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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a. 参阅通用条件 
  1.l.l 项目 
  例:项目名称、立项证明、项目情况 
  1.1.1 工程 
  例:工程地点、工程造价、工程概况。 
  2.5 业主财产 
  例: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尚未使用的 
物品的交接办法。由监理单位负责上述移交工作时,相应费用的计算方法。 
  2.6 保密 
  例: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关于本项目或本工程予以保密的资料内容和保密期限。 
  4.1 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例: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其所承担责 
任的比例向业主赔偿。 
      赔偿金=受损工程的相应监理费x监理单位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4.2 业主的赔偿责任 
  例: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监理单位的经济损失,应据实向监理单位 
赔偿。WWw.htFBW.CoM 
            赔偿金=监理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 
  4.4 赔偿的限额 
  例: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 
  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合同金额的 ____%(建议比例5%~io%),当达到 
此限额时,业主有权单方面中止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单位的履约担保全。 
  业主的累计赔偿限额: 
  业主据实赔偿监理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 
  4.5.2 履约担保 
  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多种监理单位的履约担保方式。 
  例:担保书格式或保证金形式、担保时间、担保金额(占监理合同金额的比例,建议 
比例5%~10%) 
  4.6.2 业主要求的保险 
  例: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期限、业主的条件。 
  5.2 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例;进场期限、完成监理服务时间、缺陷责任期、退场期限等。 
  5.4.4 物价变动的补偿办法 
  例;业主对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因物价变动而导致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减,予以或不予弥 


补(扣除)及其计算方法。 
  6.2.1 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 
  例:自监理合同附件c中二、4规定的业主支付日起算; 
  当地资币_____日 
    外币______ 
  对过期应付款项的补偿利率: 
    每日_____‰ 
  6.3 货币 
  例:业主支付监理服务费用的货币种类、比例、汇率等。 
  7.2 语言和法律 
  例:监理合同的主导语言。 
    监理合同所遵循的法律。 
  7.3 奖励 
  例:业主在提前工期、优质工程、节约投资和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对监理 
单位的奖励办法: 
             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提前工期奖励办法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优质工程奖励办法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节约投资奖励办法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7.5.2 版权 
  例:未经业主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出版的资料内容。 
  8 争端的解决 
  最终解决争端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问法院起诉。 
  例:双方在此一致同意遵守本仲裁规则,并放弃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力。 
               仲裁规则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b. 修正、补充或删除通用条件的条款 
  双方可根据各自不同的项目特点和环境,针对通用条件中不适用的条款,在此对其予 
以修正、补充或删除,并在执行过程中以专用条件为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1.1 项目 业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专用 
条件中指明。 
  1.1.2 工程 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提供的物资 
和 
设备),其概况在专用条件中说明。 
  1.1.3 服务 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 
和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1.1.4 业主 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5 监理单位 受业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履行监 
理服务的机构。 
  1.1.6 一方 业主或监理单位。 
      双方 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三方 一般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 
         内容,也可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 
  1.1.7 监理合同 一般应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 
工监理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公路工程施工 
监理规范》(jtjo77_95);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 
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1.8 项目建议书 被业主认可并接受的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或监理规划。 
  1.1.9 日 即历法日。 
  1.1.10 月 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 
日截止的时间段。 
  1.2 解释 
  1.2.l 监理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 
解,也不应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 
  l.2.l为了文字简练,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成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 
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113如果监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 
后确认的文件为准。 
  2监理单位的义务 
  2.1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监理服务,其 
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 
  2.2 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 
  2.2.1 正常的服务是指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的监理服务。 
  2.2.2 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 
附件a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 
  2.3 职责 
  2.3.1 监理单位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监 
理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谨慎而勤奋地 
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应在监理合同 
附件a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 
  2.3.2 如果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业主 
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 
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单位应: 
  2.3.2.1 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监理服务; 
  2.3.2.2 根据职责范围,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 
权力; 
  2.3.2.3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 
业主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2.4 监理人员 
  2.4.1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 
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应在项目建议书中详细描述并得到业主的 
认可。 
  2.4.2 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业主的 
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2.4.3 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 
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 
  2.4.4 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监理服务的 
派驻人员。 
  2.4.5 即使是业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业主的 
认可。 
  2.4.6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 
须常驻现场。 
  2.5 业主财产 
  所有由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均属于业主财产,监理单位 
在使用时应予以爱护。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监理单位应将上述设施、设备尚未使 
用的物品的清单提交业主。如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由监理单位负责移交上述设施、设备 
和物品,此项工作可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服务费用报价中。 
  26 保密 
  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监 
理单位不得泄露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3业主的义务 
  3.1 监理工作条件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其具体 
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明确。 
  3.2 资料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 
关的资料。 
  3.3 决定 
  业主应在监理合同附件b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 
出书面决定。 
  3.4 代表 
  业主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 
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单位。 
  3.5 授权通知 
  业主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及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 
知第三方。 
  3.6 设施和物品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后行监理服务有关 
的设施、设备、物品及其相应服务。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备全部或部分上述设施、设备和 
重要物品,必须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规定,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放监 
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 
  3.7 辅助工作人员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要求,向监理单位免费派遣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 
的辅助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应服从监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如 
果要求监理单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员,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 
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 
  4 责任和保障 
  4.1 监理单位的赔偿责庄 
  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台同的规定并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应向业主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 
条件中规定。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与业 
主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单位的上述责任赔 
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件第4.4条的规定办理。 
  4.2 业主的赔偿责任              
  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向监理单位赔偿,赔偿办法在 
专用条件中规定。 
  4.3 赔偿责任的期限 
  业主或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 
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 
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 
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单位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 
  4.4 赔偿的限额 
  鉴于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件第4.1条和第4.2条支 
付赔偿的最高限额,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件其它 


条款规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4.5 保障 
  4.5.1 在监理单位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的提下,业主应保障监理单位免受因履 
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4.s 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监理单位按照业主认可的形式向业生递交履约担保 
书或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业主有权根据 
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 
  4.6 保险 
  4.6.1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 
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 
单位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4.6.2 业主可在专用条件中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 
条件对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业生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此项 
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5 监理会同的生效、终止‘变更‘脊柱与中止 
  5.l 监理合同的生效 
  监理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5.2 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 
理单位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3 监理合同的终止 
  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监理合同失效 
后,双方均不再受本监理合同的约束。 
  5.4 监理合同的变更 
  i.4.1 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 
  5.4.2 业主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第给2.1条和监理合同附件a拟定的监理服务的 
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上述 
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          
  5.4.3 因业主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地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及时 
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业主,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进 
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监理单 
位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 
  5.4.4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其调整办 
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5.4.5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 
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业主应据实向监理事垃给予补偿。 
  5.5 监理合同的暂停与中止 
  5.5.1 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规定不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单 
位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单位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并且: 
  5.5.1.1 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 
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5.5.1.2 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单位在书面通知业主28日之后,有权单 
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 
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1.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 
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 
  5.6.2 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中止本监理会同时,必须在56日之 
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 
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 
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3 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业主可 
书面要求监理单位予以解释。若监理单位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业主 
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 
分履国约担保金。 
  5.5.4 业主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专用条件规定期限的28日,或根据本合同 
条件和5.5.i.i条或第5.5.2条的规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单位可书面更求业主 
予以解释。若业主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单位可在进一步发出 
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而增加的监理 
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 
担保金。 
  5.3.5 监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 
和利益。 
  5.6 转让和分包 
  5.6.1 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力予 
以转让。 
  5.6.2 没有业主的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监理单位因监 
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6 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6.1 监理服务费用 
  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和内容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 
  6.1.1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支付正常服务的费用。 
  6.1.2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基于此费率和价格,向监理单位 
支付附加服务的费用。如果该费率和价格明显不适用,双方可根据本合同条件第5.4.1条和 
第5.4.2条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商定新的费率和价格。 
  6.2 支付 
  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 
  6.2.1 业主在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单位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则应按照专 
用条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给监理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该补偿不影响本合同条件第5.5.5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权力。 
  6.2.2 业主对监理单位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 
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单位其它应得款项的支付。本合同条件第6.2.1条的规定 
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单位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 
  6.3 货币 
  业主支付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的费用,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件 
中规定。 
  7 其它 
  7.1 合同双方的关系 
  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理合 
同。业主和监理单垃均应按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7.2 语言和法律 
  本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或主导语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7.3 奖励 
  业主欲就工程质量优良、工期提前、投资节约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具有经济效益的合理 
化建议等方面对监理单位予以奖励,则应在专用条件中写明奖励的办法。 
  7.4 利益矛盾 
  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 
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业主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5 版权 
  7.5.1 对监理单位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监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业主有权在合同项目 
中使用或复制,但未经监理单位的同意,业主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它项目工程 
或服务之中。 
  7.5.2 如果在专用条件中没有另外规定,则监理单位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 
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业主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业主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 
济情报 
  7.6 通知 
  本监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方面形式,并在送达协议中注明的地址时生效。无论发送 
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 
  8 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 
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专用条件 
的规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发包人(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
电话: 
承包人(乙方): 
住所: 
施工队负责人: 
电话: 
身份证号: 
木工负责人: 
电话: 
身份证号: 
油漆工负责人: 
电话: 
身份证号: 
瓦工负责人: 
电话: 
身份证号: 
水电工负责人: 
电话: 
身份证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工程概况
第1条、工程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兰城路115弄42号502室
第2条、工程内容及做法(1)餐厅背景、酒柜、吊顶制作;(2)客厅电视背景、装饰柜、吊顶制作;(3)过道吊顶、过道背景制作;(4)储藏柜、侧卧衣柜、主卧衣柜、书房书柜、书房写字台、侧卫台盆柜制作;(5)主卧观景台制作;(6)套内所有窗套、门套的制作;(7)卫生间、厨房、南北阳台瓷砖的沾帖;(8)室内门、门锁等的安装;(9)室内水、电、灯等强弱电的布控、安装;(10)室内龙骨、地板的铺设与安装;(11)室内墙面、家具、窗门套涂料、油漆粉刷(含墙面底漆);(12)其他相关业务。(详细尺寸参照设计图纸联系实际而定)
第3条、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以下承包方式:(1)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水泥、黄沙等部分辅料),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木料、家电、电线、水管、扣板等);(2)在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工程文件(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内容和做法一览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确认表和施工图纸)中,应对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等要素给予明确的规定。(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数量应符合实际施工的要求,与工程实际使用量的误差应在+-5%以内。因超出此误差范围而导致发包人多次购买、材料浪费、延误工期、影响质量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4)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如因承包人提供了不合格材料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且不受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限制。
第4条、工程期限_______天;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5条、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总人工费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详见附表2: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优惠额度 ;最终实际人工费总额:12000.00元,大写:壹万贰千元人民币整(发生变更也不予修正)。
第二部分  工程监理
第6条、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人。
第三部分 施工图纸
第7条、发包人不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由甲方自行提供,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
第四部分 发包人义务
第8条、开工前_______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第9条、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第10条、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第11条、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12条、施工期间发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第13条、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畅竣工验收。
第五部分 承包人义务。
第14条、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第15条、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
第16条、保护好发包人提供的左右材料、家电的安全,并保证原居室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第17条、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畅
第六部分 工程变更。
第18条、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费用不再另行增加)。
第七部分 材料的提供。
第19条、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发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承包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20条、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承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检验。
第八部分 工期延误。
第21条、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2)不可抗力;(3)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22条、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第23条、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第24条、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部分 质量标准。
第25条、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为现行「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详见附件1: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第26条、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发包人指定、拥有质量认证资质的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部分 工程验收和保修


第27条、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承包人应提前两天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
第28条、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29条、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向发包人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30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本工程保修期为36个月,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单(见附表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保修单)。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60个月。
第31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应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合格的质量标准,不应出现严重、大面积和多处质量问题。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超过2次(处)严重质量问题的,承包人除提供保修之外,另须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发包人由于此质量问题造成的相关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违约赔偿,金额为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的造价150%。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是指在正常使用调价下: q 防水工程出现2处以上渗漏; q 煤气、给排水改动工程出现断裂、漏水、漏气(材料质量问题除外); q 墙面、吊顶等涂料工程出现10cm2以上的涂料表层脱落; q 吊顶、五金件、灯具等吊装、安装工程出现断裂、脱落(材料质量问题除外); q 墙砖超过2处(块)以上松动、脱落; q 地砖、地板工程出现2处(块)以上显著隆起、凹陷、移位,或松动、脱落(材料质量问题除外); q 木工工程出现开裂、脱胶(榫)、松动、变形(材料质量问题除外)。
第十一部分 工程款支付方式
第32条、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支付次数 工程进度 支付金额 备 注第一次 工人进场后第1周内 2000.00 第二次 工人进场后第4周内 3000.00 第三次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当日 4000.00 第四次 交付使用后第6个月内 3000.00 条件:无质量问题工程进度定义: q 基础工程基本完成,木、瓦工基本到位,并正常开展工作; q 水电铺设完备、吊顶基本完成、门套、橱柜基本过半; q 工程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 (2)其他支付方式:经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可通过债权、债务转让抵扣。
第33条、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发包人接到资料后15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第34条、工程款全部结清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正式统一发票(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第35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36条、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
第37条、未办理验收手续、承包人提前使用工程材料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暂停工程、补办验收手续。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工程返工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38条、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终止方应提前5天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39条、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第40条、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元或工程价款的1%(两数取高)。
第十三部分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41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部分 几项具体规定。
第42条、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承包人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发包人负责支付垃圾清运费用(大写)______________元(此费用 包括/不包括 在工程价款内)。
第43条、施工期间,发包人将外屋钥匙_______把,交给承包人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负责提供新锁_______把,由承包人当场负责安装交付使用。
第44条、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管理施工现场,妥善保护原有的住宅结构与设备。未经施工文件和本合同确认,不得对原有的建筑结构或设备进行拆除、改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并不受工程保修期的限制。
第45条、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尽量确保工程不对邻里、社区和公众利益产生影响。承包人应对工程噪音、污水、废料、异味、光污染、高空坠落物等有害因素有足够的预计和有效的管理。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第46条、施工期间,承包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_______点_______分至_______点_______分;下午_______点_______分至_______点_______分。承包人应按时开工、停工,并不在施工现场从事与工程无关的活动。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在施工现场留宿。第十五部分 其他约定事项:
第47条 承包人不从发包人利益出发,恶意浪费、偷窃、偷换发包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行为发生时,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实际损失量的300%给予赔偿。结算工程量即实际耗材数量应该在上海市规定的定额数的正负5%以内,超出部分同样适用本条款。
第十六部分 附则
第48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以最后一位签字为准,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第49条、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第51条、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第51条、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 
附件1: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附表2: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人工费报价单 
附表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
附表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保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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