区范围完全一样,充分证明089号采矿许可证是091号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即该两证都是国家矿管部门颁发给被告王某的采矿许可证。

3、1999年4月,王某与彭某两矿合并后,福龙煤矿的采矿权属于王中炜和彭某。

1999年4月27日(黔矿采证煤更字[1999]第019号)《贵州省采矿许可证》充分证明,在 1999年4月,被告王某与彭某的两矿合并得到了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并为合并后的煤矿统一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福龙煤矿的采矿权属于王中炜和彭某所有。

综上3方面的事实和理由,福龙煤矿的采矿许可证从未颁发给原告,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哪一次获得采矿权时有自己的份额。由此,充分证明,从福龙煤矿办理采矿手续方面考查,原告不是福龙煤矿的合伙人(合伙产权人)。

4、根据福龙煤矿的采矿权登记,即使将500元的风险保证金认定为投资,原告依法也不是福龙煤矿的产权人。

采矿权是煤矿企业最主要的财产权,采矿权属物权范畴,根据矿产资源法、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采矿权以登记为权属确定的唯一依据。前述充分的证据已证明,福龙煤矿的采矿权从都没有登记为原告,在王中炜与彭某的两矿合并前,国家煤矿主管部门并没有将福龙煤矿作为合伙企业颁发采矿许可证,没有将原告作为合伙人登记。故原告主张其是福龙煤矿的产权人,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成立。即使将500元的风险保证金认定为投资,因颁发采矿许可证时,福龙煤矿从未将原告作为权利人登记,故全体原告依法不是福龙煤矿的采矿权人,不是福龙煤矿的产权人。

(二)从投入福龙煤矿的资金方面考察,充分的证据证明,全体原告不是福龙煤矿的合伙人(合伙产权人)。

1、充分的证据证明, 1992年5月5日签订《合伙承包协议书》前,创办福龙煤矿(原玉龙煤矿)全部是王某出的资。

1989年7月9日《旺隆村玉龙煤厂申请要求领取煤矿开采证的报告》、1990年5月5日《旺龙村玉龙煤矿厂再次申请要求领取煤矿证开采的报告》、1988年9月6日和1989年7月24日《贵州省税务局税完税证》各一张、王某于1987年4月15日申请修公路的《申请报告》、1987年6月21日工伤补偿《协议》、1989年7月8日采矿界线《协议书》和五原告的陈述、原告王宗锡的陈述、被告彭某的陈述、第三人李显文的陈述、第三人王宗坤的陈述以及被告王某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锁链的一致证明:原、被告1992年5月5日签订《合伙承包协议书》前,创办福龙煤矿(原玉龙煤矿)全部是被告王某一人出的资。在签订《合伙承包协议书》前,原告与玉龙煤矿没有任何关系。

2、充分的证据证明, 王某于1992年5月5日签订《合伙承包协议书》后至1992年10月发包给李显文经营期间,全体原告对福龙煤矿没有任何投资。

第一、九二年古历三至九月份《玉龙煤矿管理人员工资结算清单》及全体原告于原一、二审的庭审陈述,充分证明全体原告在签订合伙承包协议书后开挖新井期间,都领取了工资。由此,充分证明全体原告在福龙煤矿劳动期间,没有以劳动力作出资,不是福龙煤矿的合伙人。

第二、原告方自己提交的证据风险金《收条》时间为1992年9月30日,是发包给李显文经营的前不久,而不是《合伙承包协议书》签订的5月,如果是投资应该在《合伙承包协议书》签订后的5月就出资以作开挖煤矿的启动资金用。故从该《收条》出具的时间看,充分证明,该500元不是原告对福龙煤矿的投资,而是被告王某为便于管理,对管理员扣留的风险保证金。

第三、《玉龙煤矿股东以劳代资分期领取发放表》充分证明:原告的500元风险金是被告王某从原告的工资中扣留的。不是原告所陈述的现金投入。

3、充分的证据证明,玉龙煤矿于92年10月发包给李显文经营后至本案原纠纷发生,原告对玉龙煤矿没有任何投资。

第一、1992年12月9日新修公路的《申请报告》、1992年12月6日占地赔偿的《协议合同书》、1994年腊月24日王志邦领取据延大巷工资款的《收条》,充分证明在李显文承包开挖新井期间原告在玉龙煤矿劳动领取了工资,新修公路占用原告的土地已对其协商赔偿,故原告没有有以劳动力和土地使用权着出资,依法不是福龙煤矿合伙人。

第二、1997年11月19日李显文的《股金转让协议书》、王宗坤退股金及李显文股份转让金的部分《收条》、王宗坤原一审庭审开挖新井共计投入10万元的答辩与王中锡、李显文、彭某、王某等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锁链的一致证明:在李显文1992年10月26日承包开挖福龙煤矿时,被原告王某已累计投入10万余元;王某在李显文承包经营期间又投入了5万元购置8吨钢轨,支付了李显文尚欠工人的1万多元工资,偿还了李显文开挖新井所借的1万元多元高利贷。后王某又以8万元收购了所有投入所形成的全部资产,即无论被告王某将福龙煤矿发包出去还是承包回来经营,最终以8万元收购了李显文和王宗坤承包经营期间投入福龙煤矿形成的资产。至此,福龙煤矿的全部资产又属于被告王某,王某成为了福龙煤矿的唯一产权人。王某对福龙煤矿的投入已近30万元。

第三、1999年4月26日签订《合并煤矿协议》及《合伙办矿协议书》与王宗锡的陈述、彭某的陈述、李显文的陈述、王宗坤的陈述、王某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锁链的一致证明:王某与彭某的两矿合并时,被告王某对福龙煤矿的投资已价值36万元,原告除由王某每人扣留的500元风险保证金外,没有其它任何投入。

第四、原告方自己在原一审及二审的庭审已都明确陈述,从1992年10月李显文经营后,其对福龙煤矿从没有任何投资。      

4、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的500元风险保证金已协议处理为由福龙煤矿每人每年发放4吨原煤。

2001年1月13日的《开办福龙煤矿投入风险金的处理协议》、2002年3月14日《协议》原告方自己陈述已按风险金处理协议的约定领取4吨原煤的内容(此协议是原告方的单方面陈述,协议上“王中炜”签字系原告方伪造)、2002年5月8日《承包合同纠纷》案审判笔录中记载的“原告方(本案王志邦等原告):我方在2001年时全部认可被告只付4吨煤,且已履行。”与证人王中彬等证人证言、王宗锡的陈述、彭某的陈述、李显文的陈述、以及王某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锁链的一致证明:原告由被告王某每人扣留的500元风险保证金已协议处理为由福龙煤矿每人每年发放4吨原煤,原告方已按此协议履行,领取了4吨原煤。风险金处理协议已经生效。

综上4方面的事实和理由,充分证明:全体原告从没有对福龙煤矿进行过投资,根据“谁投资谁拥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原告依法不是福龙煤矿的合伙人(合伙产权人)。

(三)五原告主张自己是福龙煤矿的合伙人(合伙产权人),没有必要的证据证明。

1、从福龙煤矿的利润分配方面考查,原告不是福龙煤矿的合伙人(合伙产权人)。

合伙人应当分配合伙事务产生的利润。但是原告方在原二审庭审前,其从没有陈述过分得过福龙煤矿的利润,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分得过福龙煤矿的利润,至于原告提供的《李显文付款协议书》,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不具有证明力。

特别是第三人李显文陈述:“答辩人在承包玉龙煤矿的时候,承包费都是答辩人亲自交给王某,原告从来没有向答辩人问过承包经营的情况和承包费之事。”,由此充分证明福龙煤矿有了利润(承包费)后,长达数年,全体原告从来没有主张过利润(承包费)分配。故从福龙煤矿的利润分配方面,全体原告依法不是福龙煤矿的合伙人(合伙产权人)。

2、从福龙煤矿的风险承担方面考查,全体原告不是福龙煤矿的合伙人(合伙产权人)。

  作为福龙煤矿的合伙人,应当承担福龙煤矿的风险。但全体原告没有陈述过何时承担过福龙煤矿的风险,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何时承担过福龙煤矿的风险。

  3、从福龙煤矿的管理方面考查,全体原告不是福龙煤矿的合伙人(合伙产权人)。

作为福龙煤矿的合伙人,应当以合伙人身份履行管理职责。但是全体原告从未陈述过其何时履行过合伙人的管理职责,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何时以合伙人身份管理过福龙煤矿。

综上三方面的事实和理由,充分证明,不管是对玉龙煤矿的投资,还是投资人享有的采矿权属都是被告王中炜,而不是原告;业主对煤矿享有的产权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和采矿权属上,而原告对福龙煤矿既没有投资又不享有采矿权。故其依法不是福龙煤矿的合伙人。

二、原告方提供的下列证据不能证明自己是福龙煤矿的合伙人,或与福龙煤矿的合伙人有关。

1、原告诉称福龙煤矿的所有采矿许可证都是颁发给煤矿企业法人,故王某不是福龙煤矿的采矿权人,依法不成立。

在颁发1991年、1993年和1999年的《采矿许可证》时,福龙煤矿均尚未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未在工商部门办理任何手续,即福龙煤矿此时还不具有企业资格,故国家煤矿主管部门在1991年、1993年颁发给福龙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实质是颁发给煤矿投资人王中炜个人。故原告关于采矿许可证是颁发给作为企业的福龙煤矿,王中炜不是采矿权人的诉称,依法不成立。

2、原告方提供的1992年5月5日签订的《合伙承包协议书》不能证明自己是福龙煤矿的合伙人。

第一、该协议的名称的叫“合伙承包协议书”而不是拥有玉龙煤矿产权的合伙协议。

第二、在1992年签订该承包协议前,玉龙煤矿在1991年就已经办理的采矿许可证,拥有的采矿权,玉龙煤矿的采矿权及产权属于王某所有,该承包协议的发包人实质上就是被告王某。

第三、该承包协议没有约定原告如何分配利润、每人的出资额,不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协议的要件。

第四、1991年及1993年办理采矿许可证时,都没有原告的采矿权份额。

3、原告方提供的1992年10月25日《协议书》不能证明自己是福龙煤矿的合伙人。

第一、该《协议书》全体原告与被告王某均没有以合伙人身份签订,只注明是“立协议人”。

第二、该协议书证明:原告方是厂委会成员身份,不是合伙人身份。

4、原告提供的有“七个老股东”、“原老股东”等说法的证据,不能证明是自己是福龙煤矿的合伙人。

第一、“七个老股东”、“原老股东”,这个说法本身并不能证明原告是合伙人。

第二、被告王某在其他文书中将李显文、王宗坤等承包人也称为股东,但他们并不是合伙人,由此可见 “股份”、“股东”的说法极不规范。

第三、“风险金处理协议”充分证明被告王某所称的“七个老股东”、“原老股东”只是交风险保证金的管理人员。

第四、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在原一审庭审时也陈述,股东、股份的说法不规范。

第五、认定原告是否合伙人,应该以是否出资为最基本的依据;而不应以断章取义的个别字词为依据。

5、原告方提供的(2005)遵市法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2007)习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不能证明是自己是福龙煤矿的合伙人。

第一、该两份法律文书虽然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执行,但在本案判决生效之后,本身并不能证明原告是福龙煤矿的合伙人。

第二、该两份法律文书基于本案的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为福龙煤矿的合伙人而产生;而充分的证据已证明,原告不是福龙煤矿的产权人,不与被告王中炜、彭某共同享有福龙煤矿的产权。该两份法律文书有错误,可通过再审程序解决。

6、原告方诉称92年的500元不是个小数字,应该认定为是投资,依法不成立。

第一、前述已充分证明原告的500元只是风险保证金不是合伙资金。

第二、原告方自己也陈述,在92年开挖新井时投入了10万元,该10万元全部是被告王某出的资。而原告将其500元风险保证金也理解为出资,即投资500元就能成为煤矿老板,明显与常理不符,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

7、原告方称,1992年5月5日签订合伙承包协议书后至1992年12月6日将煤矿发包给李显文经营期间,原告与被告王中炜一样,都是以劳出资,依法不成立。

第一、既然是以劳动力出资,就不应发工资,九二年古历三至九月份《玉龙煤矿管理人员工资结算清单》及原告自己的陈述,充分证明:原告都是领取了工资的,而领取的工资又是王中炜发放的。

第二、被告王中炜既是玉龙煤矿老板又是管理员,作为管理员是可以领工资的,故王中炜在工资清单上列了自己的名字,但不能因此就证明原告与被告王中炜的身份完全一样,即不能因此证明原告也是福龙煤矿的老板。

第三、王中炜在工资单上注明自己工资,其目的是以身作则,起到按劳计酬的模范带头作用。

8、原告方提供的《委托书》、《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材料,不能证明自己是福龙煤矿的合伙人。

第一、2001年8月28日习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知》充分证明在2001年8月28日之前福龙煤矿,从没有申请办理过工商注册登记。且在原告2002年7月12日起诉的本案一、二审中,也未见有该组证据,由此充分证明原告提供的该组证据是伪造的。如果原告方不认可该组证据是伪造的,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该组证据材料是习水县工商局伪造后直接移送到省工商局,为原告及钱某办理新的营业执照,该伪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本没有发出,该营业执照没有生效。不是原告代理人所说的在省工商局申请办理的营业执照。

9、原告以《玉龙煤矿股东以劳代资分期领取发放表》,诉称其以劳动力作为出资,投资玉龙煤矿,依法不成立。

《玉龙煤矿股东以劳代资分期领取发放表》从标题看,就是自相矛盾的。如前所述,既然是以劳动力作为出资,为何还要领取工资报酬呢?故,这里的以劳代资,并不是以劳动力出合伙资金,而是以劳动代投入风险保证金。原告以文疑意不符合客观事实。以此诉称其是共同投资人,依法不成立。

10、原告方提交的《李显文付款协议书》与第三人李显文的庭审陈述相互矛盾,且李显文庭审质证时,明确否认《李显文付款协议书》上签名是其所签。故该协议书依法不具有真实性,不能证明原告是福龙煤矿合伙人。

11、原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诉讼状》上王中锡的签名,不具备真实性,且该两份证据与原告是否是福龙煤矿合伙人没有任何关系。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

12、原告所列举的其他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是福龙煤矿的合伙人,或与福龙煤矿的合伙人有关。

三、原告主张被告王某与彭某1999年4月26日签订的《合并煤矿协议》及《合伙办矿协议书》无效,主张其他协议、合同无效和终止承包协议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1、王某的福龙煤矿与彭某的望龙山煤矿是应国家的政策,在国家煤矿主管部门的批准下,依法合并。

第一、1999年4月26王某与彭某签订的《合并煤矿协议》及《合伙办矿协议书》、1999年4月27日,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及习水县地质矿产局颁发给王某、彭某的[1999]第019号黔矿采证煤更字《贵州省采矿许可证》、2001年9月10日的《企业登记证书》、2001年8月28日的《矿产品经营凭证》、2002年11月8日习水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习水县福龙煤矿承包合同的批复》、习水县煤炭局、地矿局、民化乡政府《关于民化乡布局不合理煤矿合并工作联合办公会议纪要》等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证明:两矿合并是在国家煤炭主观部门的批示下进行的,国家已为合并后的煤矿颁发了采矿许可证,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原告诉称王某与彭某签订合并协议,将本应关闭的煤矿合并过来保护了非法利益,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成立。

第二、在没有以行政程序撤销该两矿合并的采矿许可证前,原告无权主张该两矿合并的协议无效。故,原告请求撤销被告王某与彭某1999年4月26日签订的《合并煤矿协议》及《合伙办矿协议书》无效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2、原告方主张其他协议、合同无效和终止承包协议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充分证据已证明,全体原告不是福龙煤矿的合伙人(合伙产权人),不与被告王某共同拥有福龙煤矿,无权主张终止承包协议和任何协议无效。

第二部分:反诉的代理意见

一、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将福龙煤矿转让给第三人钱某的行为及所产生的协议,依法无效。

1、前述充分的证据已证明,原告王志邦等不是福龙煤矿的合伙人,不享有福龙煤矿的产权及采矿权,故原告无权将福龙煤矿转让给第三人钱某。而作为合法产权人的被告,对原告的无权处分行为,至始没有追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原告将福龙煤矿转让给第三人钱某的行为及所产生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和《股权转让协议书》等协议,依法无效。

2、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对钱某同步录音《询问笔录》载明“起诉后郭洪兵、王中坤来找我说,郭洪兵、王中坤等五人起诉王中炜没有起诉费、车船费,请我支持郭洪兵等五人,由我出资交起诉费和律师费。如果官司打赢了,我可以获得他们五人股份的50%……”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黔高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书》载明的内容,以及王中炜、彭某、王宗锡、李显文的书面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证明:第三人钱某与原告恶意串通,采取非法手段,掠夺了被告的财产,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原告将福龙煤矿转让给第三人钱某的行为及所产生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和《股权转让协议书》等协议,依法无效。

 二、第三人钱某将福龙煤矿转让给第三人陈某的行为及所产生的协议,至今没有生效且自始无效;第三人陈某至今没有也无权以善意取得福龙煤矿。

1、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三人陈某与钱某所签订的控股及转让协议,至今未生效。

第一、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第三十七条“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四条“出售矿业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的规定,充分证明:第三人钱某与陈某签订涉及福龙煤矿企业资产出售的《矿山企业合资控股协议》、《习水县福龙煤矿转让协议》,属于采矿权的约定转让,必须办理采矿权主体的转让审批和并更登记手续。即必须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转让福龙煤矿,方可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采矿。

第二、第三人陈某与钱某转让福龙煤矿行为,至今没有报经审批机关审批。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 “矿业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和《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充分证明,《矿山企业合资控股协议》、《习水县福龙煤矿转让协议》是未生效的协议。即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煤矿控股及转让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能对抗被告及协议外的任何第三人。

2、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三人陈某与钱某所签订的控股及转让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第一、《矿山企业合资控股协议》、《习水县福龙煤矿转让协议》未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的规定,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的规定,依法无效。

第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7日,分别作出了(2008)黔高民抗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和(2008)黔高民抗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对“合伙开办煤矿合同纠纷案”和“合伙除名纠纷案”的生效判决进行再审。由此福龙煤矿的产权、采矿权在形式上存在争议。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规定,福龙煤矿在争议发生期间,依法不能转让。故第三人钱某将福龙煤矿转让给第三人陈某,与第三人陈某于2008年10月27日签订的《矿山企业合资控股协议》,于2008年10月29日签订的《习水县福龙煤矿转让协议》,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

3、充分的证据证明,陈某至今没有取得福龙煤矿的产权及采矿权,不是福龙煤矿的产权人。

第一、前述充分的证据已证明,转让矿山企业必须向工商及国土部门办理登记。而贵州省工商局的工商信息登记档案充分证明,截止2011年11月5日,习水县福龙煤矿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记载内容,企业的产权人并不是第三人陈某。故陈某没有取得福龙煤矿的产权,其不是福龙煤矿的产权人。

第二、众所周知,采矿权是矿山企业最为主要的资产,但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对福龙煤矿的矿产权登记的采矿人不是第三人陈某,即陈某尚没有取得福龙煤矿的矿产权,再次印证了,第三人陈某没有取得福龙煤矿,不是福龙煤矿的产权人。

4、充分的证据证明,陈某不是善意的第三人,无权以善意取得福龙煤矿。

转让行为本无效,第三人陈某自始不享有福龙煤矿的产权,也没有取得福龙煤矿的产权;且第三人不能以善意取得福龙煤矿。根据被告提交照片、《调查笔录》及证人郭洪书、周守胜的庭审证言,与被告王中炜、彭某的陈述、与王中锡、李显文的陈述,相互印证,一致证明,陈某在购买福龙煤矿时,知道福龙煤矿存在产权争议,知道第三人钱某不是福龙煤矿合法的产权人和采矿权人,无权转让福龙煤矿。故第三人陈某依法不是善意的第三人,其无权以善意取得福龙煤矿。且煤矿属于不动产,根据物权法善意取得的规定,福龙煤矿至今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故不管从哪个角度考察,陈某都无权以善意取得福龙煤矿。

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原告及第三人应立即将福龙煤矿交还给被告。

前述充分的证据已证明,原告对福龙煤矿自始自终没有任何投资,故其依法不是福龙煤矿的合伙人和产权人,第三人钱某和陈某也不是福龙煤矿合法的合伙人和产权人。故不管是原告还是第三人,都是非法占有福龙煤矿,依法应将福龙煤矿交换给真正的产权人,本案被告王中炜和彭某。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自己是福龙煤矿的合伙人,与被告王某共同享有福龙煤矿的产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被告王某、彭某依法是福龙煤矿的合法采矿权人和产权人。原告主张被告王某与彭某签订的《合并煤矿协议》及《合伙办矿协议书》无效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原告主张其他协议、合同无效和终止承包协议的请求,也依法不能成立。第三人钱某与原告恶意勾结,非法窃取了被告的福龙煤矿;第三人钱某受让福龙煤矿的行为及所产生的协议,依法无效。第三人陈某明知福龙煤矿存在争议,仍恶意协议购买福龙煤矿,其依法不是善意的第三人,且协议转让煤矿的行为至今没有报经审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行为及协议至今未生效且至始无效,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及实际控制福龙煤矿的第三人,依法应立即将福龙煤矿交还给被告。

故,恳请法院合议庭认真考虑本代理意见,依法公正判决支持我方当事人的答辩请求及反诉请求,以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谢谢!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刘凡勇律师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煤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

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煤炭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承包范围、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

1.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内容(详见附表1-1、1-2)__________________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款: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2.合同价款的计价依据

(1)________年以________________文颁发的预算定额(统一基价);

(2)________年以________________文颁发的费用标准;

(3)________年以________________文批复的人工费单价;

(4)________年以________________地区预算价格;

(5)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办理工程永久用地的征用和施工组织设计内规定的临时用地的租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工程现场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办理建筑许可证及应由甲方办理的其它证件。

3.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四通一平”,即通往施工现场的水源、电源、通讯线路、运输道路、平整场地;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负责场外运输道路的维修,安排好现场排水沟流向。(“四通一平”工作如甲方无力承担时,可委托乙方承担。)

4.协调地方工农关系,改善施工环境,保证水、电、路、通讯工程的正常使用。

5.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设计说明书及施工图一式____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工程水文地质资料、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______份;______天内提交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校验。

6.组织乙方、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做好交底会审纪要,在会审后___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7.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依据,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8.按时参加工程的月末验收、中间验收(如双方约定也可由甲方负责组织月末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验收,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工程价款、办理签证和竣工结算。

9.指派__________同志为甲方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签证和受理各项报表及协商其它有关事宜,及时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

实行监理的工程,甲方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行甲方的职责。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前任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二、乙方责任

1.负责施工区域内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凿井设施、水电管路的敷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严格按照施工图说明进行文明施工,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4.及时向甲方提出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向甲方提出月末验收和中间验收计划;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等。

5.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提出工程竣工决算。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双方约定的移交日期应负责保管。

7.利用永久建筑和设备建井时,负责建筑物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保证矿井移交时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凡利用永久建筑和设备所发生的维护和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8.指派______同志为乙方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及与甲方的联系工作。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总工期为______天(日历天),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验收。

二、甲方未能按约定完成“四通一平”、图纸供应不齐全不及时,供应的材料、设备和工程拨付不及时,以及不可抗力、外部关系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延期开工、中途停工和窝工,经甲方签证后,工期顺延。

三、因乙方施工管理不善或者由乙方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返工、事故处理等导致延误工期时,工期不予顺延。

四、提前或延误交工,每天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_____支付提前竣工费或承担违约金。

第四条 工程质量与验收

一、乙方必须按照施工图纸、说明书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和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

二、甲方提出井巷、土建、安装等单位工程要求达到的质量等级(见附表3)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或行业的工程质量标准检验。

三、甲方要求的“创优”工程,工程竣工后,经质量验收达到优质工程,甲方应按工程造价的____%支付优质工程增加费(最高不超过该工程原预算造价的2%)

四、乙方在施工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包括由甲方供应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抽验复验,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

2.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和工程质量监督站。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经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甲方和设计单位签证后实施。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五、工程验收

1.月末验收和中间验收。由甲乙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月度验收和中间验收,验收合格后各方在验收证书上签字。

2.隐蔽工程验收。乙方必须保证隐蔽工程的质量。乙方应在工程隐蔽前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或监理单位参加检验,双方确认工程合格后在工程验收证书上签字,如甲方不能如期派人参加检验,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甲方应予承认。工程隐蔽后若甲方提出复验,乙方应予同意,复验合格,工期相应顺延,其费用应由甲方负担;复验不合格,费用应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如乙方未通知甲方而对隐蔽工程自行验收,甲方提出复验,不论合格与否,费用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

3.竣工验收。乙方在单位工程预计竣工前______天向甲方提出竣工报告及相关图纸、资料,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在____天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在验收证书上签字,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评级并认证。如验收不合格,应分清责任,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所发生费用及工期由责任方负责。

4.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备齐全部竣工资料一式______份,移交甲方。

六、工程保险。乙方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的保修办法,负责保修。保修期为:土建工程____年;安装工程____年(暖气工程按一个取暖期);井巷工程不实行保修。

第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价差处理

一、由甲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的实物数量(详见附表2)

二、除甲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乙方采购。

三、任何一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按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检验证书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应用于工程建设中,且应按指定时间远离施工现场,其复验费用由材料、设备供应方承担。

四、因材料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仓库保管费)由材料供应方负责。

五、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签证,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费用。

六、因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待料时,其停、窝工损失由供货责任方承担。

七、本工程材料价差按__________________文《煤炭建设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价差调整办法》中有关规定计算。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日内,甲方按合同总价款(或当年计划建安工作量)的______%支付乙方备料款计人民币________万元。支付临时设施费______万元;凿井措施费______万元。

二、甲方收到乙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_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_____%时,按规定比例逐步扣回备料款。

三、工程价款支付达到调整后合同总价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等保修期满工程质量仍然合格,欠付的工程款连同利息一次支付给乙方。井巷工程办完交工验收即一次结清。

四、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除工程计价依据外,还应有: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2.设计变更文件;

3.隐蔽工程、工程变更、岩石硬度变化、材料代用等签证;

4.井巷涌水量实测资料及地质条件变化的实测资料;

5.价差调整资料;

6.其它有关工程造价增(减)的合同文书往来函件或签证。

五、凡双方议定在本工程中采用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规定的定额(或基价)费用标准、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等调整时,应相应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六、因甲方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的滞纳金。

七、确因甲方延期支付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乙方停工窝工及其它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

八、本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乙方在全部工程竣工后________日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甲方和经办银行审查,乙方应负责对审查中的疑问进行解释。甲方在收到文件________日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可请求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约、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会议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双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甲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乙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进行施工。由于设计修改或变更而发生增减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工程量增减变化等)由甲方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工期也做相应调整。

三、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设计或有关技术部门审查,甲方同意后采用并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四、甲方如需修改或变更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变更通知书或修改图纸,乙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乙方才予实施。

五、施工中如发现地下埋藏的古迹、文物等障碍物,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报告文物管理机关处理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由此增减的工程量及费用由甲方负责,并相应调整工期。

第八条 工程监理

在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中,要认真执行煤炭部以煤基字[1996]第254号文发布的《煤炭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正式通告监理单位及总监名单、监理职责、监理范围。监理单位要向乙方通告监理工程师名单及从事专业。乙方要配合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甲方、乙方及监理单位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按照规定的方式交换信息。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约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由于乙方责任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使用的,乙方偿付逾期违约金。

三、保修期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____日内进行修理,否则,甲方有权另请施工单位进行修理,因此而发生的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违约责任

一、未能按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纠纷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煤炭部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调不成或调解未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

乙方应按煤矿安全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到安全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包括附件),甲乙方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由甲方报送经办银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煤炭部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站、质量监督站、监理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必须办理监(公)证的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工商、公证部门办理监(公)证手续。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需要办理鉴(公)证的,自鉴(公)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如需修改补充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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