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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室内设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2005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室内装饰的特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室内装饰设计,并达成如下协议(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以下第 种方案承担室内设计:
  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住宅室内设计,地址_________________,房型______,用途______,使用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设计收费按使用面积计算。
  2.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公共空间室内设计,地址____________,用途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设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室内设计,设计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收取设计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甲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首期付50%设计费,并与乙方约定上门测量的时间和地点。乙方在测量后_________天内完成初步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图,顶面布置图及局部效果图各一张。

  四、甲方与乙方经过沟通对乙方完成的初步设计方案达成一致后,填写方案进程表(见附件),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甲方应支付设计费余款,乙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_________天内完成全套装潢设计图及施工图纸。WWw.hTfbW.Com

  五、甲方所付的设计费不包含变动建筑主体等的结构设计。甲方如需变动建筑主体,增加房屋负荷,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并报请物业及相关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室内装饰设计。

  六、全套图纸完成后,甲方如有更改意见,再与乙方沟通。乙方根据协商方案,绘制更改图纸,再次填写方案进程表,由双方签字确认。甲方如要求乙方修改图纸,图纸完工时间顺延或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果甲方推翻原设计方案,要求重新修改设计方案,应协商增加相应的设计费,并另行约定设计时间及进程,签订补充协议。

  七、双方在对设计方案和图纸确认后,甲方必须签字认可,乙方必须将整套图纸交给甲方并办理交接签证手续。

  八、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委派设计师去现场进行一次性放样及施工方案交底,并不少于三次去现场指导施工,以达到设计效果。

  九、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设计图且延期时间在20天内的,每延期一天应当支付给甲方设计费总价的3%的违约金。
  2.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设计图且延期时间在21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的设计费用,并支付给甲方设计费总价的50%的违约金。
  3.乙方无故终止合同,除退还甲方所交的设计费用外,还应支付给甲方设计费总价的50%的违约金。
  4.乙方完成初步设计方案后,如甲方不愿再履行合同,乙方不退还已收的设计费,但必须交给甲方平面布置图,顶面布置图及手绘局部效果图各一张。

  十、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申请调解或向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采取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二、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
  二、本合同适用范围:住宅室内设计及公共空间室内设计。
  三、乙方提供给甲方设计图,资料,并按目录装订成册。
  四、涉及到特殊要求及消防安全必须按特殊要求及消防安全要求设计,设计时必须考虑采用环保材料。
  五、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设计图内容有:
  1.图纸封面,封底,设计图纸;
  2.设计图纸目录和设计与施工说明;
  3.原始房型平面测量图(含所有墙体内部尺寸,门窗洞尺寸,房梁,上水,煤气,下水,地漏,坑管,空调洞,排风口,配电箱,弱电箱,多媒体标注);
  4.设计要求拆建平面图(拆建承重结构由甲方向物业或有关部门申请书面批准);
  5.设计平面布置图;
  6.设计顶面布置图;
  7.强、弱电及多媒体,智能化插座位置分布图;
  8.开关控制线路示意图;
  9.冷、热水管排放走向示意图;
  10.厨、卫墙面设施布置图(中,小型工程另外考虑);
  11.家具、厨具设计布置参考图;
  12.楼梯设计、安装施工详图;
  13.局部透视图(作为参考用);
  14.主要装潢材料用品概算表。
  六、本合同文本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共同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


上海市室内设计委托合同

上海市室内设计委托合同
上海市室内设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室内装饰的特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室内装饰设计,并达成如下协议(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以下第种方案承担室内设计:
  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住宅室内设计,地址_________________,房型______,用途______,使用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设计收费按使用面积计算。
  2.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公共空间室内设计,地址____________,用途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设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室内设计,设计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收取设计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甲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首期付50%设计费,并与乙方约定上门测量的时间和地点。乙方在测量后_________天内完成初步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图,顶面布置图及局部效果图各一张。
  四、甲方与乙方经过沟通对乙方完成的初步设计方案达成一致后,填写方案进程表(见附件),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甲方应支付设计费余款,乙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_________天内完成全套装潢设计图及施工图纸。
  五、甲方所付的设计费不包含变动建筑主体等的结构设计。甲方如需变动建筑主体,增加房屋负荷,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并报请物业及相关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室内装饰设计。
  六、全套图纸完成后,甲方如有更改意见,再与乙方沟通。乙方根据协商方案,绘制更改图纸,再次填写方案进程表,由双方签字确认。甲方如要求乙方修改图纸,图纸完工时间顺延或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果甲方推翻原设计方案,要求重新修改设计方案,应协商增加相应的设计费,并另行约定设计时间及进程,签订补充 协议。
  七、双方在对设计方案和图纸确认后,甲方必须签字认可,乙方必须将整套图纸交给甲方并办理交接签证手续。
  八、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委派设计师去现场进行一次性放样及施工方案交底,并不少于三次去现场指导施工,以达到设计效果。
  九、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设计图且延期时间在20天内的,每延期一天应当支付给甲方设计费总价的3%的违约金。
  2.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设计图且延期时间在21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的设计费用,并支付给甲方设计费总价的50%的违约金。
  3.乙方无故终止合同,除退还甲方所交的设计费用外,还应支付给甲方设计费总价的50%的违约金。
  4.乙方完成初步设计方案后,如甲方不愿再履行合同,乙方不退还已收的设计费,但必须交给甲方平面布置图,顶面布置图及手绘局部效果图各一张。
  十、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申请调解或向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采取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二、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
  二、本合同适用范围:住宅室内设计及公共空间室内设计。
  三、乙方提供给甲方设计图,资料,并按目录装订成册。
  四、涉及到特殊要求及消防安全必须按特殊要求及消防安全要求设计,设计时必须考虑采用环保材料。
  五、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设计图内容有:
  1.图纸封面,封底,设计图纸;
  2.设计图纸目录和设计与施工说明;
  3.原始房型平面测量图(含所有墙体内部尺寸,门窗洞尺寸,房梁,上水,煤气,下水,地漏,坑管,空调洞,排风口,配电箱,弱电箱,多媒体标注);
  4.设计要求拆建平面图(拆建承重结构由甲方向物业或有关部门申请书面批准);
  5.设计平面布置图;
  6.设计顶面布置图;
  7.强、弱电及多媒体,智能化插座位置分布图;
  8.开关控制线路示意图;
  9.冷、热水管排放走向示意图;
  10.厨、卫墙面设施布置图(中,小型工程另外考虑);
  11.家具、厨具设计布置参考图;
  12.楼梯设计、安装施工详图;
  13.局部透视图(作为参考用);
  14.主要装潢材料用品概算表。
  六、本合同文本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共同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
上海市室内设计委托合同
上海市室内设计委托合同


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藏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邹智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娟芳,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钧,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干部。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福州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诸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淮江,上海市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抽纱公司)因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发生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把从上海运往圣彼得堡的9127箱玩具向被告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责任期间是仓至仓。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由于客户迟迟不付货款,原告遂持正本提单到圣彼得堡提货,却提货不着。这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一种风险,为此向被告索赔,遭被告拒绝。请求判令被告按约定赔偿原告的货物损失550508美元和延迟理赔期间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1、所谓“提货不着”,是指“整件提货不着”,而且必须伴有偶然的、意外的保险事故发生,否则保险人无赔偿责任。本案货物已经运抵目的地并被收

货人清关提走,去向是明确的。这个事实说明,不存在“提货不着”的问题。2、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责任期间是仓至仓。圣彼得堡没有原告的仓库或储存场所,只要货物运抵圣彼得堡的仓库或储存场所,就应当视为运抵原告指定的仓库或储存场所。收货人是在圣彼得堡的储存场所提走本案货物,提货时没有提出货物索赔。这个事实说明,本案货物安全运抵。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标的是运输中的货物。只有货物本身在保险期间由于外来原因,造成形体上的损坏或发生了费用,才可以向保险人索赔。3、在本案中,收货人是凭填写着自己名称的二程海运正本提单和铁路运单提货,提取的是其购入并已支付了部分价款的货物,并通过正常渠道报关完税,不是非法提货。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仓至仓条款,只要是向合法的、贸易合同预定的任何一个收货人(包括买卖合同买方、提单或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被保险人)安全、合法地交货,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就终止了。4、作为收货人的买方提货后不付货款,是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不属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原告把买方提货后不付货款的商业信用风险当作海上货物运输风险向被告索赔,混淆了保险标的的类别,于法无据。5

、无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方擅自处分、违约交付货物,还是购销合同的买方提货后不付款,都不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所指的“运输途中的外来原因”或者海上“保险事故”。特别是买方提货后不付货款,必然发生在货物运抵目的地仓库之后,还不属于仓至仓责任期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对这些原因造成的损失,没有赔偿义务。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的规定和买卖双方约定的贸易条件,原告的货物在上海港装船时,所有权和风险均已从原告方转移给了买方,所以原告没有保险利益。7、没有证据证实本案海上货物运输的代理人(InternationalForwarders)在中国合法注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承揽货运、签发提单。原告持有这样一个无资格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人开出的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8、原告在货物卸离海轮满60天,保险人的责任已终止后才第一次调查货物下落,又在货物被买方提走后2个多月才提货,“提货不着”后不能及时申请检验人检验,也未向保险人提交承运人出具的证明及其他文件。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不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抽纱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于1997年7月4日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2份,约定:被保险人抽纱公司,保险标的物9127箱玩具,保险金额计550508美元,险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1981年1月1日)规定的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费率按1.01%计共为5560.13美元;开航日期根据提单,航程为上海至圣彼得堡,责任起讫期间为仓至仓,即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保险公司据此签发了保险单,抽纱公司按约定支付了保险费。  本案货物于1997年7月15日装船,华夏船务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银风公司(SilverWindCorpo-ration)的代理,为原告抽纱公司签发了上海至圣彼得堡的全程提单(ThroughBillofLading)。提单载明:托运人抽纱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与抽纱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LINSTEK公司(以下简称买方)。货物由上海运至韩国釜山,后转装

二程船运至俄罗斯东方港,再由东方港改由铁路运输,9月初运抵目的地圣彼得堡。9月13-14日,买方持二程海运提单(釜山-东方港)和铁路运单(东方港-圣彼得堡〕要求提货。因买方是这两个单证上的收货人,承运人便在未收回全程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买方办理完清关手续后将货物提走。  原告抽纱公司在贸易合同中与买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是付款寄单(T/TATSIGHT;PAIDBEFORESENDINGTHESHIPPINGDOCUMENTS),因见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遂派人持正本提单至圣彼得堡提货。抽纱公司因提不着货物,于1998年8月10日向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了索赔单据和涉案货物在圣彼得堡报关的材料,要求赔偿。此后,双方经多次协商不成,抽纱公司提起诉讼。现抽纱公司尚持有本案货物的全套单证,包括正本全程提单、装箱单、商业发票。  根据保险公司的主要险种条款汇编介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在保险公司业务习惯上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在内的11种普通附加险,“提货不着”指“整件提货不着”。  上述事实,有保险合同、保险单、保费收据、保费清单、保险公司的主要险种条款汇编、销货确认书、正本全程提单、装箱单、商业发票、我国驻圣彼得堡总领事馆给抽纱

公司的传真和函件、圣彼得堡海关给我国总领事馆的函件、涉案货物在圣彼得堡报关的材料、抽纱公司申请赔偿书、抽纱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函等证据证明,双方均无异议。  还查明,原告抽纱公司已收取买方预付货款100076.51美元,这一事实有抽纱公司和买方的销货确认书、买方的付款凭证证明。  因无充分证据且双方又有异议,对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订立保险合同时曾向原告抽纱公司特别解释过“偷窃、提货不着险”,抽纱公司的货物损失是受买方贸易欺诈所致,不能认定为事实。抽纱公司提供的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借款的合同书,因不能证明所借款项与本案损失的关系,不能认定为有效证据。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  原告抽纱公司和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何理解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提货不着险”,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提货不着险”条款,来源于英国海上保险中的“Non-delivery”(“交货不能”或“没有交货”)条款,但中文的“提货不着”,在文义上已经脱离了“Non-delivery”,即不仅包括“Non-delivery”文义中因承运人“交货不能”所致的“提货不着”,还包括其他原因所致的“提货不着”;既可能是因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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