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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公约

    为了加强住宅区管理,保持物业的完好、美观,维护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舒适、安全、清洁、优雅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浙江省台州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业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一、总则

    第一条: 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是该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授权及有关规定对住宅区的房屋、公共设施居住秩序等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二条 公约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享有本契约明的各项权利并应知晓对自已的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双方在遵守本公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浙江省台州市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二、管理公司的职责

    第三条 住宅区内的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第四条 按约定进行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并收取合理费用。

    第五条 住宅区内公共区域环境清洁卫生。Www.htfBw.cOM

    第六条 住宅区内公共绿化的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对住宅区内的各种车辆(包括机动和非机动车辆)进行管理。机动车辆除消防、救护、警备、清洁、殡葬和特许的车辆外,其他未经许可,一律不准驶入住宅区。各种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等)实行定点停放。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按物价局批文收取车位场地租用费。

    第八条 安排管理员和保安人员对住宅区及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日常巡视、做好住宅区内的治安消防工作,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制止。

    第九条 对住宅区内的商业服务网点等配套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条 接受业主监督,及时处理各类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维护小区公共秩序,执行诸如装修、外来人员等公众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十三条 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等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按规定向房屋业主、使用人和其他应交费用人收取有关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单列项目,专款专用。年度费用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交费人监督。对逾期不交的管理费者,可发催款通知,对拒交或无理不交者,可诉诸法律。

    三、业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拥有对其名下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第十六条:业主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业主可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楼宇和住宅区的公用部位,共用设施(包括楼梯、走廊通道、电梯、消防、供水排水系统等)。

    第十八条 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各项管理活动,拥有监督和建议权。

    第十九条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拥有法律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 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托物业公司管理该小区并遵守物业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制定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物业损坏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物业公司报请区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代为维修,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承担并按规定分摊。

    第二十四条 当业主自用部位发生火灾、水管爆裂等可能严重危害业主本人和其他业主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的事件,或业主发出求救信号或启动家庭救助报警系统时,物业公司有权在紧急联系无效前提下,进入私用部位进行必要的抢险、抢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业主在装修和使用屋顶花园时,须按管理处装修管理规定操作。不得擅自改动公共设备,不得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时不得影响周边其他业主的日常生活。

    第二十六条 费用
    1.按规定缴纳物业公司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分担维修基金。
    2.使用本小区内有偿使用的公用、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场地等,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3.委托物业公司对其自用设备、自用部位和毗邻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支付相应费用。以上费用应根据规定或双方的约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七条 在本物业范围内,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坏、变更房屋承重结构和外貌(外墙、外门窗、阳台、屋顶和底层等部位的颜色、形状、规格)。
    2.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布局等。
    3.私自占有或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用设施或移装、拆除、改造共用设备,改变其使用性质。
    4.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引入上、下水管线和龙头,安装防盗窗(栏杆)及室外衣架。
    5.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或其它场所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光蓬、雨蓬及其它地上定著物。
    6.践踏草地、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损坏园林建筑设施。
    7.随意在公共部位堆放杂物、乱倒垃圾,将杂物投入排水管至使堵塞损坏及高空掷物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危险的行为。
    8.在小区内任何地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9.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有可能造成他人人身安全、财产伤害的宠物。
    10.排出有毒、有害的废气或者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音。
    11.饲养犬类的业户必须向政府部门申领养犬许可证,接受每年一次的狂犬病疫苗注射,并前往管理处登记注册。


成都市业主公约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物业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效力
  本公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管理方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通过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四条 业主权利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与其他业主一同对本物业实施管理。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四)提出修改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七)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权利;对其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监督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九)投诉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业主共同利益的安全隐患,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业主义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公约,以及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有关的管理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告知受让人遵守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注意保护环境;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主动清除所洒落在共用场地的物品;自觉恢复所污染、破坏的地面原样。
  (五)配合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养护。责任人承担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赔偿责任。
  (六)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清楚物业管理企业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主动配合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避免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七)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自行支付相应费用。当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按规定或约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不进行维修养护,视为同意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并按规定或约定分担维修费用。
  (八)安全使用水、电、气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按规定处理、报告。预留紧急联系方式,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物业使用禁止行为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地)。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五)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豢养宠物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十)违反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管理规则,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
  (十一)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休息时间制造噪音污染。
  (十二)擅自在房屋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设计和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加固处理。
  (十三)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区域范围东到__________路,西与__________,与__________,北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管理事项范围:(包括共用场地、公共设施及纳入物业管理的其他共同事项,凡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的事项应详细列举)。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管理的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推选代表,由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监督。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宗旨: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安全、整洁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共十三名。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人,执行秘书一人。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如今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
  2.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业管理合同的情况;
  3.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4.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的合理使用。
  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1.采用投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物业,并代表全体业主与其签订合同;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
  3.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4.维修基金的使用及维修基金不够使用时,提出筹集维修资金方案;
  5.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规章制度;
  6.讨论决定业主代表大会给予其成员的津帖分配;
  7.业主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义务:
  1.按时筹备和召集业主代表大会;
  2.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4.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维修基金,以及其管理的业主其他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5.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和质询,接受业主监督;
  6.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场地的管理使用制度,维护业主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制止损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
  7.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
  8.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9.保障本区域内物业管理目标的实现;
  10.业主代表大会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委员会研究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本章程的宗旨规定并事先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会成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每1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委员会成员提议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会议。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当事选通知委员会成员讨论的议题,并事先告知有关情况,有书面材料的,应事先发给。主任不管因任何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或由执行秘书)代替。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业主代表、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及期限相关人员(如    )。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委员会的决定事项负责。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业主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定该事项并造成该决定的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反对该违法、违章决定的委员会成员可以免除责任,对该决定在表决时表明异义,并记载在会议记录的,也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的成员由业主代表大会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1.能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业主公约和本章程。
  2.有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的能力;
  3.热心公益事业;
  4.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二十条 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代表大会上补选。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因将自己的物业出售、交换、赠予他人,失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资格的,其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即行丧失。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交辞呈,由委员会会议接受其辞职的,提交下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不再担任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离任的3日内将其管理,保存的本委员会的文件、资料、帐薄及有关的财物移交给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2.代表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公告,签署经济合同时,由一名主任和四名付主任共同签署;
  3.监督维修基金的帐目管理;
  4.确定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5.提出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规则案;
  6.督促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7.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jianshe/201203/99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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