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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房产转让合同


  卖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一九  年  月  日 
    国籍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买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一九  年  月  日 
    国籍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  个单元座落在深圳市  第  座  楼  单元。合计面积  平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原楼价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后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时,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的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证书及有关资料交给买方。wwW.hTFbW.cOm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征书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  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公证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卖方:    买方: 

          一九  年  月  日


深圳市业主公约(一)

  为加强_________(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3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系统非正编人员聘用合同书

        宝安区教育局制订的格式合同,私自更改视为无效。

    编号: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校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籍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历: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原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一)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正式聘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 ___月____日。
      (三)聘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二条 工作岗位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学历、职称、能力,聘乙方专业技术职务为____,乙方的工作岗位为____。
      (二)聘用期间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德、能、勤、绩的综合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但需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按时获得劳动报酬;
      2.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3.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5.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6.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幼儿园)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4.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5.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6.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7.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8.首次受聘人员,须参加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持有岗前培训合格证。

      第四条 工作报酬、福利及社会保险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_元/月;正式聘用期工资为____元/月。每月____日为上月工资的发放日,不得拖欠工资。合同期满不续聘的,应在合同期满日的次日发放聘期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二)甲方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工资的结构,乙方的奖励、补贴按甲方依法确定的分配制度、方式和标准执行。
      (三)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施?市、区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四)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其中,上缴社会保险费中乙方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按月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五)乙方在聘用合同期内公休假、女工保护待遇、因工负伤、伤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工负伤和患病待遇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作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和甲方的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乙方如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1.有违反法律的行为,被司法机关采取人身限制措施的;
      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达到解聘条件的;
      4.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
      5.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分配的任务,给学校(幼儿园)工作造成损失的;
      6.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7.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未违反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但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辅助服务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聘:
      1.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受聘者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1项中,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不满一年的,为累计十五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十五日,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医疗期内甲方应按规定支付乙方的博?伤假工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jianshe/201203/107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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