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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作协议

甲方:杭州永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

杭州永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先生(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信息资源费用。WwW.htFbw.Com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实际收费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执行,按实际到账的阶段与金额支付,具体为每次到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2、甲方在支付信息资源费用时,如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款项的,每延迟一天增加应付金额的5%,直至该笔金额的全额为止。
六、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信息资源费用,应继续按本协议支付。
八、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杭州永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
(公章)
代表签字: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参考 1.房屋名称、规格、等级、间数、面积、单价、金额、地面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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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名│规│等│间数│面积(│(平方│年租赁│门数 │窗数 │地面质│
│称(楼│ │ │(间│平方米│米)单│金额(│(合)│(眼)│量(土│
│、正厢│ │ │) │)  │价(元│元) │   │   │、砖、│
│、平、│格│级│  │   │)  │   │   │   │水泥)│
│夏)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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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租赁期限: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房屋及时交给承租方使用居住。
3.租金交纳时间:
  有国家统一规定租金标准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合同代表人双方协商议定。
4.房屋租赁规定: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同对房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承租方如因工作需要等原因,需将租赁房产转让第三方时,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2)承租方有保护公共财产的义务,不得擅自乱开、乱改、乱建。
    (3)承租方在租用房屋院内,建设厕所、厢房、平房、栽植树木等必须做到不碍四邻的通风、透光、人行、排水、修房、环境卫生等,否则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4)承租方必须服从国家统一规划,因国家建设需要搬迁时,必须立即搬迁,如若有意刁难,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5)任何一方如需调换房屋时,必须在一个月以前告知对方协商解决,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6)承租方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5.承租方的责任:
    (1)按规定时间,及时交纳房租费。
    (2)保护公共财产,不得擅自拆除和改建房屋,无故损坏房屋财产,负责修复或赔偿。
    (3)擅自将房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出现问题(漏雨、倾斜等)及时告知出租方,否则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6.出租方的责任:
    (1)每年春季对出租房屋普查一遍,对应该整修的必须及时全部整修,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居住。防止漏雨、倒塌事故的发生。
    (2)必须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房屋,内外墙皮整齐完整,不漏雨、不倾斜,如因出租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因房屋失修,出租方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对因国家建设需要搬迁的承租户,必须按国家搬迁规定妥善进行安排。
7.本合同正本两份,出租、承租方各持一份,副本_________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8.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出租、承租双方协商同意修订。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       承租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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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公)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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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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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
│                                  │共2页,当前第1页12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

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jingying/201203/576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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