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报复陷害罪辩护词正文站内搜索:
报复陷害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事务所依法接受赵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和XX律师担任崔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黄某某“诬告陷害”上诉案赵某某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本辩护人认为,赵某某根本没有犯诬告陷害罪。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某等人犯诬告陷害罪,是完全背离事实的,判决结果酿就了一起人为的冤案、假案、错案,背离了法律与正义,助长了邪恶与腐败。使善良人为之哀叹!邪恶者为之称快。

本案被告有没有犯诬告陷害罪的关键点在于,两名劳教员到底是被人打死的还是自然正常死亡(注:赵某某参与检举揭发的是打死牛全保的事,其没有涉及杜秀合的死)。我认为,凡参加过一审庭审的人都会这样认为:即使是三岁的孩子也能作出这样的判断:牛全保、杜秀合确实是在劳教所被人打死的而非正常死亡。因此,本案赵某某等被告作为检举人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劳教所隐瞒二劳教员被打死一事,没有捏造事实,因而根本不是诬告陷害。WwW.HTfbw.COM而一审判决置事实于不顾,强判四被告有罪,不能不说是对法制的一种扭曲!

下面我着重驳斥一审判决中的主要论点与论据:

一、 一审判决书称:“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唆使、引诱聂某某、王某民捏造事实,于1999年4月份出具假证言制造假证据…。”事实绝非如此!一审判决的这种说法是绝对站不住脚的:

1.我们有证据证明,聂某某因在劳教所亲眼目睹了牛全保被卢东飞等人打死的残酷过程,曾出于为同乡报仇的朴素感情和正义信念,在他被劳教释放后,主动找赵某某等人出证要求帮助他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揭露事实真相,要求司法机关查处有关涉案人员。(见二审期间我们向法院提交的余敏昆的证言)

2.一审庭审中我们向法庭提交了聂某某证明牛全保被卢东飞、刘少志等人打死过程的多份证言,其中有1999年4月4日的《证明》、同年9月4日的《举报信》、同年九月十日的《举报信》、同年九月十九日的《举报信》、同年九月十九日关于赵同虎、卢聚庭消灭打死牛全保证据的《举报信》。这么多次的证明、举报,如果聂某某所讲的牛全保被打死的过程是被唆使、引诱搞出来的,那么有谁敢相信又拿什么来证明每次的打证、举报都是在被告人的唆使、引诱下作出的呢?如果聂某某这么容易被唆使、引诱,那么他给控方出的“证言”怎么担保不是被唆使、引诱的呢?聂某某在法庭上没胆量说他的每一次打证或者举报都是被唆使、引诱的,就连一审的判决也不敢承认,而只说1999年4月聂某某的那一份“证言“是在被“唆使、引诱”下作出的。而这“唆使、引诱”一说的来源,是聂某某在第二次被劳教于同一劳教所,同一大队,同一中队,再次被控制起来之后所作出的。我不禁要问,在这样的情况下道出的与原证词截然相反的说法,人民法院,人民的法院和法官焉能信耳?聂某某在第一次被劳教释放之后和第二次进劳教所之前的那段自由的时间里,处于不受任何牵制的状态下作牛全保被打死的《证明》与《举报信》,且次数如此之多,应当是可信的。而他在第二次被劳教期间又改口说牛全保是自己尿尿死的,并为了保护一己私利,不惜编造谎言,陷害我们的当事人“引诱”他作假证。聂某某前后证言截然相反,且对我方当事人不利的证词,是他再次被关在曾经目睹了牛全保死的同一劳教所期间改变的,人们不禁要问,作为人民的法院,人民的法官为什么专挑对控方有利的说法而采纳?因为四被告是草民?因为被检举方比四被告权势大、地位高?更因为比四被告有钱、有关系吗?!

为了澄清事实,我们在一审庭审中曾一再请求,对聂某某进行异地关押,以排除劳教所对聂某某作证的干扰(当时聂某某还在那个劳教所接受劳教)。但未被法庭采纳。

3、一审庭中,我们还提供了目击牛全保被打死的原劳教员王某民的多份证言。他在我们调查时一再向我们说明,给律师出的证词中说的是事实。而控方在法庭上出具的1999年1月7日王某民那份相反的证词上,明显记载着是在公安人员的诱导之下做出的,这一点并为王某民2000年5月29日提供给我们的亲笔证词所证实。对此我们已在庭审质证中向合议庭明确地提了出来,一审判决为什么对此视而不见?

一审庭审中,从没有人出具关于王某民说牛全保被打死的说法是被唆使、引诱的“证据”,也没有出现过这一说法,一审判决在列举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的第2条中,凭什么说被告人“唆使、引诱……王某民出具…..4月1日的证言”?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是不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4.除了聂某某在劳教所外边写的这些《证明》、《举报信》、王某民证明牛全保在劳教所被打死的证词外,在一审庭审中我们还向法庭提交了目击证人王记功的证词,因为王记功自身没有相反的说法,故可信性更应该毋容置疑,一审判决为了给赵某某等四被告定罪,对这份对于被告人十分有利的证据,判决中竟只字不提。可见一审判决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5.一审判决书引证的第4项中提到“劳教员卢东飞……证实牛全保突发病”而死。我在此特别提醒二审合议庭注意,卢东飞是涉嫌打死牛全保的主犯之一,采纳他的证言,本来就很不妥当,况且,他的证词与检察卷中王某民2000年1月7日的证言一样是被公安人员诱导出来的。取证日期一模一样,用语惊人地雷同:公安人员问:“今天向你了解一下97年6月21日,当时你在石市劳教所看到的牛全保昏倒一事,你要如实反映。”如此令人瞠目结舌、先入为主的发问,一审办案法官的警觉性和判断力哪里去了?

二、牛全保被打死的事实,还有牛贵全、牛京全等在一审庭审中的证词、检察卷中王登峰关于劳教所赔偿牛家三万元钱的证词以及司法部21号令等等佐证。

三、杜秀合被打死的事,虽与我的当事人无关,但杜秀合被打死的事实在一审中亦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在此不再赘述。

四、一审判决书还列举牛全保的“死亡诊断书”、杜秀合的“死亡诊断证明书”作为二人“正常死亡”而不是被打死的论据,实在令人啼笑皆非。用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已经不能形容一审判决的谬误了,应该是“欲加之罪,不顾一切”!

1. 我们先来看关于牛全保的“诊断证明书”。该材料上记载,医师对牛全保死亡的印象是“呼吸循环衰竭”;处理意见是“死亡”。就是这样一份所谓的“诊断证明”竟被一审办案人员拿来作证明牛全保“正常死亡”的证据。这不是水平问题,而是意识问题。一审判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只好东拚西凑、东拉西扯所谓的“证据”,而不管这“证据”有没有证明力、能不能证明。有一般常识的人都懂得“呼吸循环衰竭”是什么意思,这句话说白了就是“咽气了,心跳停止了”,我们不禁要问,哪个人死后不是这个样子,不管死亡的结果是如何导致的。换言之,这份“诊断证明”根本没有证明牛全保的死亡原因,而仅仅证明了牛全保死亡后的状态。

2.再看看关于杜秀合的死亡“诊断证明书”。医生的结论是“因病猝死(考虑心脏疾病的可能性大)”。这“可能”二字暴露了医师自己并不肯定死者的死因,又何以能确定杜秀合是正常死亡?假如果真是因病猝死,在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凭什么就排除是外力打击造成的因病猝死呢?更为可笑且自相矛盾的证据也出自控方提供的相关证明――关于杜秀合的《劳教人员死亡鉴定》。该鉴定表下部的文字说明称:死亡类别包括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正常死亡不通知人民检察院。而该《死亡鉴定》恰恰有检察人员的参与,检察员王进华并在鉴定书上署了名。制证和举证者欲盖弥彰、却不打自招地说明了杜秀合是非正常死亡。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鉴定表中“医院或法医鉴定意见”栏是空白的,并没有医院或法医的意见,而在人民检察院检查结果一栏里,却由非医师更非法医的检察人员对杜秀合的死亡做出鉴定结论说“正常死亡”。而且鉴定意见并未加盖检察院的公章,这到底属于个人行为还是法人行为?个人行为的可信性又有多大呢?况且,本案有相反证据。鉴于以上各点理由,对此鉴定结论是不能予以采信的。

3.两份诊断证明都是出自劳教所自己所属的医院,其可信性应当而且必须被怀疑。并且如上所述,这两份“证据”也并没有证明牛全保、杜秀合不是被打死的。

五、一审判决还列举了劳教所在牛全保死亡当时的值班干警梁柏树、卢三元(请留意,一审判决用了“值班干警”的字眼)的证言以及劳教所的一些书证。提请二审合议庭注意,劳教所有人被打死,劳教所的主要负责人和值班者是要首先被追究责任并丢掉名誉的。因此,这些人掩盖实情,尤其是劳教所主要负责人指使亲信隐瞒、掩盖,把牛全保被打死说成是正常死,是合乎人之常情的。但将他们的证言作为牛全保不是被打死的证据,实在失之偏颇。

六、控方在一审庭审中向法庭出示的每一份“证据”,都存在着不可饶恕的瑕疵。其虚伪性、不真实性、不可采信性或不能证明性,均在一审庭审质证与辩论中被一一批驳揭露的体无完肤,一审法院均本不该再予以采纳,但出于某种不可言告的原因或者说是理由,为了给赵某某等人定罪,还是采用了。对于这些“证据”的瑕疵,限于篇幅,除了上边已经批驳的以外。这里仅再举二、三例加以揭露:新华区检察院在一审庭审中提交的王丙芳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的证言:“我作为劳教所的政委,和三十年的党员,保证劳教所和基层干警在两件死亡事件无违法违纪” 请问,我国法律哪里有这样的规定?什么级别的干部和多少年的党龄能担保多大的单位没有违法乱纪的发生?按照这种逻辑,一个国家的最国家领导人就该保证其全国范围内没有违法乱纪的现象发生了?劳教所是双向供电,一旦有事情发生,劳教员居室内的大灯都会被打开,灯光是雪亮的,且全案材料均无一处提到杜秀合死的那天晚上,劳教所两条供电线路均出了故障而停电,而王丙芳却说他带领七、八个中层干部赶到杜秀合住的宿舍,“…..都拿着手电仔细翻看了杜秀合的尸体,都未提出异议”。有电却用手电来观看,这说明两点,一,王丙芳没有讲实话,二,他们心里早就有鬼,所以不敢开大灯。王丙芳在这份证言中还说:“杜秀合死亡后……检察院就没有参与”,而关于杜秀合的《劳教人员死亡鉴定》表上明明记载着检察院参与了此事,且有检察员王进华的签字。这再一次说明了,王丙芳纯粹是在说谎!再看看一审判决书提到的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关于对石家庄市劳教所201中队劳教人员牛全保死亡一事监督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监督说明》):是如何草率监督的:“石家庄市劳教所……告知:牛全保……正常死亡。”还未实施监督,就先定了“正常死亡”的调子。“接报后,我院驻所检察室的蒲茂才、王进华…..听取了二大队领导和司法医院关于牛全保的基本情况及抢救过程汇报,翻阅了牛全保的病历和有关材料,并查看了牛全保尸体未见异常。鉴于正常死亡……” 云云。按照王丙芳证言中说的,对于牛全保死亡的监督,是基于杜秀合死后的教训才请检察院监督的,那么,检察院是本应认真对待慎重定论的,但他们只是听了听汇报,且在没有法医参与的情况下,由检察人员“查看了一下尸体”就下了“正常死亡”的结论。这也算得上是监督?这样下的死亡结论也能信?这份材料倒对牛全保不是正常死亡勾了一笔:6月26日上午,驻所检察室听取了劳教所大队长赵同虎关于牛全保死亡以后处理情况的汇报及出具的由牛全保亲属联合签字的证明书――“按正常死亡处理,不要求尸检,同意火化。”特别提请二审合议庭注意这里的“按”字。牛贵全、牛京全一审中出庭证明,在得知牛全保是被打死在劳教所的以后,要求劳教所赔偿,在经过多次讨价还价后,劳教所同意赔偿三万元钱,在这种情况下,牛全保家属才无奈同意“按”“正常死亡”处理。另请注意,劳教所所谓的请检察机关的驻劳教所检察室的人员进行监督,实际上是劳教所在托“熟人”关系帮助对牛全保被打死这件事“打马虎眼”,以蒙混过关。《监督说明》自身已经很明显地证明了这一点。再让我们看看控方在法庭上提供的二000年一月十一日石家庄市检察院监所处的高潮的证言是怎样说明检察机关对这一事件是怎么打马虎眼的:近两年,我们接到一些举报劳教所领导的举报信……牛全保死后,新华区检察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参与处理,没有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所以这次举报我们没有去调查。这句话是说,因为新华区检察院说没有问题,因此就没有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调查了。这和新华区检察院据劳教所说牛全保是“正常死亡”就是“正常死亡”有什么两样,这不明明就是打马虎眼吗?高潮还在对举报尚未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就说群众的来信“有举报不实的情况。”对检察机关如此的监督,这样轻率而又极不负责任地妄下的结论,一审判决硬是采用,实在令人不能接受。

控方在一审庭审中提供的,试图证明牛全保、杜秀合是“正常死亡”的每一份证据,都是漏洞百出,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我相信二审合议庭的法官由于所具备的高超素质与鉴别能力,识破这些“证据”的虚伪性定是轻车熟路的,因此,我于此处不再一一论述这些“证据”在证明两劳教员“正常死亡”这一问题上的不可采信性。

综上所述,赵某某等并没有犯诬告陷害罪。一审判决判赵某某有罪并处以刑罚,是极端错误的。请二审合议庭依法改判赵某某无罪。

赵某某辩护律师:

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law/201211/7099.html ]
  • 上一个合同范本:
  • 下一个合同范本:
  • Copyright © 2012 合同范本网 www.htfbw.com, All Rights Reserve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