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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财产保全异议书最新格式

财产保全异议书格式

异议人:张xx,男,汉族,四川泸县兆雅镇杨九乡二郎村十组。

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毛旭斌,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西山区东风信用社诉陈涛贷款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车牌号为:云af5159的本田小车一辆提出异议如下:

异议请求:

请求法院解除对云af5159的本田车的保全,将车返还异议人。并责令保全申请人承担异议人由此给异议人所造成的5000元损失。

请求理由:

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二日扣押的云af5159的本田小车的产权属异议人所有,该案中原、被告相互勾结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车,应当解除扣押归还异议人。其理由:

1.从事实上看:云af5159的车在昆明市车管所登记的户主名为陈涛,这是事实。但该车是熊林江(四川宜宾江安县人)于二000年八月购买,熊林江是购买该车的实际车主,因为采用的是按揭方式,而熊林江因不是昆明市本地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获得银行按揭,所以熊林江和陈涛协商,熊林江所购车借陈涛的名义向东风信用社进行按揭贷款。该车以陈涛的名义按揭后,车一直由熊林江控制使用。wwW.htFbw.cOm在熊林江购买使用近三年后的二00三年三月,实际车主熊林江经与异议人协商后,达成熊林江将该车以25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异议人的协议,异议人在支付了车款后取得该车。因此该车的所有权从二00三年三月三日起归异议人所有,现异议人已实际控制使用该车有一年半。该车按异议人与熊林江的购车协议,本应当在二00三年八月前过户到异议人名下,因熊林江的违约未能及时为异议人过户,直到今年即二00四年八月,熊林江以要为异议人去昆明办理过户手续为由相诱,叫异议人将车开去昆明过户,结果熊林江指使人采用暴力抢劫了异议人所有的云af5159号,在异议人报警后,西山区东风信用社也向昆明西山区公安局谎报陈涛贷款诈骗,后经公安局对西山区东风信用社的报案审查后认为不成立,公安局撤了案。但是东风信用社即通过贵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扣押了异议人的车。我们有理由怀疑是原告和被告恶意串通,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车,该车的所有权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2.从法律上看: 云af5159车也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根据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的《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问题的复函》(2000)98号:“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和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复的《关于机动车财产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是准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而且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从法律上来讲,云af5159车的所有权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异议人的所有的云af5159号车,虽然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户主是陈涛,但不能因此认定其就是实际的车主;异议人与熊林江于二00三年三月三订立购车协议后,即将该车交付异议人使用至今。即云af5159号车的所有权在一年半前就已经归异议人所有。因此,法院现在采取保全措施扣押的云af5159号,是属于案外人即异议人的财产,应当予以解除扣押,并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赔偿异议人因此所受的5000元的损失。

此呈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张xx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协议书(2012最新版)

 北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协议书(官方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求职证号:___________ 

  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8]70号)文件中有关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经书面自请,自愿选择自谋职业。 

  第二条 从本协议书签字之日起,甲方在15日内负责将乙方的人事档案转入乙方认可的市、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由乙方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第三条 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不再保留失业人员身份。 

  第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人事档案中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遗嘱律师见证书(2012年版)

遗嘱律师见证书

  (2008)沪信律见字第098号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接受王××(身份证号:××××)的委托,指派陈如浪律师、陈如波律师就其订立《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兹证:

  1、王××(身份证号:××××)自愿于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在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楼A座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订立《遗嘱》一份,该《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王××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3、现场第三方证明人李××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如浪、陈如波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遗 嘱  

  立遗嘱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83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陈如浪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陈如浪律师、陈如波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将我位于上海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儿子王××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我指定陈如浪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5、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遗嘱执行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王××

  代书人:陈如浪律师

  证明人:李××

  时 间: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law/201206/688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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