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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近几年来商品房买卖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95年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意义,大力推广使用《示范文本》。近年来,消费者对商品房投诉较多,投诉的主要问题有:广告虚假、一房多售、面积缩水、质量低劣、延期交房、产权纠纷等。WWW.HtFbw.COM出现这些问题,有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合同不规范的原因。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将影响到住房消费热点的形成。推行《示范文本》,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有利于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调动消费者的购房热情,促进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各地要以推行新的《示范文本》为契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解决老百姓购房的后顾之忧。

        二、做好《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商指定《示范文本》的印刷单位,并负责监制。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随时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缴纳工本费,其收费应当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要在2000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示范文本》的情况上报建设部。建设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年底前检查各地执行《示范文本》的情况。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

        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委托代表人」「 」姓名:______国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编号为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购销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购销合同范本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地点:
      为保证合同的正确履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招投标文件有关条款,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下列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
      (1)材料(设备)招标文件
      (2)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
      (3)售后服务承诺;
      (4)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条 合同标的
      序号 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计(大写):
      第三条 合同总价款
      合同总价款(大写):人民币 元,分项价款见上表。
      本合同总价款是材料(设备)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和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第四条 质量保证
      1、材料(设备)技术标准应符合 标准。
      2、乙方应保证材料(设备)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
      第五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乙方应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或与甲方协商的送货时间、送货方式、送货地点交付货物。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货运方式:
      2、乙方交付的材料(设备)应当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或者本合同所规定的材料(设备)、数量和规格要求。
      3、乙方将合同材料(设备)运至 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并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方为材料(设备)交货日期。合同材料(设备)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乙方完成交货后转移至甲方。
      4、乙方应在合同材料(设备)发运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发运情况(发运时间、件数等)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合同材料(设备)到达合同列明的地点后及时将乙方所托运合同材料(设备)提取完毕。
      5、甲方提取合同标的物时,应检查合同标的物包装情况。合同标的物包装无损,方可提货。如合同标的物外箱包装受损或发现合同标的物包装箱件数不符,应在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办理合同材料(设备)遇险索赔手续。
      6、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均应妥善接收并保管。对误发或多发的材料(设备),甲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如甲方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 日前通知乙方。由于变更发货地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验收时间、地点、标准、计量方式
      1、验收时间:
      2、验收地点:
      3、验收标准:
      4、计量方式:
      5、甲方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书。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条件

          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a)(1)“业主”指_______(名称)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人同意外)。业主可在本合同项下指定一家采购全权代理机构,如果已经指定,则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栏中指明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采购、监督和支付的范围,以及在招标期间及随后的授标等问题上的责任。

        (2)“承包人”指其投标书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4)“监理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工程师、即___________(监理工程师单位名称)或由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

        (5)“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款规定随时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6)“承包人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由业主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人全权的个人。

        (7)“熟练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样、对复杂工程能进行监督的工人,包括设备操作人员。

        (8)“非熟练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动力工具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

        (b)(l)“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

        (2)“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及根据51款调整、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非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

        (3)“图纸”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案、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4)“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5)“投标书”是指承包人向业主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6)“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投标的通知。

        (7)“合同协议”指在9.1款中提及的合同协议。

        (8)“投标书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的附件。

        (c)(1)“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根据4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2)“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井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44款规定延长的时间)。

        (d)(1)“竣工检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另行商定,并对应在全部工程、或某一区段或部分在业主接受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试验。

        (2)“接收证书”指根据48款发出的证书。

        (e)(l)“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包人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2)“保留金”指根据60.4款由业主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f)(1)“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2)“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设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3)“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4)“设备”指定于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组战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5)“承包人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6)“分段工程”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部分的分段工程。

        (7)“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业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g)“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

        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2)“日”指日历日。

        (3)“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地方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4)“外币”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包括港币。

        (5)“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也不应加以考虑。

        1.3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有关法人资福的任何组织。

        1.4 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6给业主和监理工程通知的地址

        (a)给业主通知的地址是__________________(地址名称)

        (b)给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地址是:__________(地址名称)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2.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a)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b)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要时由合同暗示的权力。但规定:除下列(4)(I)和(4)(I I)条外,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取得业主明确的批准:

        (1)根据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证明第12款项下增加的费用;

        (3)决定第51款,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

        (I)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业主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业主的批准,承包人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maimai/201203/423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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