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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深圳市A13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XX大/d三楼302房

   电  话:0755-xxxxxxxx

   被申请人:深圳市CD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㈩环路xxx号

   电    话:XXXXXXXX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深圳市CD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 和执行,根据《中单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6条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8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对上述申请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

                                           申请人:

                      年  月  日

   报申请人可供保全的财产有:

   1、中国银行深圳市              帐号存款;

   2、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华侨械A街     花园    栋     房;

   3、捷达小轿车一辆(车牌号码):粤D.XXXXX)。wWW.HTFbW.cOM

 

 

 

 


财产保全申请书最新范本

财产保全申请书

作者:靳萍律师,预约及委托电话:18678885825

申请人:林**,女,汉族,19**年9月**日生。     

被申请人一:冯**,女,汉族,19**年*月*日生。

被申请人二:吕**,男,汉族,19**年**月**日生。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2万元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已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或查封相当于人民币22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此致

槐荫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靳萍律师预约及委托电话:186788858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法释〔一九九九〕五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一九九八〕一百四十三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此复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law/201209/701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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