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离婚案件代理意见正文站内搜索:
离婚案件代理意见

代 理 意 见

审判长、审判员:

皖西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李维梅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规定明确具体,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关于离婚:本代理人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前虽然是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是原告对被告并不真正了解;被告在与原告结婚后不久即因强奸犯罪被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多年有期徒刑入狱,被告的这种对婚姻不忠实、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的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对原告及其家人造成永远无法弥补的伤害,到目前为止原、被告双方虽然已经领了结婚证并生育子女但是实际上并未组成真正的家庭,现已有4年时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因此本案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且本案原告离婚态度坚决,维持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www.HtfbW.CoM根据《婚姻法》第32条关于准予离婚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我们知道,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婚姻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当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稳定的婚姻是需要感情基础支撑,正常稳定的婚姻它联系的是责任、义务、财产、子女、道德、舆论,谁破坏了这些根本就是破坏了婚姻。

被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对子女对父母对家庭缺乏责任感,造成了夫妻感情的破裂。夫妻间难以共同生活,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就是被告有不忠实的行为,本案被告在原告怀孕后思想发生严重变化,耐不住空虚寂寞竟然做出伙同他人轮奸妇女的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这给原告造成的伤害是无法用语言形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发【1989】38号第11条、第14条规定已经具备了法定的条件。婚姻应当以爱情作为存在地基础,彼此之间忠贞不渝,白头偕老。而本案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其作为丈夫的最基本的义务,给原告带来的伤害只要是个正常的人有能够体会,现在,这种伤害一直持续了多年,原告付出了青春,却失去了幸福:原告种下爱情和希望,却收获了无穷无尽的伤害,可以想象原告是多么痛苦!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5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被告具有严重过错,造成夫妻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原告因不堪忍受而提出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关于婚生孩子抚养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

代理人认为:

1、孩子抚养权应由原告行使,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法发〔1993〕30号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故孩子应由原告抚养:一是,从孩子出生到今天一直是由原告及其家人抚养,孩子与原告及其家人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被告在孩子出生不久即入狱,在其服刑期间及出狱后都没有尽到做父亲的义务其家人从对孩子进行照顾,事实上孩子对被告及其家人也是排斥的;二是,被告无固定工作收入,三是孩子多年来主要是与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这也符合司法解释中夫妻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的规定。同时本案中,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的种种过错行为,比如被告的强奸犯罪,已给孩子的心灵上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如果孩子与被告共同生活势必会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被告长期服刑,多年不在家,与孩子从来没有共同生活过,孩子对其很是排斥,反之,原告及其父母长期照顾家庭与孩子,与孩子一直共同生活,孩子已习惯于与原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改变环境对孩子的成长明显不利。综上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生子女应该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2、抚养费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原告在起诉的过程中,考虑到被告工作的不稳定性,但身体健康能有作为,故暂主张300元/月/人,孩子今后要来成都上学,每月的花费将更高,故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现实依据,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抚养费支付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法院应责令被告每年的一月份支付两个孩子全年的抚养费3600元。

综上所述,本案原、被告双方已分居四年多,婚姻关系形同虚设,且被告过错明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三、关于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问题

被告在与原告结婚及原告生产后不久即犯强奸罪获刑入狱,这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原告的主张应当得到法院的理解与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六安市皖西事务所 代理人 滕旭辉

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


离婚协议书写作指导

正文: 离婚协议书写作指导范本.格式.样本.样式 怎样写离婚协议书  
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对协议离婚来说,“双方自愿”是基本条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而离婚协议书中它不仅应明确是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还应明确双方离婚后比较重要的问题,如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离婚协议书写得好,将为双方日后的平静生活创造良好基础。反之,可能会虽然离婚,但是还有许多遗留问题给双方带来麻烦。   协议人(男方): 身份证号:   协议人(女方): 身份证号:   协议人为明确婚前婚后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承担及其他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律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作如下协议:   一、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不论双方在订立本协议后是否结婚,均归各自所有,另一方无论在任何条件下,均无权主张分割。   截止到协议签订时,男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一)不动产:   (二)动产:   截止到协议签订时,女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一)不动产:   (二)动产:   二、协议人双方婚后实行财产分别制,即婚后各自的财产收入、所得、购置的动产、不动产归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婚后取得的:   以上一方财产所得另一方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完全由取得一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使完全财产所有权。基于一方名义购得的财产所附权利义务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外一方无关。如在以一方名义购置不动产时,可由一方以自己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及贷款,该不动产所有权利义务以及产权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若有必要,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购买方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一方婚前婚后的房屋贷款还贷部分,另一方不得再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婚前婚后,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若在婚后借债,任何一方在形成债务时,有向债权人告知“夫妻婚内财产分别制”的义务,即明确告知债权人,所借财物还债责任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承担,与配偶无关,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债权人在知悉此事实前提下出借财物,否则,若由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因,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时,出借方应按另一方承担和履行连带义务的双倍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   四、为保证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经济支持,双方婚后可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用于存放共同财产的银行账户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五、双方所生子女的开支由双方承担,具体承担的数额和比例可由双方在子女出生后另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虽名为“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但不影响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婚后财产处理等本协议约定相关事宜的效力。   七、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知名婚姻法律师:郑吉文,13911825559 。

离婚协议书写作指导范本.格式.样本.样式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获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来源:中国律师网 ww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由专职律师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


民事答辩状(离婚案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林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白沙大道XXX号江南XX苑XXXXX栋X单元XX号房。

就原告朱XX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特作以下答辩:

一、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在《民事起诉状》中指责被告,称被告“性格偏执,脾气古怪,难以相处……”等等理由,被告不予同意。婚姻是男女双方的事,不是一方的事,原告光说别人,不讲自己,可以扪心自问一下自己的表现如何。既然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亦无意与其维持婚姻关系,故,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朱XX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费81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一半,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被告坚决要求拥有女儿朱XX的携带抚养权,女儿朱XX也必须由被告携带抚养。其他的事情被告可以和原告协商,但在女儿朱XX的携带抚养权这个问题上,被告不能协商。

1、女儿朱XX于2012年2月7日出生,至今未满两周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之规定,女儿朱XX应由被告携带抚养,随被告生活。

2、被告原毕业于广西幼儿师范学校,系幼儿教育专业,教育女儿朱XX正好合适。况且,朱XX是女孩,随被告生活甚是方便。与被告相比,原告没有任何理由携带抚养女儿朱XX。

3、原告及其母亲重男轻女,不应由原告携带抚养女儿朱XX。因生育的是女孩,被告在坐月子期间便已体会到原告及其母亲的封建意识,女儿朱XX不能由原告携带抚养。

4、原告每月的工资为27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等法律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每月应支付女儿朱XX生活费81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一半,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与被告均分。

四、原告支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

被告生下女儿朱XX七个月后,便开始上班,但由于女儿尚小,并且不愿跟随别人,被告只得亲自照看女儿,因此断断续续的工作最后也不得不中止。由于被告离婚时生活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此致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被告:

年 月 日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law/201211/7065.html ]
Copyright © 2012 合同范本网 www.htfbw.com, All Rights Reserve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