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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中村改造案

行政起诉状

案由:拆迁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 某庄村( 某社区)拆迁安置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8日,《 某庄村( 某社区)拆迁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拆迁方案》”)作出并向村民公示。原告通过本村村民收到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内容知悉,《拆迁方案》是由被告制定的。该《拆迁方案》关系到原告房屋的拆迁及补偿、住房安置等事项,与原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因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遂于2011年9月27日向 市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至今日,该院既未立案也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故原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WWw.HTFBw.COM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之规定,依法处理。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该《拆迁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未经土地征收,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迁并制定《拆迁方案》违反《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原告对自身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不可侵犯的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对该物权实施剥夺或消灭之行为,除非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原告之宅基地、房屋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征收。且只有依法征收之后,才涉及补偿安置问题。《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征收集体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问题。因此《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是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法律依据。然而,本案中原告的宅基地和房屋并没有依法征收,在此情况下,被告制定《拆迁方案》实施拆迁显然违法。

二、被告作出《拆迁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

本次拆迁起因于 某庄的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整个村庄的迁移及安置区建设等重大事项,其中既包括原告房屋的拆迁,宅基地后续处理,又包括集体公共财产及设施的处理,同时还要涉及建设资金的筹集及集体财产在具体项目中的使用。上述事项包括拆迁安置补偿的事项,既涉及集体又涉及每一位村民的私权利(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上述事项属于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因此在制定《拆迁方案》过程中,应召开村民会议对《拆迁方案》讨论后作最终的决定。然而,该《拆迁方案》在制定到公布的整个过程中,没有征求村民意见,也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故《拆迁方案》制定违反民主原则。

三、《拆迁方案》内容不合法。

1、拆迁房屋及附着物的补偿不合法。

《拆迁方案》第八条规定“对拆迁户旧房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鹤政[2006]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该条涉及拆除房屋及附着物补偿的规定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其中规定的补偿标准依据并非省级政府的规定且并未按上述规定调整提高。

2、住房安置对象规定不合法。

3、部分内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如第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 某庄村( 某社区)拆迁安置方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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