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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就股票期权赠与、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承诺从_________年开始在_________年内向甲方赠与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具体赠与数量由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决定。甲方可在指定的行权日以行权价格购买公司的普通股。

  第二条 股票期权有效期为_________年,从赠与日起满_________年时股票期权将失效。

  第三条 股票期权不能转让,不能用于抵押以及偿还债务。除非甲方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才可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其持有并行使相应的权利。

  第四条 甲方有权在赠与日满_________年开始行权,每半年可行权一次。

  第五条 甲方在前_________个行权日中的每个行权日拥有赠与数量1/6的行权权利,若某一行权日未行权,必须在其后的第一个行权日行权,但最后一个行权日必须将所有可行权部分行权完毕,否则,股票期权自动失效。

  第六条 甲方若欲在某个行权日对其可行权部分实施全部或部分行权,则必须在该行权日前_________个交易日缴足现款。www.hTfBW.com

  第七条 甲方在行权后才成为公司的注册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的权利。

  第八条 当乙方被兼并、收购时,除非新的股东大会同意承担,否则甲方尚未赠与的部分停止赠与,已赠与未行权的部分必须立即行权。

  第九条 当乙方送红股、转增股、配股、增发新股或被兼并等影响原有流通股东持有数量的行为时,需要对甲方持有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办法参照《股票期权计划》。

  第十条 当甲方因辞职、解雇、退休、丧失行为能力、死亡而终止服务时,按照《股票期权计划》处理。

  第十一条 乙方在赠与甲方股票期权时必须以《股票期权赠与通知书》的书面形式进行确认,甲方须在一个交易日以内在通知书上签字,否则视为不接受股票期权。

  第十二条 甲方行权缴款后必须在行权日前以《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乙方,同时必须附有付款凭证。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理解并遵守《股票期权计划》的所有条款,其解释权在乙方。

  第十四条 乙方将向甲方提供《股票期权计划》一份,在该计划的有效期间,若计划的条款有所变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该等变动的全部详情。

  第十五条 本协议书所指的股票期权是给予甲方的一种权利,甲方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乙方的流通a股。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所指的行权是指甲方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乙方流通a股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所指的行权价格是指甲方购买乙方流通a股的价格,等于赠与日前_________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书所指的赠与日是指乙方赠与甲方股票期权的日期。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所指的行权日是指持有股票期权的甲方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购买乙方流通的a股的日期。

  第二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书未尽之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以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公司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裁判书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海中法刑终字第73号

原公诉机关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花园新村5号华信大厦。

诉讼代表人 郑沛坚,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人 李建民,男,1954年3月9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研究生文化程度,原系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债券发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住海口市海甸岛沿江四路颐和花园7号楼251房。2000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擅自发行公司债券被海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 万善颐,男,1941年5月31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债券发行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住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大街24号503房,暂住海口市海甸岛沿江四路颐和花园1号楼B901房,2000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擅自发行公司债券被海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 阮庆生,男,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余平县人,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裁,债券发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住江西省南昌市二纬路31号,暂住海口市海甸岛沿江四路颐和花园11号楼601房,2000年12月2日因涉嫌犯擅自发行公司债券被海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审被告人李建民、万善颐、阮庆生犯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一案,于2002年8月14日做出(2002)新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判处被告单位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罚金二千零六十九万九千九百四十九元,被告人李建民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万善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阮庆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单位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单位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审被告人李建民、万善颐、阮庆生为了本公司的利益,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取超额发行、重复发行、变相发行的手段,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行为均已构成擅自发行债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当准许撤诉。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撤回上诉。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2)新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雪冬 

审判员 李必雄 

审判员 李文娟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云 峰 


最新债权及股票附负担赠与契约书范本
  赠与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赠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兹为债权及股票附负担义务赠与。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第二条记载债权及股票赠与乙方,而乙方愿遵守契约负担义务受赠。

  第二条 本件赠与物标示如下:

  一、债权标示:

  (1)债务人_________住_________。

  (2)债权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3)利息按每百元日息_________。

  (4)清偿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5)利息支付期每月末日。

  前项债权包括该债权附随的一切权利在内为赠与。

  二、股票标示:

  (1)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设_________。

  (2)面额人民币_________元股票_________张。

  (3)股票字号_________。

  前项股票包括其利益在内为赠与。

  第三条 甲方于本契约成立同时,将前条所列债权及股票的权利全部移转与乙方取得收益。

  第四条 甲方与债务人_________关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所订立的金钱借贷契约私证书,及有关权利证明文件以及股票_________张,即日全部交付乙方收执完毕。

  第五条 甲方保证赠与标的债权尚有效存在,而以该债务人_________无抵销或减轻及债的消灭等原因,或其他瑕疵在前无讹。

  第六条 本赠与契约成立后,由甲方负责将债权赠与要旨以认证通知债务人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对于股票的赠与,于本契约成立后,亦应负责向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过户手续。

  第八条 乙方受赠甲方本赠与标的财产后,如甲方逝世时,乙方应负担其丧葬费的义务。

  第九条 乙方违背前条义务时,甲方的继承人可撤销赠与,乙方不得异议。

  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签字):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来源:/hetong/qita/201407/757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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