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合同范本 > 债权转让合同正文站内搜索:
债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债权合同书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订立。wWW.HTfBW.COM
  根据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就甲方拟转让其拥有的合法、有效、确定的到期债权,乙方拟受让该债权,丙方拟为乙方受让债权向甲方支付受让金提供抵押担保的有关事宜,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债权转让意向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拥有对_________的到期债权,本息截止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为______元人民币。该债权业经《_______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下称转让标的)。
 
  第二条 甲方拟将转让标的让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的转让标的。
 
  第三条 乙方受让转让标的应付给甲方的对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该款项将在本意向书签订后_________年内分_________期全部支付完毕。
 
  第四条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即支付第一期转让标的受让金_________元人民币给甲方,其它款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定。
 
  第五条 为使乙方的债权受让金确保支付,丙方承诺对乙方债权受让金支付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一属丙方拥有独占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价款已交付结清,土地证号为_________,未设置任何其它抵押。丙方同时还承诺以为抵押担保不足部分提供信用担保。丙方提供的抵押担保及信誉担保均为连带责任的担保。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意向书第六条履行后,须就本意向书涉及的转让标的的具体事项签署:①《债权转让协议》;②《债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③《债权转让抵押担保付款协议》;④债权转让及抵押手续操作规程。
 
  第七条 转让标的的有关凭证自丙方抵押物担保手续办妥之日由甲方交给乙方,该转让标的之权利自债权凭证交付乙方之时发生转移。
 
  第八条 转让标的之权利一经转移,原甲方对债务人和平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解除,取而代之的是乙方对债务人和平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九条 本次转让由乙方将甲乙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债务人。
 
  第十条 陈述和保证 
  10.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10.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10.3 丙方的陈述和保证。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则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给守约方。但无论如何,违约金不超过合同约定转让债权总额的_________%; 
  11.2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债权转让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 
  14.1 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14.2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八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 通知  
  19.1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9.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9.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二十一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若干政策和法律问题(中)

  ——解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

  四、限制条款与担保约定

  (一)限制条款的效力

  实践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与受让人签订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时,常常约定有禁止向国有银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构追偿等要求受让人放弃部分权利条款。对于这类条款的效力,审判实践见解不一。有观点认为,该约定不仅排除了受让人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主体的诉讼权利,而且排除了国家机关和原国有商业银行依法必须承担的出资责任、清算责任等,应当认定无效。也有观点认为,此种约定仅能约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受让人,受让人即便违反该约定向有关国家机关或原国有商业银行提起诉讼的,仅构成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违约,相关主体无权以此抗辩。

  我们认为,此类约定不仅符合金融不良债权剥离政策的目的初衷,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亦可被视为“利他合同”或“为第三人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就该条款是否明确赋予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我国学界尚存争论;但从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法解释以及目的解释的视角观之,将其解释为赋予了第三人直接针对债务人的请求权更为妥当。据此,上述限制追偿条款实际赋予了受让人针对特定主体的不作为义务,第三人基于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信赖,应当有权以此抗辩受让人对其追偿债务的请求权。因此,《纪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此类限制条款有效。这也为人民法院有权审查受让人的权利范围确定了理论基础。

  (二)担保约定的效力

  审判实践中,一些不良债权的保证担保合同中通常订有类似“主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免除保证责任”的约定,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担保人通常以担保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提出免责的抗辩。在最高法院法发[2005]62号《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明确做出“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的规定后,仍有观点认为该规定与担保法上述条文相冲突。

  我们认为,保证人之所以自愿为债务人担保,主要源于其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履约能力的信任,而不是对债权人为何人的关注。也正因为如此,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采用“责任不加重说”而规定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事实表明,无论是债权剥离合同还是债权转让合同,其变更的结果通常是减轻担保人的债务负担,最高法院法发[2005]62号《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继续遵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精神。鉴于实务中仍有不同观点,为维持司法政策的一致性,《纪要》对此再次重申:“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债权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

  五、优先购买与司法导向

  为最大程度地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实现私权处分与公共利益、金融债权与职工债权、市场竞争与国家干预、历史问题与现行法则等诸多价值的权衡目的,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达成一个重要共识:赋予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对不良债权的优先购买权。《纪要》对此亦做出明确规定。由于绝大多数不良债权目前均已处置完毕,因此《纪要》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内容主要是适用于某些转让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再行处置的情形,以及将来国家允许适用《纪要》规则的其他金融机构处置和清收不良债权的情形。应当注意的是整体资产包转让情形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概念。所谓“主要债务人”是指在整体“资产包”总债权额中所占份额较大,或者人数较多且债权份额比重较大的债务人。所谓“注册登记地”是指注册登记各机关所在地。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债务人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应否允许债务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无论是审判实践中,还是国家相关部委间,均存在赞成与反对两种意见。我们认为,尽管国有商业银行已经或即将上市,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这些国有商业银行仍然不断产生不良资产。如果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就可能为潜在的债务人提供一个逃债机会,即债务人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之后久拖不还,直至将贷款拖成不良债权,进而在不良债权处置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纪要》关于“债务人主张优先购买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明确规定,充分彰显了最高法院“维护诚信体系、制裁恶意逃债”的司法导向。

  六、国企诉权与诉讼程序

  (一)赋予国企诉权的依据

  国有企业债务人能否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提起无效之诉,是司法政策文件制定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通常认为,在债权转让中,债权人仅对债务人负有《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通知义务;而债务人对于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应享有诉权。但是,《纪要》明确了国有企业债务人以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权。理由有三:其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导言中明确规定:“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分析该导言,可以发现其蕴含着调整国有企业债务人利益的目的,因此国有企业债务人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便具有可诉之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关于“诉之利益”的法理,不良债权转让直接关涉了国有企业债务人的根本利益,故而有必要肯定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主体资格。其二,由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是经过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授权的,因此国有企业便具备了企业法人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理人的双重身份。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未就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主张无效的场合,国有企业债务人可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理人的身份提起合同无效之诉。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理论为此提供了理论基础。其三,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可谓《纪要》的重要目的之一。如果不赋予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权,人民法院将难以启动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审查,从而导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则目的之落空。


民事诉状(债权债务)

民  事  诉  状

原告盐城佳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16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陈 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光亮,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51063183

被告侍某某,男,195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护陇村,身份证号:  ,电话      。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85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到盐城佳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八万伍仟元整。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未偿还。

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的民事权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  致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具 状 人:盐城佳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jingrong/201203/6369.html ]
  • 上一个合同范本:
  • 下一个合同范本:
  • Copyright © 2012 合同范本网 www.htfbw.com, All Rights Reserve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