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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争取孩子抚养权需要考虑的因素

   首先:了解双方基本条件,找到对自己争取抚养权有力的事实和依据。   

   这些事实和证据包括:   1、双方的工作和工资收入状况,工资高对未来子女的受教育和生活会有优势。工作的性质,如果工作时间并不固定,会有充足的时间照顾孩子也是一个优势。    2、文化水平,文化水平高的一方在子女的教育方面会有优势。    3、照顾陪伴孩子的时间,照顾和陪伴孩子的时间多的一方有优势。    4、判归一方后孩子的生活环境的改变。如果判归一方,孩子的生活环境改变不大的一方会有优势。因为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对孩子的受教育和生活有很大影响。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5、一方的思想品质,因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这一点也很重要。如果一方有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的情况的,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会受影响。    

   其次:掌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WWw.hTFBw.COm    现代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带,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次,孩子的意见。    对于十周岁的孩子,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协议离婚具体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之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如下: 

1、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2、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3、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4、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5、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五)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张慧娇、田文石离婚调解书

湖 北 省 巴 东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巴民初字第824-1号

原告张慧娇,女,生于1983年11月23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张家村2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8311232723。

委托代理人蒋祖琳,巴东县野三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文石(又名田文识),男,生于1975年2月8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张家村2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7502083396。

委托代理人胡永红,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选彬,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田文石原系湖北省巴东县清太坪镇核桃坪村8组人,1999年4、5月间,田文石与原告张慧娇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农历十月八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被告田文石携带嫁妆到原告张慧娇家落户与张慧娇及其父母共同生活,现存嫁妆有衣柜2个、洗衣机1台、干湿磨1台、豆浆机1台、组合沙发1套、茶几1个、煤气灶1台、被盖8床、木椅8把、简易桌2张。2004年2月24日,原、被告在巴东县民政局野三关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田寒雪。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其间也因生计而致双方外出务工,并分开生活。2007年8月,原告张慧娇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田文石离婚,后张慧娇自愿撤回起诉,2008年2月19日,原告张慧娇第二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田文石离婚,本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巴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张慧娇与被告田文石离婚。2009年5月31日,原告张慧娇再次诉至本院,认为被告田文石所挣收入不上交,上不管老,下不管小,夫妻感情不和,分居长达二年之久,且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的时间内,夫妻关系仍未和好,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小孩田寒雪跟随原告生活。

另查明,原告张慧娇在诉讼中与饶邦志在巴东县民政局野三关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被告田文石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慧娇、饶邦志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慧娇提出离婚,被告田文石同意离婚。    

二、婚生小孩田寒雪跟随原告张慧娇生活,并由其承担全部抚养义务。被告田文石在不妨碍田寒雪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可以随时探视小孩。                   

三、被告田文石现存嫁妆衣柜2个、洗衣机1台、干湿磨1台、豆浆机1台、组合沙发1套、茶几1个、煤气灶1台、被盖8床、木椅8把、简易桌2张归被告田文石所有,并由其从原告张慧娇处搬走,搬离嫁妆时原告张慧娇不得阻拦。另由原告张慧娇给被告田文石补偿家庭共同财产折价款25000元,被告田文石放弃对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的权利。                  

四、由原告张慧娇给被告田文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金15000元,被告田文石放弃追究张慧娇、饶邦志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五、上述应付款共计40000元,原告张慧娇定于2012年4月30日一次性付清。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慧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田文石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杨军

审  判  员 张 世伟

人民陪审员 李 国 章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谭    林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law/201208/692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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