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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民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及省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乎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个月。
二、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岗位,为_________工种。具体的工作任务为:_________。Www.hTfBW.cOm
三、生产(工作)条件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提供劳动保护设施,按照同工种城镇合同制工人标准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乙方离开企业时,应将劳动保护用品归还甲方,或由甲方作价卖给乙方。
四、劳动纪律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厂规厂纪,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五、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
    1.乙方每月工作___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__小时。如双方和工会同意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加班给予报酬,加班费每小时_________元。
    2.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_________元。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级。工资标准为:_________。
    3.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乙方享受的奖金、补贴、津贴与本单位从城镇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相同,具体的标准为:_________。
六、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享受的节假日、婚丧假、探亲假、女职工产假,与甲方从城镇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相同。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给予乙方_________个月的停工医疗期。此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甲方从城镇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合同的,甲方发给相当于本人基本工资三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3.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甲方发给丧葬费_________元,一次性供养亲属救济费_________元。
    4.乙方因工负伤,甲方给予免费医疗。医疗期间,乙方原工资照发。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排,甲方按下列办法发给乙方因工致残抚恤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月发给_________元,直至乙方死亡;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乙方原工资的70%发给,直至乙方死亡;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给_________元。
    5.乙方因工死亡的,甲方按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家属丧葬补助费_________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_________元。
    6.甲方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为乙方交纳退休养老金。如乙方回乡时未到退休年龄,甲方将养老保险金以回乡补助金的形式一次发给乙方。如乙方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甲方将这笔款项转入养老保险金专户。
    7.乙方粮户关系不转人甲方所在地。甲方按同工种固定工标准为乙方向粮食部门办理加价粮供应登记手续,粮食差价部分由甲方负担。
    8.乙方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执行,或属于第七条第2款第(3)项和第(4)项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一年(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基本工资。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续订
    1.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无故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5)按国家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
    3.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于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4.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的;
      (3)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4)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5.合同期满后应即终止执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条件下,双方可以续订合同。一方不同意续订的,另一方不得强迫。合同期满一个月之内既不终止,又不履行续订手续的,视本合同为续订同一期限的合同。
    6. 乙方被依法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7.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但试用期经发现不合格的、因辞退解除合同的除外。此外,符合第七条第4款(1)、(2)、(4)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八、双方需约定的事项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电费由乙方自理。甲方发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_________元)。
    2.甲方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以及_________等情况,经乙方同意,可以在不变更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安排乙方从事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
    3.乙方在其户口所在地应征人伍以及_________等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4.甲方因调整生产任务而富余生产人员,乙方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以及_________等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九、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_________元。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十、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旨在确定甲乙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权利。有关条文的具体实施,甲方在不违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实施细则。
十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本合同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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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公)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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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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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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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子明科技研究所与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子明科技研究所因共同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8)徐经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5年5月22日签订“关于共同开发新型烟用滤嘴材料的意向性协议”。同年10月16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同年10月19日,双方达成正式书面协议,规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引进“镀二醋酸纤维素的香烟过滤嘴”专利技术;上诉人加工制作的丙纤真空改性涂层设备须于1995年11月份内总装测试完成并向被上诉人交货;机器制造费用由上诉人承担30%,被上诉人承担70%,待实验完成并取得成功后,30%的机器制造费用由被上诉人如数给付上诉人,实验费用及上诉人来昆人员费用也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先垫付给上诉人80万元,如因上诉人的原因,在11月内不能向被上诉人交货,上诉人应如数退还项目垫付资金80万元。签约后,被上诉人于同年10月20日向上诉人支付了垫付资金80万元。但上诉人收款后,却未依约在同年11月份内将设备交付给被上诉人。1996年4月5日,上诉人委托其法律顾问陈伟与被上诉人的委托人苏凯洽商有关协议等事宜。同年4月8日,双方订立备忘录,明确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在1995年10月19日所签订的“关于共同开发新型烟用滤嘴材料的协议”,上诉人如数退还被上诉人为该项目所垫付的资金80万元,具体还款办法,由双方在4月15日商定。但以后,双方并未就还款办法达成过一致意见,以致引起纠纷,涉讼。

  原判认为上诉人收取被上诉人垫付资金后,未依约向被上诉人交货,应承担责任;解除合同、退还垫付资金的备忘录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退还垫付资金80万元等诉请应予支持。据此判决上诉人偿付被上诉人垫付资金80万元,支付银行利息1608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8238元。案件受理费15160元,由上诉人负担。

  判决后,上诉人不服,以原判认定上诉人未按约交货不实,被上诉人应对造成本案纠纷承担责任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属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取被上诉人垫付的资金后,并未按约履行交付机器设备的义务。以后,其虽与被上诉人达成解除双方协议及还款备忘录,但也未履行还款诺言,故现应承担全部责任。上诉人所述其已依约交货,无确凿证据为证,不能认定。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纠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6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laodong/201203/542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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