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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借款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贷款方:___

      借款方:___

      担保方:__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贷款___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日  期
 
金  额
 
利  率
 
用  途
 
日  期
 
借款本金

    第二条  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wwW.HtfBw.cOm

    第三条  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  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  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作担保。

    第八条  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方一份,__公证处一份。


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
│经   (以下简称贷款方)与   (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 │
│本合同,共同遵守。                         │
│                                  │
│  第一、由贷款方按下列分期借款计划按时、按额向借款方提供   贷款│
│总额为  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表:                 │
│                                  │
│┌─────────────────────┬──────────┐│
││     分 期 借 款 计 划     │  分期还款计划  ││
│├─┬─┬─┬─────┬───┬─────┼─┬─┬─┬────┤│
││年│月│日│金额 大写│利率%│ 用 途 │年│月│日│本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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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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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第二、贷款方如不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
│     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                                  │
│  第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
│     和计算办法计算。                     │
│                                  │
│  第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
│     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收取罚息。   │
│                                  │
│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
│     按计划用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
│                                  │
│  第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而延期、借款方│
│     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并告知担保人),经贷款│
│     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
│     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
│                                  │
│  第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     作担保。         │
│                                  │
│  第八、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单│
│     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贷款本息和逾期罚息。    │
│                                  │
│  第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单位(担保人│
│     )和公证机关各一份。                   │
│                                  │
│  第十、本协议书经借贷款双方和担保单位(或担保人)各方签字之日起,│
│     即有法律效力。                       │
│                                  │
│┌────────┬────────┬───────┬──────┐│
││  借 款 方 │   贷 款 方 │ 借款方担保 │ 公证单位 ││
││借款单位(人):│贷款单位(人):│担保单位(人)│公证机关: ││
││     (章)│     (章)│:(章)   │      ││
││ 负责人:(章)│ 负责人:(章)│负责人:(章)│      ││
││ 财会人:(章)│ 经办人:(章)│财会人:(章)│      ││
││        │        │       │公证机关负责││
││        │        │       │人:    ││
│└────────┴────────┴───────┴──────┘│
│                                   │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


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
    原告:A银行。

    被告:B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C有限公司。

    2006年1月24日,原告A银行与被告B发展有限公司签定借款抵押担保合同,B发展有限公司从原告处贷款1500万元,期限8个月。借款到期后,B发展有限公司无力偿还,经双方协商,A银行于同年9月22日再次借款1500万元给被告B发展有限公司,用于偿还旧贷款,期限一个月。就在同一天即9月22日,A银行与被告C有限公司订立了最高额保证合同,C有限公司为三合棉业公司在A银行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合同上加盖C有限公司的公章,法人代表人签名确认,C有限公司同时向A银行提交了他们公司对外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在上述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订立后,在省银行未能审批下该笔借款资金的情况下,A银行为了履行该借款合同,于同年的9月22日又以A银行的名义在D担保有限公司借款1500万元,并由A银行通过借用E商贸有限公司的帐户,将1500万元划转至B发展有限公司的帐户。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B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C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均明确表示,原告A银行没有实际履行2006年9月22日的借款合同,1500万元的借款没有从A银行的帐户上划转给B发展有限公司。对A银行在D担保公司拆借1500万元并通过E商贸有限公司划转给B发展有限公司资金是A银行履行借款合同的这一事实,两被告均不承认。被告C有限公司还同时提出,没有见过A银行和B发展有限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不知道借款是用于偿还旧贷的事实,要求驳回原告A银行的诉讼请求,免除其担保责任。

    在审理期间,法院为查明事实,曾到D担保有限公司、E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均能证明原告A银行履行借款义务的事实,两被告所辩称的原告A银行没有在自己银行帐户直接将贷款资金划转给借款人是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付款义务的理由之主张不能成立。

    [审判]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A银行与被告B发展有限公司、C有限公司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担保承诺书,均合法有效。A银行虽然采取违规拆借资金和借用帐户的方式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但是对本案两被告不存在违约和过错行为。被告B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还款责任。被告C有限公司称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没有看到借款合同,不知道借款人的的借款是用于归还旧贷款,是不符合常理的,而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合同上明确写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用于归还到期借款,应推定其应当知道借款用途是以新贷偿还旧贷这一事实。本案担保人要求免除担保责任的理由无有效证据可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2007年3月14日,德州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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