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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律师见证书(2012年版)

遗嘱律师见证书

  (2008)沪信律见字第098号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接受王××(身份证号:××××)的委托,指派陈如浪律师、陈如波律师就其订立《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兹证:

  1、王××(身份证号:××××)自愿于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在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楼A座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订立《遗嘱》一份,该《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王××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3、现场第三方证明人李××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如浪、陈如波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遗 嘱  

  立遗嘱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路×号×室,身份证号:××××。WWw.HtFBW.coM

  我今年83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陈如浪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陈如浪律师、陈如波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将我位于上海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儿子王××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我指定陈如浪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5、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遗嘱执行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王××

  代书人:陈如浪律师

  证明人:李××

  时 间: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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