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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微型计算机商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个人用户购买品牌计算机商品

  
  上海市微型计算机商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适用于个人用户购买品牌计算机商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
  
  
  
  合同编号: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为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请在选定项目前打√,空置内容请划去。
  
  
  
  一、合同标的及价款
  
  乙方向甲方购买下列微型计算机商品,各商品的具体配置详见随机清单:
  
  笔记本计算机 品牌     型号     单价    元
  
  数量    台  小计    元
  
  台式计算机  品牌     型号     单价    元
  
  数量    台  小计    元
  
  其他相关商品 
  
  1.品名     型号     单价   元
  
  数量    台  小计    元
  
  2.品名     型号     单价   元
  
  数量    台  小计    元
  
  3.品名     型号     单价   元
  
  数量    台  小计    元
  
  以上所选商品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即(小写)    元
  
  赠品
  
  
  
  二、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采用下列方式付款:
  
  即时结清货款:合同标的交付时,以 现金 信用卡 支付;
  
  分期支付货款:合同订立时,首付人民币    元,以 现金
  
  信用卡 其他方式 支付;
  
  余款支付方式
  
  其他方式
  
  
  
  三、商品验收与交付
  
  (一)验收方式: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wwW.hTFbw.CoM
  
  甲方向乙方说明商品的配置,核对商品品牌、型号和编号,包括附件和赠品,通电调试,保证商品能运行预装的系统软件,符合使用说明书中的配置和产品质量状况,经乙方确认后,验收完毕。
  
  (二)交付方式
  
  自提 提货地点                    ;
  
  送货上门 送货时间:  年  月  日;
  
  送货地址                ;运费由  方承担。
  
  
  
  四、商品售后服务
  
  甲方按照《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销售者的义务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随机附带的保修服务标准若高于《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按照该标准执行。
  
  赠品的售后服务见合同附件。
  
  
  
  五、甲方承诺
  
  (一)所售商品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行业标准,符合国家有关的强制性认证规定,技术性能指标与说明书相吻合。商品为首次使用。
  
  (二)商品包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行业标准,符合品牌厂商在说明书中规定的包装标准。实物与原包装内的配置清单相符。
  
  
  
  六、乙方须知
  
  (一)开票后15天内,应保留商品的原包装和充填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妥善保存商品的发票、配置清单和三包凭证。
  
  (二)品牌产品经过严格的兼容性测试。不应随意改变配置及任意扩充功能。
  
  
  
  七、特别约定
  
  在接受硬件维护前,乙方应自行备份保存在硬盘中的数据资料。因硬件维修而造成的数据丢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特别承诺:在服务过程中,未经乙方允许,不得复制或泄露硬盘中的信息;商品更换回收后,对原硬盘不进行数据恢复。
  
  
  
  八、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采用分期支付货款方式的: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货,每日按合同总价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  日未交货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返还乙方全部已付款项,并赔偿乙方所受损失。
  
  2.乙方无故拒收商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货及返还全额货款;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赔偿。
  
  (四)开票后15天内,若乙方要求退、换商品,但不能提供商品原包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包装费。
  
  
  
  九、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其他约定
  
  卖方(签章):           买方(签字):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
  
  住  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  编:
  
  销售地址: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邮  编:
  
  年  月  日  附件
  
  
  
   商品附件清单:
  
  
  
  ┌─────────────┬─────────┬───────┬─────────┐
  
  │     名 称      │  型号及规格  │  数 量   │   质保期限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商品附件在质保期限内可修理或更换。
  
  
  
   赠品清单:
  
  ┌───────────────┬────────────┬────────────┐
  
  │      名 称       │     数 量     │    质保期限    │
  
  ├───────────────┼────────────┼────────────┤
  
  │               │            │            │
  
  ├───────────────┼────────────┼────────────┤
  
  │               │            │            │
  
  ├───────────────┼────────────┼────────────┤
  
  │               │            │            │
  
  └───────────────┴────────────┴────────────┘
  
  

  
  注:赠品在质保期限内,若非人为损坏,可以更换。
  
  


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将各自承租或拥有产权的住房进行交换,现就有关交换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承租】/【拥有产权】的座落于: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支弄_________号_________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建筑面积】㎡,【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的【公有】/【私有】/【商品】住房与乙方【承租】/【拥有产权】的座落于:
  (一)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号_________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建筑面积】㎡,【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的【公有】/【私有】/【商品】住房;
  (二)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号_________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建筑面积】㎡,【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的【公有】/【私有】/【商品】住房进行交换。
  在订立本合同前,双方已各自出示上述住房的【《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见附件一),双方对上述各自拟交换的住房座落、面积以及交换时不得拆除或损坏的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情况等均已明确。
 
  第二条 甲、乙双方按照等价有偿交换原则商定,下列各自拟交换的住房成交价格分别为:
  甲方的住房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乙方的住房成交价格为:
  (一)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二)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第三条 甲、乙双方确认,上述住房之间的交换差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向_________方支付。具体的支付时间和金额在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中进行约定。
 
  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的五天内,甲、乙双方按规定持本合同及有关材料到价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交换审核手续。
 
  第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取得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的_________天内,应分别向公有住房所在物业公司办理公有住房租赁户名的变更或保留承租权手续。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自办理公有住房租赁户名的变更或保留承租权手续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各自交出空房,进行验收交割及办妥户籍迁移手续。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公有住房验收交割之日止,凡纳入本合同附件的各项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均不得损坏及拆除。若发现被损坏或拆除的,则损坏方除应按被损坏、拆除的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的估值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外还应按估值的___%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甲、乙双方确认,交换前公有住房内的原有设施有变动按规定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交换后均由调入方承担。
 
  第九条 甲、乙双方确认,若公有住房交换使用价值的差额支付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该方应按差额的_________%(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若一方逾期交出空房、办理验收交割和户籍转移,每逾期一天,逾期方应按该公有住房交换使用价值总额_________%(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本合同自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不违背本合同各条款原则的基础上,可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订立补充条款。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补充条款和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意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索赔。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承诺,在本合同正式生效前,均已取得配偶及有常住户口的同住成年人同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一方内部之间发生争议,均与另一方无关。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一)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正本)一式__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1.本合同适用范围:
  (1)本市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公有住房的相互交换;
  (2)本市不可售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其他产权住房的相互交换;
  2.本合同【】中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予选择的应划除;
  3.本合同空格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后填写;
  4.本合同的备注栏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填写;
  5.本示范合同由上海市房屋土地局负责解释。


上海公寓房预定合同

编号 NO._______________

  上海___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双方同意签订本公寓房预订合同,并订立条款如下:

  1.乙方向甲方预订上海_______路______号“协泰中心”大厦内______楼________室公寓房_______套,建筑面积(指建筑设计图计算)共计_______平方米,房价共计________美元(附房屋平面图一份)。

  2.双方同意公寓房屋价格以美元为计算货币单位。乙方以付汇方式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内,汇款费用由乙方自理。

  3.乙方同意在预计合同签署后的十四天内预付房价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即________美元,在预计房屋交付之日,买卖契约签署后的十四天内付清剩余的房价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

  4.若乙方在第三款所规定的付款日期内不能付讫应付房价款,甲方将向乙方按日收取滞纳金,滞纳金以应付房价款的千分之_________(_______‰)计算。

  5.“协泰中心”是建造在上海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28-3C地块上的大厦,该土地是经上海市土地局批准,甲方以__________万美元中标,获得50年有偿使用权(截止公元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因此,乙方购入的公寓房连同相应的_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购入。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期限到公元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6.冷暖气管道和水、电及其他设备应安装就绪,房内生活设施配备一应俱齐。

  7.乙方付讫全部房价后,携带甲方发给的房屋竣工交付使用通知与甲方签订公寓房买卖契约,即可办理取得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8.公寓房买卖契约签订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按照甲方销售说明书规定的有关建筑和设备标准,对甲方交付的房屋与设备进行验收,并由双方交接房屋钥匙。房屋钥匙交接后即作为双方房屋移交手续办妥。

  9.自房屋移交日起,房屋的所有权即归乙方。不论乙方住进使用与否,均应自移交日起由乙方承担该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维修责任并负责有关本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10.乙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后,即应向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屋产权证,同时向土地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11.乙方对甲方制订的《购房须知》表示了解和同意,并愿意接受执行。

  12.如因土建、安装、市政设施配套等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延期,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致使房屋不能在上述预订日期交付,经甲方通知乙方后,本合同继续有效。如迟延日期超过三个月,自第四个月起至实际交房日止,甲方对乙方支付的房价款,按照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当时活期存款利息率计息,作为迟延期甲方对乙方的经济补偿。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将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应立即将已收房价款全部退还。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13.本预订房屋合同有效期内,公寓房交付使用前,乙方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14.凡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调解或仲裁。

  15.本合同所涉各条款,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法规约束,若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加: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上海订立。

  立预订公寓房合同人:

  甲方:上海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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