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被告重婚的离婚起诉书正文站内搜索:
被告重婚的离婚起诉书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wWW.HTFbw.Com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某某区/县人民法

  具状人:

  年月日


刑事辩护词——为一个故意杀死妻子的被告所做的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智渊,接受故意杀人一案被告贾正武兄长贾国武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我从业十多年,办理大小刑事案件不算少数,然鲜有在法庭上感到胸口窒息,有种几乎抑制不住的悲情存在。故在发表意见之前,请允许我对被害人的不幸表示深深的同情,对被害人整个家庭的悲剧表示深切的慰问。经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并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检方的控词,现发表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不是完全标准的故意杀人罪——既非仇杀又非情杀,而是因爱而杀的安乐死

(一)被告人与死者为多年患难夫妻关系,经历了时间与病痛的考验,不具有直接杀人的犯罪动机

被告贾正武和被害人张小军自由恋爱于1994年结婚,婚后育有两子,一子16岁,一子年仅9岁。经辩护人走访与阅读被告人所在村庄善良村民的求情信、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长子贾新贤证词,发现被告人与被害人感情十分弥笃,被害人患病之前他们实现了平淡日子中夫唱妇随,用他们自己的双手营造了一个幸福的家庭,家境与同村人相比虽不够富裕,但其乐融融。但到了2004年,被害人患病后,家庭境况日渐陷入贫困,被告人每年千方百计为被害人筹措医疗费用,先后背着被害人在静宁、固原、天水、兰州(3次)等地看病,却结果是7年来负债累累,被害人之身体健康却日趋恶化,疼痛就像魔鬼一样24小时附在其身,直至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但被告从未有过任何怨言,除了拼命打工、四处筹钱之外为其治病之外,还要与被害人一道承担由于被害人患病而导致的精神痛苦。案发之前的2011年3月,被告人将家中唯一的生产资料——农用车一辆和一头牛以及家中除了口粮之外等一切可能变卖的东西悉数出售,凑齐了18000元来到了兰州给张小军治病。因此,被告人与被害人夫妻感情弥笃,经受住了时间与病痛的考验,根本没有杀害被害人的直接主观追求与犯罪动机。

(二)被害人从健康走向瘫痪,连年不停顿地痛疼卧床,身心俱疲,追求死亡解除自身之痛苦是其意志弥坚的想法

生命存在的意义并不只是生命的延长,更应该是生命质量的提高。无论亲人多么关心,但被告人自身的疼痛与苦难是客观存在且日夜相随。上已述及,尽管被告人连年不间断背着被害人四处求治,但客观的结果却是钱花了不少,病却愈来愈严重。在此情况之下,被害人逐步丧失了继续治疗的信心,抱有一死的想法开始显现,这一点可以从被害人长子贾新贤在侦查阶段的证言中得到印证,公安机关对贾新贤询问中有“在今年去兰州治病前,有一天我母亲张小军一人在床上哭。我问她为什么哭,她没说,只是问我家里的农药放在哪,我又问我母亲要农药干什么,她没有回答,就是一直哭,到了去兰州治病那天临出发时,我母亲张小军把我叫到床边对我说:‘这次我去兰州看病,如治好就回来了,治的不好就不回来了,你要好好学习,还要照顾好你弟弟’”。由此可见,被害人张小军因病痛折磨追求解脱,是其本身的意志,且该意志是随着病情的加重与治疗的无效而更加弥坚,也是与病痛做最后一次决斗若失败的临终遗言。我们在庭的都是健康的人,根本无法体味被害人张小军的自身的痛苦。因此,追求死亡解脱,是被害人张小军自己与丈夫一道在与命运做最后一次的决斗失败后的决意选择。

(三)客观上是被告人将被害人推向黄河,但被告人执行的是被害人意志,其内心的艰难抉择与人性的挣扎,不是我们局外人可以体味的

上已述及,被害人因病痛折磨,几乎丧失生存的信念,但其舍不得孩子、舍不得日夜照护自己,为自己治病而任劳任怨不吭一声的爱人,其抱着与疾病做最后一次决斗的她,终于在钱几乎花完而治疗无望的时候,历经一整天的说服,才使被告人精神状态崩溃之后将爱妻推下了黄河。公安机关从视频监控中看到了被告人推着被害人在马路上来回徘徊,长达12小时,在这长达12小时的徘徊中,被害人张小军最终说服了被告人贾正武。被告人贾正武被抓之后,城关分局主管刑侦的李局长为之动容,对贾正武的哥哥贾国武说,你弟弟在长达12个小时的徘徊中两个人是经历了怎么样的痛苦与心理挣扎,不是我们所能体味的,其情可悲!其情可悯!其情可怜!当即拿出了500元,交给了贾国武,让他办理后事。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贾正武是经历内心人性的如何煎熬,只有被告人贾正武自己知道。因此,客观上是贾正武将爱妻张小军推下了黄河,但实质是张小军说服了贾正武,贾正武执行的是被害人张小军的意志。

因此,尽管控方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贾正武提起了公诉并羁押在案,但本案并不完全符合刑法中严厉打击的故意杀人罪,而是安乐死!

二、立法的滞后不能成为加重被告人刑责的理由,司法实践对于安乐死的被告人均予以从宽处理

(一)当前世界各国对于安乐死的立法规定与我国对于安乐死的舆论支持度

日本是最早通过法院判例有条件认可安乐死的国家,1962年,日本名古屋高级法院通过判例形式列举了合法安乐死的六大要件。美国俄勒冈州于1994年颁布了《尊严死亡法》,该法案允许医生在有限制的条件下帮助临终患者自杀。在华盛顿州,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如果剩下的时间不到6个月,就可以要求医生对病人实施安乐死。2001年,荷兰通过《安乐死与协助下的自杀法》(有人译成《根据请求终止生命和帮助自杀(审查程序)法》),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比利时2002年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使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此后在安乐死的问题上,瑞士、卢森堡、法国、英国、意大利、韩国等国家都有相应的允许“安乐死”的法院判例。最近几年,我国发生了慈母溺死脑瘫儿、孝子毒死瘫痪母亲的案例,再次引发了对安乐死的大讨论,从网络民意调查的结果来看,百分之八十四的人投票支持。当前,我国对于安乐死的立法显然与世界上法制更加健全的国家相比稍显滞后,而滞后的原因是投鼠忌器、因噎废食,担心有人会利用安乐死法律规定实施故意杀人。因此,立法滞后显示出的人性缺失,并不应当成为加重安乐死被告人刑责的理由。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安乐死被告追究刑责的典型案例

1、新中国第一次安乐死的刑责追究:1986年,陕西汉中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病危,王明成不愿母亲忍受临终前的病痛,要求大夫对母亲实行了安乐死。1987年,陕西汉中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王明成和大夫蒲连升刑事拘留,这是我国的第一例安乐死案件,但最后被判处缓刑。

2、2012年宣判的广州孝子弑母案(中国网络电视台新闻频道):照顾半瘫痪母亲近20年的孝子邓明建,在母亲的要求下,购买2瓶农药助其安乐死。3月26日上午,邓明建因助母安乐死被控故意杀人罪,在番禺区法院再度受审。此前公诉人曾建议对邓明建轻判缓刑,此次公诉人经补充又出示了大量向邓亲友及相邻采纳的证言,力证其孝顺敬母,而其七旬老母亲沉疴多年频求轻生了断,再次建议对邓予以轻判。2012年5月30日,备受关注的四川籍孝子邓明建“购农药助母安乐死案”,在番禺区法院开庭宣判,五位司法监督员被邀至法庭旁听,来自全国各地的大批媒体聚焦该案,最后法院判处邓明建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因此,尽管我国对安乐死没有立法,但在具体的量刑中还是特案处理,均处以缓刑。

三、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仅仅在于触犯了现有刑法规定,但并无较大地实质损害,相反当前的羁押却造成了严重的负面效应

上已述及,由于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滞后,只能按照现行刑法规定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责任。但是,被告人行为危害性除了触及现有刑法的法制尊严之外,其实际的危害性不是很大。被告人行为虽为现行刑法所不容许,但却实质维护了公民的死亡尊严和对人死亡尊严的尊重,解除了被害人长年累月剧烈的疼痛痛苦与精神折磨。目前对被告人的刑事羁押与追究,导致的结果却是背离了被害人的初衷,当然死者文化程度低,根本没有料到这种结果反倒把自己的丈夫拉进了监狱,让两个年幼的孩子成为名符其实的孤儿,两个孩子由八十岁奶奶抚养,相依为命!

综上所述,整个案件的发生,不止是张小军的悲剧,也是贾正武的悲剧,更是整个社会的悲剧。法律叩问罪犯的良知,也叩问执法者的良知,叩问大众的良知。在人性矛盾冲突最为激烈的刑事案件中,善与恶、情与法的冲突无时不鞭打着我们每个人的灵魂。当情与法发生冲突时,对于事实和罪名的认定,我们当然不能因为同情就背离原则,但在量刑方面,可以综合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家属的谅解等,作出更符合人性的判决。鉴于被告人对爱妻一直积极治疗,最后两口子共同绝望实施安乐死,家中9岁幼子由八十老母抚养的特别情况,本律师强烈恳望:判处被告人贾正武缓刑,如此既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也能体现执法的人性,也才能真正让被害人张小军泉下安息,让两个幼年的孩子有所依靠!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张智渊

                                   

                                                                                           2012年10月12日


[来源:/hetong/law/201301/7240.html ]
  • 上一个合同范本:
  • 下一个合同范本: 没有了
  • Copyright © 2012 合同范本网 www.htfbw.com, All Rights Reserve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