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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协议书

个人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

姓 名___,性 别__,年龄__,住址——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上述合伙人为        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公担;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产品技术方式出资,按计人民币_____元。wwW.HtfBW.com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折合比例为:    ,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基础。

(四)、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按约定比例——为依据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约定比例——为依据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其他     。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同时作如下分工: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的合伙负责人     ,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按      决定。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超出权限进行业务活动;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第十一条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也可依照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6.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伙损失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在   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需要制定有关财务管理、营销或其他具体制度的,在本协议的约束下,另行协商制定。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罗建群家属委托,作为其一审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罗建群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证据不足。

1、敲诈勒索犯罪人夏某某的供述中并没有明确指出提供个人信息的是罗建群本人,而只是说从“卫斯理”调查公司获取的,且没有说明该公司的全称,此“卫斯理”是否就是罗建群所在的公司还存在疑问。即使是同一家公司,也不能说明罗建群直接参与了此案。罗建群是武汉卫斯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并不负责具体调查业务,只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手机号13871119110虽然是以罗建群本人登记的,但该电话是公司业务电话,并非罗建群个人持有。罗建群从来没有见过夏某某、吕某某等人,也没有与他们直接联系过。更不可能知道他们的敲诈勒索企图。

2、对于QQ号的身份问题存在疑问。夏某某在供述中记不清他的QQ号码,无证据能证明“蓝峰商务”的QQ户名就是夏某某的,也无证据能证明“武汉调查客服”就是罗建群本人的QQ号。所以QQ聊天记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3、侦查案卷48页中的手机短信证据缺乏有效性、真实性,该证据没有经过电子数据鉴定,不能证明短信是罗建群所发。

4、建行卡号虽然是罗建群本人的,但没有证据能证明敲诈勒索犯罪人夏某某直接汇款给罗建群,由于是以存款方式汇款,无法确定存款人就是夏某某,而罗建群指出是上海的朋友借款给他,且夏某某也无法说出汇款到“卫斯理”具体金额。故该证据也不能采信。

5、电脑主机是武汉卫斯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并不是罗建群的个人财产。对于主机中的个人信息资料,罗建群交代是客户提供的,夏某某供述是“卫斯理”提供的,双方都没有旁证来证明。不排除夏某某为减轻罪责,而胡乱供述。夏某某的供述在刑事诉讼法中属于证人证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故夏某某的供述不能采信。

二、公诉人在起诉书中说敲诈勒索犯罪人吕某某、夏某某利用被告人非法获取的的信息共敲诈人民币47万元,但夏某某在供述中(侦查案卷25页)说敲诈陈琳20万元、李志斌10万元,丰民2万元,合计也只有32万元,不知47万元从何而来?另外我们认为仅仅利用电话清单信息是不可能敲诈成功的,知道某个人或其朋友的电话号是不可能勒索到钱的。事实上,敲诈勒索犯罪人是通过取得受害人的“隐私视频”才敲诈成功的。而公安机关已认定视频与罗建群没有关联。根据《刑法》253条之一的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获取电话清单的行为并不是一种情节严重的行为,退一万步讲,即使是卫斯理公司获取的电话清单,但他并没有利用这个电话清单直接实施犯罪行为,故也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要件。

另外,罗建群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辩护人已向法院提交了居委会证明。

根据我国刑法疑罪从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罗建群无罪。

以上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

2010年7月7日


[来源:/hetong/law/201301/719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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