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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流程

           公司注册流程

第1步、办公场所租赁备案

第2步、公司名称核准。   最好准备多几个名称去查询,因为有近似的话是很难通过的。另外,名称核准需要填写“名称核准申请书”,里面要填写股东的身份证、投资金额、股份比例等,这些内容入了工商局电脑要改就很麻烦了,需要股东授权和亲自去办理,因此最好在核准名称前确定好。还有就是,“名称核准申请书”是需要股东签名的。

第3步、开设验资户    到银行开设验资户并注入注册资金。不限银行。

第4步、银行开具余额通知书。(通常在注入资金三天内)

第5步、出具验资报告。   将银行开具的余额通知书、名称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公司章程等交于具有验资资格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wwW.hTFBW.cOm

第6步、申请工商注册。   带去所需材料到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

第7步、领取营业执照。   通常在申请受理后15个工作日左右。

第8步、申请企业代码证   带上营业执照正本、公章、法人及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条码中心申请企业代码证。

第9步、到工商银行缴纳企业代码证费

第10步、领取代码证   申请企业代码证后三个工作日后凭票和受理回执去条码中心领取代码证。

第11步、国 、地税登记    带齐执照副本、代码证副本、开户许可证、股东身份证、公司章程、租凭合同等原件以及复印件到国税和地税办理税务登记。

第12步、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并取消验资户,将注册资金转入基本账户


关于枣庄市山亭区新建汽车站和鲁南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拆迁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厂房案件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枣庄市山亭区新建汽车站和鲁南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拆迁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厂房案件的法律意见

尊敬的李红民区长: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法代为对枣庄市山亭区新建汽车站和鲁南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拆迁案件进行调查和办理,经充分的调查和分析,本所以为枣庄市山亭区新建汽车站和鲁南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拆迁案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立即停止对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拆迁行为。

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本所代表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请予以重视和采纳:

一、涉案建设项目拆迁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不得实施拆迁。

2010年8月9日,枣庄市山亭区新汽车站建设工程筹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发布《拆迁公告》,强行要求将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厂房予以拆迁,指挥部强令“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及时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搬迁”,并且在拆迁期限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等一系列正常经营的行为。

指挥部实施拆迁的依据是“2010拆迁年度计划经市发改委(枣建住房字(2010)26号)批准立项”,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而(枣建住房字(2010)26号)不得作为房屋拆迁许可证使用,列入计划的项目才可以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列入计划只是办理拆迁审批的前提条件,指挥部将前提条件作为拆迁依据,明显违法。

需要说明的是山亭区物流中心的土地,尚未列入计划,指挥部张贴公告称山亭区汽车站及物流中心项目已经2010拆迁年度计划经市发改委(枣建住房字(2010)26号)立项批准,完全是在欺骗和蒙蔽被拆迁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枣庄市山亭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指挥部”停止拆迁,并给予相应处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指挥部”或“拆迁人”未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依照上述行政法规应当责令停止拆迁,并追究行政责任。

三、有关部门称拟定强制拆除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违法,有关部门若违法强制拆除,主管人员应承担“渎职”的法律责任。

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在政府不具备拆迁许可手续的前提下,表现出极大的理解,同意和政府协商拆迁,并积极配合。此种情况下山亭区政府部门仍然决定 “不久强制将你(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拆除,拆完让你们打官司去”。政府的这种态度是极为错误的,依法应当立即杜绝。

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之后国务院、国土资源部、住建部三令五申,明确叫停违法拆迁,暴力拆迁。而本案中在不具备拆迁审理手续的前提下,仍然准备强制拆除,其性质是非常严重的,本所以为若执意违法实施,参与人员将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渎职罪。

四、 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用地手续完全属于合法。

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属于当事人一辈子用血汗积累起来的财产,期间凝聚了广大员工、股东、以及李成文家人的心血和辛苦劳动。是朴实善良的公民们在政府的招商引资鼓励和指导下创办,在投资时,山亭区政府、山亭区建设局、山亭区国土资源局已经为申请人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一切手续,申请人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用地手续完全是合法的,十几年来为山亭区税收、公民生活问题做出了巨大贡献。而且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用地手续在山亭区属于手续相对来讲非常完备的案例。

枣庄市和山亭区各级政府部门从来一直认定其为合法用地和建筑物,从来没有告知过其手续上有瑕疵。在山亭区同年代的所有企业和商铺中这属于用地手续最齐全的单位。如果这样的情况属于手续不合法那么山亭区几乎没有用地手续合法的企业。

 同时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项要求“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而且新的“拆迁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同时根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各类政策的原则也应当认定其为合法的用地情况。 所以本所认为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属于合法用地。

枣庄市山亭区政府部门部分拆迁人员称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房屋和用地手续不合法完全属于报复心理,请不要助长这些人员“胡乱定性”“乱扣帽子”来胁迫公民、法人拆迁的气焰。

多年来地方政府各级部门一致认可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用地手续合法有效,直到2010年山亭区开始实施新建汽车站和物流中心拆迁工作,由于拆迁没有拆迁许可证、没有进行征地两公告、不具备征地拆迁条件,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不同意拆迁,山亭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部分人员多次要求签订拆迁协议实施拆迁,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后部分人员开始胁迫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竟然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属于违法用地,这完全属于对自己的行为开脱责任而违背事实的一面之词,请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枣庄市山亭区新建汽车站和鲁南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未办理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是违法的,在不具有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仍然准备强制拆迁,是不可行的。同时在本案中,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对于政府拆迁审批手续不全表现出较为理解和宽容,对于政府的工作也较为支持,采取和谐的协商方式解决问题,是比较可行的。

望本所提出的以上法律意见,能够避免违法强制拆迁的严重后果发生,对于和谐解决问题起到促进作用。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王卫洲

                             2011年5月20日

主题词: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  拆迁  法律意见

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山东省监察厅  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  中共枣庄市山亭区委员会

                                                   



涉嫌“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受庐山区人民法院的指定,庐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委派xx律师事务所冯xx律师出庭为张三被控“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进行辩护。根据我在庭前的详细调查、认真听取被告人本人对全案真相的陈述,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剖析《刑法》相应规定,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庭审质证,我认为,虽然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有明显错误,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受到刑法的打击。具体如下:

一、主观之辩;

根据刑法403条之规定,此罪主观上必须符合“徇私”之要件,所谓徇私,指谋求个人私情或私利。但实际上,在为私营业主李四办理工商注册信息之前,被告人并不认识李四,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私情,在办理过程中,乃至在办理注册事项之后,被告人即未向李四索要财物,也未收到任何股份或私利,被告人主观上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徇私之要件。

二、行为之辩;

在受理私营业主李四申请材料时,被告人张三在《公司设立申请书》受理人一栏,明确写明“申请设立登记。经初审,未提交《公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他资料齐全,能否在经营范围的经营项目后注明(凭许可证经营)合法营业执照?呈审批”。分析此段受理意见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其一、被告人在受理过程中,发现申请人资料不齐全后,没有舞弊行为,没有欺上瞒下,而是据实呈报;其二、这是一个向上级领导请示的受理意见,而不是一个批准的的决定意见。根据刑法第403条之规定,如要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被告人行为上必须符合“舞弊,滥用职权”等特征,但在本案中,张三并未有任何舞弊行为,也未有任何滥用职权行为。

三、结果之辩;

根据刑法之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是结果犯,必须达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可是纵观本案中,接受私营业主李四管理的汽车共35辆,其中15辆挂靠在九江市XX运输公司,12辆挂靠在南昌XX公司名下,2辆挂靠在原XX公司名下,真正挂靠在被告人受理的“XX前进公司”名下的仅有6辆车;虽然李四非法经营一案中法院已经查明修水至九江路线非法营运收入110多万,修水至南昌非法营运收入190多万,但这三百多万里,是九江公司名下赚的,是南昌公司名下赚的,还是修水公司名下赚的,并没有相应证据材料,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修水前进公司名下非法经营收入时,试问,我们如何得出重大损失这一结果?且,在被告人受理工商登记材料之前,2010年的2月份,私营业主李四就已经开始了非法营运,并在一个月内就接受了运管所八次的行政处罚,被告人的受理行为与私营业主李四非法营运行为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不论被告人是否受理,非法营运行为在那段时间是持续着,而作为工商部门对非法营运行为并没有执法监督权。

四、情节之辩;

考虑到是否构成犯罪,由法庭决定,如法庭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本辩护人提出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意见:

其一、被告人系主动投案自首;

其二、被告人在工商登记行为中是受理人,不是审批人,属从犯;其三、被告人之前从未有任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在犯错误后,已经接受了党纪处分及行政处分;

五、量刑意见;

恳请法庭免予追究被告人张三刑事责任,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庐山区人民法院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xx

2012年8月16日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law/201212/716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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