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民事诉状(债权债务)正文站内搜索:
民事诉状(债权债务)

民  事  诉  状

原告盐城佳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16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陈 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光亮,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51063183

被告侍某某,男,195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护陇村,身份证号:  ,电话      。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85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到盐城佳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八万伍仟元整。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未偿还。

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的民事权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WWw.hTFBW.COM

此  致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





       具 状 人:盐城佳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刘东波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东波,男,1968年10月3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196910313714,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无锡市崇安区益明苑14号101室。

委托代理人:路光亮,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标,男,1968年4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804174330,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盐城市亭湖区西环路(巴厘岛浴城北侧不锈钢门市)。

上诉人因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1)亭商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1)亭商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50000元货款作为保证金没有提供证据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应该纠正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作之初,约定上诉人50000元货款作为保证金在被上诉人处,当时双方虽然没有形成书面文字,但是上诉人提供的被上诉人的录音足以证明上诉人50000元货款作为保证金在被上诉人处是确实存在的,而一审法院却没有认定,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错误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此致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东波,

二〇一一年十月五日



民事反诉状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代表人:毛XX,系公司经理。
被反诉人:十堰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请求事项
1、请依法撤销双方在2008年6月27日所订用房抵款协议和2009年7月6日所订立的协议。
2、判令被反诉人支付拖欠反诉人工程款517762.41元的本金及利息损失。
3、反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6月,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签订“施工协议”,被反诉人将XX加油站的工程建设交由反诉人来施工。由于反诉人资金周转困难,2007年3月前被反诉人提前支付反诉人人民币30余万元。2008年6月27日,反诉人已完成工程量约60余万元。到2009年7月6日,反诉人完成加油站80%的施工工程,合计工程款898574.76元,在2009年7月被反诉人支付4万元,下欠工程款经反诉人多次催要,被反诉人以资金困难为借口,于2008年6月27日同反诉人签订协议书一份,将位于XX居委会院内二单元六楼一号153平方米(XX房地产给被反诉人抵账的房屋)的住宅商品房作价30万元作为XX加油站工程款抵给反诉人。另外支付给反诉人工程款4万元,协议约定反诉人给被反诉人提交身份证件,由被反诉人代为办理房主过户手续。此协议签订后,反诉人多次催被反诉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反诉人一直说在办理。可至今没有办到位。最近,反诉人才得知所抵房屋因设定抵押权根本无法办理过户登记。这一实情被反诉人却从未告之过反诉人。
对于被反诉人承诺用车抵付应付反诉人21万元工程欠款的约定,被反诉人也是迟迟不予履行,既不向反诉人交车,也不办理过户手续,仅已所付的4万元作为反诉人撤离加油站的条件,置二十万元的欠款和房屋不能过户予不顾,对反诉人显失公平!
综上,反诉人特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这两份协议,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拖欠工程款517762.41元的本金及利息损失。
此致
XX人民法院

反诉人:江苏XX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009年10月28日
(注:此案原告起诉反诉人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结果反诉人反诉成功。)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law/201207/6900.html ]
Copyright © 2012 合同范本网 www.htfbw.com, All Rights Reserve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