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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2038弄11号楼。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68号1号楼1104室,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杜鹃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方煜独任审判,并于同年10月1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为合作受让奉贤区柘林镇《海韵馨苑》住宅小区的开发权,原、被告于2009年11月6日签订1份《排他性协议书》,约定由被告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最迟在两个月内谈妥小区开发事项并签订转让协议;原告为表示合作诚意和实力的体现,在协议签订后5天内将人民币3,0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转到被告帐户作为项目保证金,若项目最终受让不成。被告将一次性全额向原告退还保证金等。wwW.htfBw.cOM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即支付了保证金,被告也出具了收条。二个月后,被告未谈妥转让协议,也未按约向原告退款。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3,000,000元;被告赔偿原告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10年8月16日止的利息损失92,925元以及2010年8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以3,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年利率计;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排他性协议书》1份,旨在证明原、被告对合作开发涉案小区约定了具体权利义务内容;

  2、支票存根1张、收据联4张、支票复印件(正反两面)1张,旨在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保证金3,000,000元。

  被告辩称,签订协议和收取保证金均为事实,但项目没有在约定期限内谈好的原因,在于项目方人员的调动以及被告没有及时跟进,如果原告有耐心的话,协议是有履行下去的可能。原告要急于收回保证金,被告可以理解,但利息的起算日期应从原告主张之日即原告起诉日开始计算。

  被告未就其辩称,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因均真实、有效,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排他性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最迟在两个月内谈妥《海韵馨苑》住宅小区的所有权事宜,并签订转让协议;原告为表示对该项目的诚意和自己实力的体现,将在5天内将人民币3,000,000元转到被告帐户,作为项目保证金;若项目因双方认可的原因最终受让不成。被告将一次性全额退还保证金。

  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3,000,000元,被告也出具了相应的收据。

  嗣后,被告未在两个月内谈妥海韵馨苑小区的转让事宜,原告遂要求被告退还已付的保证金。

  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因利息支付问题各持已见,致使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排他性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恪守履约。根据协议约定,由于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谈妥项目转让事宜,合同解除的条件成就,原告可以解除合同,被告也应将已收的保证金及时返还给原告,故原告现请求被告返还已付保证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对双方争议的利息问题,本院认为,由于被告未在协议约定的两个月期限内谈妥项目,被告即应在2010年1月6日及时向原告返还保证金,被告未及时返还,已违反合同约定,其应当向原告赔偿自2010年1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09年11月6日签订的《排他性协议书》;

  二、被告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x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00元;

  三、被告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有限公司上述保证金的相应利息;

  利息的计算方法:以3,000,000元为本金,自2010年1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43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xx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方煜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合资代理协议

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合资兴办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公司名称 

  第1条 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 

  第3条 经营有关船用设备(以下简称船用设备): 

  本公司的主要业务系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等船舶专用设备项目,为取得优惠价格及售后服务及时方便的条件以加强竞争。 

  经营代理工业设备(以下简称非船用设备):______________ 

___ 

  本公司的业务范围除船用设备外,还代理非船用设备。 

  注册资本 

  第4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金额为u.s.d.___________(大写______)美元,实收资本为u.s.d.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美元。 

  股权分配 

  第5条 甲方拥有股权占投资总金额的50%,乙方拥有的股权占投资总金额的50%。 

  董事会 

  第6条 董事会由四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二名,乙方委派二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总经理由乙方委派。 

  第7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必要时经一方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临时会议,召开临时会议必须在20天前通知。董事会议拟选择代理厂家中,经营代理业务成交额高的地点举行,以总结经验,增加代理项目并检查执行协议书的情况。每次董事会议应有记录并形成纪要。董事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存查。 

  第8条 董事会需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代表参加。董事会的工作原则是以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办法来处理。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的章程规定。总经理的职权由“聘请总经理任职书”中规定,详见附件。(略) 

  第9条 董事会成员不在公司领取薪金、津贴。在会议期间或受公司委托在国外考察,联系业务期间,所需的交通、住宿、膳食、办公等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10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委派方推荐,董事会聘请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薪俸由董事会决定。若总经理、经理不能胜任或不愿意继续任职或委派方调离时,其职位的空缺由委派方向董事会另外推荐,并由董事会批准任命。 

  第11条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别的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与公司的营业进行竞争。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贪污和严重失职,董事会随时有权辞退他们。公司的董事长及董事可在其他公司担任同样的职务,而其任职的公司不能与该公司竞争。 

  甲、乙方的责任 

  第12条 乙方负责开辟_________代理的渠道,但须经筛选确认,凡取得代理业务需承担义务时,需经双方确认。 

  凡取得___________设备代理权,因项目订单、售后服务条件有别,取得相应优惠价格有差异,力争做到有订货有优惠(低于国际市场价格)。 

  无代理权也可接订单,双方按用户要求广辟货源,共同努力多接订单。 



  第13条 甲方应介绍推荐_____________设备的适合项目于国内订货单位,可采用公司与用户直接签署订货合同。甲方将公司代理船用设备名称、样本及售后服务的措施等送至_________研究所,由设计者推荐给造船厂或船主在造新船中采用。甲方协助公司办理凡有代理业务需前往中国的签证及有关事宜。 

  会计与审计 

  第14条 公司的财政会计年度系为日历年度。第1会计年度将于____年__月__日终结。会计采用借贷记帐法,船用产品项目和非船用产品项目分别记帐核算。经营所用的货币,以港币为记帐单位。财政年度终结收入(毛利)扣除营业成本、税金、福利等后为纯利润,纯利润的分配按双方投资比例予以分配。 

  (1)按船用产品及非船用产品所占毛利总额的百分比予以分别计算纯利润的分配额。 

  (2)甲、乙双方对船用产品及非船用产品的纯利润各占50%。 

  (3)甲方主要负责船用产品项目,而乙方则主要负责非船用产品项目,凡各自负责项目的纯利超过_________港币时,予以提取超额部分总金额___%的款额授予超额项目的一方,余额部份按第14条(2)办法予以分配。 

  (4)公司会计制度、格式、编制会计报表,月报在各日历月结束后30天,季报应在日历季后45天,年度决算应在日历年结束后60天编报。决算明细表,以反映经营的全部情况。 

  (5)公司所得利润总金额的50%作为无形贸易费开支,一切开支按发票报销。年终结算时总开支超过总收入的50%须由总经理书面报告。 

  第15条 在收到一个会计年度的年终报告后60天内,甲、乙双方各派一人组成审计小组,对上1个年度的报告(包括资金表、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开展审计工作,写出审计报告,报董事会批准。 

  第16条 双方派出的年度审计人员的工资由各方承担,但膳食、交通、办公费用由公司开支。开支费用的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第17条 总经理在收到审计小组对财务开支提出的异议通知后,最迟不得超过20天内予以解决。 

  第18条 公司文件、会计帐目和财务情况表用中、英文为工作文字。 

  生效、期限与终止 

  第19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20条 经双方签署的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第21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5年,以签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合资期满前半年,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可延长其协议期限,具体事宜由董事会决定。 

  第22条 本协议的修订应得到董事会一致通过。若有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第23条 协议期内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宣布退出或终止,而终止协议必须取得董事会一致通过。 

  第24条 协议期满,双方认可不再延长,可自然终止。 

  第25条 由于一方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可提出自愿终止。 

  清算 

  第26条 公司协议期满终止时,由董事会担任“清算委员会”任务,直到清算结束,宣布公司解散。 

  第27条 清算后,甲、乙方的全部投资的本息均可完全收回。若固定资产予以拍卖后,其金额仍不足部分按双方投资比例分担亏损。 

  筹建工作 

  第28条 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甲、乙方应于第30个日历日17时前将投资的50%资金金额汇入_________银行的公司帐户,而余下的总金额之50%应于90个日历日17时前汇入上述银行的公司帐户。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law/201211/715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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