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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起诉书范本

  民 事 诉 状

  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唐山市XX区XX乡XX街XX号。

  第一被告:唐山市XXXX人力资源服务

  负责人:XXX;

  住所:唐山XX路XX号XX大厦X座XXXX房间。

  第二被告:唐山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唐山市XX区XX路XX号。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及《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续订协议》无效;

  2、第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差额及补偿金共17800元,第一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第二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3800元;

  4、第二被告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第一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wWw.hTFBw.cOM

  5、解除原告与第二被告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判令第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3200元,并办理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事实和理由:

  原告自19XX年XX月XX日至今一直在第二被告处工作。19XX年XX月XX日至200XX年XX月XX日,原告与第二被告每年签订一份期限为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20XX年XX月XX日,第二被告为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未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在原告岗位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强制性要求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把原告合同工身份变成了派遣工。《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经过几次续订,至今。原告在第二被告处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二被告均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XX年XX月XX日,第二被告电话通知原告回家待岗。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协调未果。

  另外,原告从工商行政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第一被告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要求,且无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备案,故此不具备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故此,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7条、第26条之规定,确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及《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续订协议》依法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原告为第二被告工作,受第二被告管理,第二被告为其支付工资,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且用人单位在用工关系成立一年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第二被告与原告依法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第二被告应支付自20XX年X月X日至今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3800元。

  另外,原告在为第二被告工作期间,实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二被告理应依法予以补发并支付赔偿金。

  此外,第二被告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之规定,应依法为原告开立单位社会保险账户,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第二被告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请求法院判决其为原告在第二被告开立社保账户并补缴工作至今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鉴于第二被告既不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此原告要求依法解除与第二被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第二被告支付经济补偿13200元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在劳动关系解除后15日内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综上所述,原告为保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路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状(劳动争议案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院x号楼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xxxxx有限公司

住址:xx市xx区xx路x号xx大厦xx层。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x 电话:xxxxxxx

原告因不服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x劳人仲案字{20xx}xx号仲裁裁决书,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对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x劳人仲案字{20xx}xx号仲裁裁决书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xx元、带薪年休假工资xx元及加班费xx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原告正式在xxx公司工作,xx年该公司成立xx有限公司,自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多次签订劳动合同。自xx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已有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x年。在这二十年的工作中被告经常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也加班,带薪公休假也不让休,从未安排过补休,也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而20xx年x月x日被告却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20xx年x月x日,原告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及加班费。20xx年x月x日,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x劳人仲案字{20xx}xx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显失公正,理由如下:

一、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赔偿数额有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2倍,但被告只支付了原告经济补偿金,故应向原告再支付赔偿金xx元。

二、对于未安排带薪年休假的年限计算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被告从xx年x月x日起开始就没有安排年休假,且双方在合同里明确约定原告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而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未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计算年限却是从20xx年计算的,这样认定明显是错误的。

三、被告确实经常安排原告加班,而且公司里的职工都有加班经历,原告所在部门曾有规定职工每周六上午必须加班,这一点通过调查是可以证实的。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认定的事实有错误,裁判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xx区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来源:/hetong/law/201302/725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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