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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推荐协议
甲方(代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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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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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就甲方派遣员工到乙方工作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派遣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用人需要招聘合适人才,再将其派遣到乙方工作,甲方负责为所聘人才发放薪酬、办理统筹社会保险、托管档案等,乙方负责支付甲方派遣管理费用的服务方式。Www.HTFbw.cOM

    第二条   用人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法人组织。

    第三条   派遣方是指沈阳市人才中心所属的、经授权的、依法从事人事代理及人才派遣业务的实体中介机构。

    第二章         甲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   甲方有权力在签订人才派遣合同前对乙方的法人资格进行调查和咨询,以确定是否签订本合同。

    第五条   甲方有权力在乙方中止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规定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派遣的乙方员工的人事档案及其他相关人事资料。

第六条  甲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开展如下服务:

1、 提供国家、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人才派遣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服务功能等咨询服务;

2、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保管被派遣员工的人事档案及相关人事资料;

3、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为派遣员工办理出具各种以人事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4、 为乙方代发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5、 按用工当地标准代办派遣员工的社会统筹保险的缴纳、管理及其他相关手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住房公积金);

6、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损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六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第三章     乙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    乙方有权利委托甲方为其代理、代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人事代理业务,有权利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经与甲方协商后对本合同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后签订人才派遣合同。

第八条    双方签订合同后,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甲方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利通过甲方对实行派遣员工的档案及相关人事资料进行管理、调用、控制。

第九条    乙方有权利对甲方的派遣工作进行监督;乙方有义务对员工进行岗位管理和用工过程管理。

第十条    乙方有权利对派遣员工进行合同约定之外的人事管理。可与派遣员工另行签订个人协议作为甲方与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的附件送甲方备案,但该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内容。



第十一条  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为派遣员工出具涉及人事关系的证明并办理各种人事业务。

第十二条  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办理本项业务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与本项业务相关的公司背景资料及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派遣员工的人事档案及相关资料、雇佣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乙方有义务按派遣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数额向甲方支付为派遣员工代发、代缴的各种费用和乙方的派遣服务费。

第十五条  乙方有义务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确定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并依法为劳务人员的安全健康负责。

第十六条  乙方在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在合同期内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聘用)关系,乙方有义务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时乙方按下列方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补偿费:派遣员工受聘时间每满一年,补偿费为一个月的聘用费,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补偿费以派遣员工被撤回当月的聘用费为计算标准,并协助甲方做好善后工作。乙方所支付的补偿费由甲方支付给派遣员工。


第四章   费用及结算

第十七条    派遣费用分两部分:派遣服务费、派遣往来费。

第十八条    派遣服务费:

            乙方按月以每人每月     元标准向甲方支付派遣服务费。

第十九条    派遣往来费:

            包括企业承担的各种保险、公积金、工资及个人承担的所有费用(代发工资情况还需含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缴费方式可有三种方式:电汇、支票、现金,企业依自己情况选择。乙方须于每月5日前把费用打入甲方帐户(乙方直接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最迟于当月8日前向甲方支付派遣费),工资发放日为每月5日。以上费用每逾期10天按1%支付滞纳金。逾期30天的,并视情况决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五章    争议与仲裁

第二十一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提交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方与派遣人员因本合同中有关派遣人员工资、保险等劳动权力和义务的内容发生劳动争议,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如争议的处理结果与乙方有利害关系,乙方有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应定期核对派遣员工情况、帐目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单方中止合同,需提前15天通知对方,在经双方进行帐目核对无异议情况下方可中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对应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双方约定需修改或删除的本合同条款。

第二十七条    其他需约定的协议见附页。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人):

签字:                                  签字: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兰花协会的鉴定是否有证明力——苏某诉物管公司上诉案代理词摘录

苏某上诉某物管公司案代理词(摘录)

原审判决依法认定了上诉人苏某经营的铺面里的兰花被盗,认定了“云南省兰花协会鉴定委员会根据公安机关聘请作出了鉴定评估函,该鉴定评估函作出了二十一盆被盗兰花的价值为616000元的评估结论。”并且还认定了根据约定被上诉人(物管公司)对被盗铺面所在市场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认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予经济赔偿”。但是,一审法院在正确认定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却在“本院认为”即评判部分中认为省兰花协会鉴定委员会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最终以原告无证据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首先,云南省兰花协会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评估结论的证明力不容置疑,一审法院认为其不具有证明效力是错误的。

在本案中,存在着以下客观事实:

1、云南省兰花协会鉴定委员会是依法经云南省民政厅登记批准成立的合法组织,被上诉人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2、该鉴定委员会是根据国家机关(盘龙公安分局联盟派出所)的委托,进行评估鉴定,并非当事人个人单方面委托;

3、该委员会作出的评估结论(被盗兰花价值人民币616000元),被上诉人无任何证据予以辩驳。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77条及该司法解释的相关原则、精神的规定,云南省兰花协会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评估结论具有证明效力。原审法院以该鉴定委员会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为由否认其证明效力是错误的。云南省兰花协会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虽然是事实,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无任何一个条款规定,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的鉴定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何况兰花作为特殊物种,不同于普通的常见物品,并非一般的机构可以鉴定,云南省作为全国的一个重要的稀有的兰花生产和销售基地,省兰花协会鉴定委员会也就作为一个专业的机构承担着相关的专业鉴定评估工作,这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并被社会广泛认同。故公安机关才委托其对上诉人被盗兰花的损失进行评估鉴定,该鉴定委员会也是根据其职责和相关行业规则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最终得出相关结论。

因此,被上诉人在无任何证据来辩驳省兰花协会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评估结论,也无任何证据证实该机构的鉴定过程存在违规或其他可能影响到鉴定结论公平公正的情形,不顾兰花这一特定标的物的性质,无视本案的客观实际情况,仅凭该机构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这一理由是不能推翻评估结论的。原审法院不采信评估结论是错误的。

其次,从另一方面来说,省兰花协会鉴定委员会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最多只能是在法律上的证明力相对低一些,但绝对不是没有证明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在没有其余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证明力相对较低的证据理应认定为最终的定案依据。

再次,退一步说,就算不认可省兰花协会鉴定委员会的评估鉴定结论的话,那么也应另行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并且本案存在鉴定的条件和基础。

只有通过鉴定,确定了上诉人的具体经济损失,才能使一审法院依法认定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予经济赔偿”真正落实,否则,原审法院的该认定就只是一句空话而无实际意义。只有通过鉴定,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如果不鉴定,就严重背离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宗旨。

故代理人特提出申请,如果二审法院不能认可兰协鉴定委员会的评估结论的话,则申请法院对上诉人被盗兰花损失金额进行评估鉴定。毕竟本案中有公安机关现场勘察笔录、大量的证人证言等询问笔录、报警三联单(这些被上诉人也予以认可)等证据佐证,具有评估鉴定的基础和条件。

代理人还要补充的一点是,在司法鉴定的实践中,鉴定的实物不存在,并非不能鉴定,比如在公安机关办理的大量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像盗窃、抢劫案,赃物(失物)并未追回,最终也可准确做出评估鉴定,相反并没有或很少有因无实物而不能鉴定的例子。此外,从另一方面说,鉴定是鉴定机构的事,是否有鉴定条件和基础,能不能顺利进行鉴定,一切都得由鉴定机构来决定,而不是由人民法院来定。

因此,如果人民法院不认可云南省兰花协会鉴定委员会的评估鉴定的话,那就应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上诉人的此项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代理人: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常明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qita/201203/666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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