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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
第i部分总则



  1.0.1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维护电力工程设备市场秩序,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顺利有序地进行,保证电力工程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制定。



  1.0.3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并考虑可操作性。



  1.0.4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管理的基建、技改电力工程项目(包括电厂和输变电工程)50万元(指令同估价,下同)以上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公开性招标和邀请招标。WWW.hTfbW.CoM水电工程和非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凡在国内采购设备,包括经批准利用外资和外汇采购国内设备以及允许进口的单项设备的采购,均按本规范执行。





  1.0.5电力工业部对所有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主机设备的招标和合同生效须报电力工业部批准,招标活动及有关文件须报电力工业部核备。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第Ⅱ部分(招标程序)
第ⅱ部分招标程序1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



  1.1电力工程设备执法标过程共分四个阶段,与此有关的还有招标前准备阶段和招标后履行合同阶段。



  1.2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图。



  流程图说明;



  1对于主机设备和合同估价io00万元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环节(1)、(3)、(4)、(5)审批,环节(2)核备;



  2对于合同估价1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环节(1)、(2)



  (3)、(4)、(5)均核备。



  2招标前准备阶段



  2.1招标申请



  电力工程项目具备主机设备招标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或主要投资方向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司/计划部提出招标申请。具体招标时间由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司/计划部根据国家计划安排和项目前期条件并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后确定并下达给项目法人或主要投资方,同时抄送项目所在电力公司和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需招标的设备清单,招标具体的条件,各投资方名称及投资比例等。



  电力工程项目主机设备招标具体条件如下;



  a)国家已批准项目建议书;



  b)项目法人确定,有限责任公司(或筹备组)成立c)银行贷款意向书已签订;



  d)已列入国家五年滚动投产规划;



  e)主要技术条件已经可研/初设审查部门认可f)项目控股方出具可以支付设备预付款的保证函;



  g)主机设备招标前,项目法人与所在地省/网电力公司等协商一致的上网电价意见。



  招标工作必须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辅机设备招标要在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进行。



  2.2招标委托



  招标申请获批准后,招标人择优选定具有相应招标资质和成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进行设备招标(若招标人具有相应资质也可自行组织招标)。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招标实施阶段3.1招标组织机构



  3.1.1项目招标领导小组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组建办法是由招标人(项目法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组建方案,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成立。其职责是负责招标过程的领导,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评标报告等资料。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组成:



  (a)对于主机设备和分散控制系统招标人(项目法人):3一5人包括主要投资方主管单位:2人包括国家电力公司1人,主管电力公司或电力集团公司1人招标代理机构:3人工程设计单位:l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开行1人)



  其中:组长:招标人(由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助董事长担任)



  副组长:招标代理机构副组长:国家电力公司计划部副组长:招标人(由项目总经理担任)



  (b)对于辅机、输变电设备和装置性材料,可参照(a)执行。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后发标以前成立。



  3.1.2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于召开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以前组建。由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组建评标小组,经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确认。评标小组下设技术组和商务组,聘请的专家从评标专家库中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属聘请专家。



  3.1.2.1技术组5~7人(单数)



  主机设备:7人/%业



  聘请专家4人



  招标代理机构1人



  招标人1人



  工程设计单位1人



  辅机设备:5人/专业



  聘请专家2人



  招标代理机构1人



  招标人1人



  工程设计单位1人



  组长由聘请的专家和招标人担任。



  3.1.2.2商务组3一5人(单数)



  招标代理机构、聘请专家2—3人



  招标人2—3人



  组长、付组长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担任。



  3.1.2.3纪检监察和法律咨询



  由项目主管单位派纪检监察人员1人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招标过程中随时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3.1.2.4秘书组



  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过程中的资料收发,打印,整理以及招投标文件的保管。



  3.1.2.5会务组



  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过程的日常活动安排。



  3.1.2.6招标人应将项目招标组织机构报电力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3.2招标文件



  3.2.1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编制依据为招标人提供的资料。



  对于主机设备和1000万元(指合同估价,下同)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自招标人提供全部资料之日起至出版一般不超过3个月;



  对于10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自招标人提供全部资料之日起至出版—般不超过2个月。



  招标人应于委托招标合同签订后1周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稿)。对于辅机设备招标还应提供全套初设及其审查资料;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对招标设备及其相关系统的参数和使用条件,运行条件等方面要求的资料。



  3.2.2招标文件的审批



  3.2.2.1对于主机设备和1000万元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招标人邀请设计院共同初步审查确从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审查招标文件的时间:



  初步审查——2周



  审查确认——1周



  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上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自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报审招标文件后一般在2周内批复。



  3.2.2.2对于10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



  招标人邀请设计院共同初步审查确认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审查招标文件的时间:



  初步审查——2周审查确认——1周



  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上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3.2.3招标文件的出版



  经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和核备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正式出版。



  3.2.4对3.2.2.1的招标文件,出版后报电力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3.3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于发标前进行。会议内容为:听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关于前阶段招标工作的汇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提出的招投标具体日程安排,确认招标代理机构而招标人提出的评标组织机构人员名单,确认评标办法。



  3.4发布招标通告



  采用公开招标时,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发布招标通告。招标通造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



  资金来源;



  工程项目名称和地址;



  招标设备的名称、数量及范围的简要描述;



  投标日期、时间和地点;



  每套招标文件的收费金额。



  若在招标文件发售之前进行资格预审,则要发布资格预审通告,通知潜在投标人在指定的地点、日期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经资格预审后,再对合格者发送投标邀请书。



  采用邀请招标时,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指标人发投标邀请书。



  3.5资格预审



  3.5.1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均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3.5.2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



  3.5.2.l合格的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3.5.2.l.l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5.2.1.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5.2.1.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3.5.2.1.4业绩



  a)具有设计、制造与招标设备相同/相近设备1~2台套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经验,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b)或主机设备有a)中相应业绩厂商的技术合作或技术支持。



  3.5.2.1.5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5.2.1.6电力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共同认定的主机设备制造厂商;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与电力工业部由力规划设计总院共同发布的《火电机组主要辅机推荐厂家名录》所推荐的厂商,或由国家电力公司安全运行与发输电部(包括电力工业部原安全生产协调司)颁发入网许司证的厂商。



  3.5.2.2对于3.3.2.1.6款中所推荐的厂商,可以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厂商;而对于3.5.2.1.6款中未包含的辅机设备种类则应按3.5.2.l.l至3.5.2.1.5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3.5.3潜在投标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生产许可证、有关鉴定材料;



  工厂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经营状况(包括销售额);



  银行资信证明;



  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



  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其它文件和资料。



  3.6发售标书



  招标代理机构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售日至投标截止日,一般不少于30天。



  3.7招标文件的澄清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释可采用书面或会议的形式进行。如采用书面形式,则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_天前完成。



  如各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较多,可采用标前会的形式。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___天前完成。标前会上投标人需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后__天之内提出。



  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均应形成书面文件,井有授权人签字/签章和日期。



  3.8截标



  截标按招标日程安排进行。



  截标时要检查投标文件的包数,密封状况。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委托人签收并有书面证明,列有签收时间,地点,签收人,包数和密封状况。送标人也签字。如果投标文件密封不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委托人有权拒绝接收。



  投标文件应妥善保管,直至开标。



  3.9标底



  对于成熟定型设备有可能制定标底的,标底可根据设备品种、设备性能、使用条件以及一段时期内条件相似工程的设备市场供需价格情况,可由招标人会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或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确认。



  3.10开标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会同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招投标人代表、评标小组成员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结束后,开标过程整理成书面记录。



  开标工作人员由拆封、核实、唱标、监督、板书、记录等人员组成。



  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含补充或修改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法人委托书、投标保函等投标文件是否齐全,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



  开标会上允许投标人记录。唱标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指定专人作记录,并由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签字。记录应存档和复印送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参加开标会议的所有代表应签名,以示出席。



  也可进行分段开标:第一步,开技术标,经过澄清后,投标人在现定的时间内报价;



  第二步:开价格标。



  投标文件压本保存备查,评标使用副本。



  3.1.1评标



  开标后,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指定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各l~2人,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工作、评标小组按照项目领导小组会确定的日程进行评标。



  评标对象为投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评标具体做法按照《电力工程设备评标办法》进行。



  3.11.1阅读标书,整理资料



  3.11.2投标文件的澄清



  3.11.3初评



  3.11.4祥评



  3.11.4.1技术评标



  3.11.4.2商务评标



  3.11.5综合排序



  根据商务组和技术组的评标结果,由被指定负责组织评标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组织综合评标,提出预中标人顺序,报项目招标领导小组。



  对推荐的预中标人的资格进行复审确认。



  3.11.6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小组负责编写评标报告。内容包括: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组成情况及签字、主要技术性能数据、分项报价及评标价格表、技术评分表、主要技术特点、推荐意见及投标入预审、复审报告。



  3.12最后一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主要内容为听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关于评标工作一般情况的汇报,听取技术组和商务组评标结果汇报,确认投标人资格复审结果,研究确定预中标排序,审议通过评标报告。



  3.13定标



  3.13.1对于1000万元及以上主机、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根据最后一次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结果,经招标人(项目法人)同意后,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告。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在接到报告后2周内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汇报,定标,并报电力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13.2对于1000万元以下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



  根据最后一次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结果,经招标人(项目法人)同意后,定标。



  由招标人将全套评标资料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14签订(草签)合同



  定标后招标代理机构向预中标人发出《预中标通知书》。



  项中标人在接到顺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派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和格式与项目法人草签合同、合同的每一页(包括所有附件)



  均应校签,其中附件1、2、3、5、7工程设计净值也要校签。合同价格、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和供货范围等不得与预中标状态有任何改变。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所签合同符合预中标状态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



  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人退还所有投标人投标保函3.15合同生效



  3.15.1对于1000万元及以上主权、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合同签订后由项目法人将全部合同正本和副本(包括所有附分)上报,待项目可研报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后,由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市长领导小组对办公室审查签章后生效。



  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合同正本2套,副本2套。



  3.15.2对于1000万元以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



  项目法人与中标人签订后,由项目法人将合同正本2套,副本2套送交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4招标工作管理和监督



  4.1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的领导、审查、协调和监督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4.2项目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 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七、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十二、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十三、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十四、工期:甲方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十八、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十九、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二十、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二十一、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 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十二、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二十三、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三、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四、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五、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图纸
    一、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三、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  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约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  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  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三、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护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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