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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

  甲方(开户人):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买卖业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约束,亦受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办法、规定、惯例的约束。

  第二条 本协议包括甲方成为乙方网上交易用户时需要了解的条款和条件的重要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并妥为保存以备查。同时,作为乙方网上交易用户,甲方必须阅读并同意本网站对注册用户的各项声明(包括《网上证券委托风险揭示书》等)。

  第三条 甲方同意指定乙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使合法代理人的权利,以实现本协议中的条款。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的证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

  第五条 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除网上交易以外的其它替代交易方式。wWW.HTFbW.CoM

  第六条 CA证书是网上交易的唯一有效身份识别证件(等同于身份证),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如果遗失或损坏,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指定地点挂失。

  第七条 乙方采用CA认证技术对甲方进行唯一性识别,防止他人仿冒甲方身份。乙方认为凡使用甲方CA证书进行的网上交易都是甲方本人的行为,不容抵赖。甲方对此如有异议,则不能开立帐户进行网上交易。

  第八条 甲方决定在乙方开立网上交易帐户前,须明确下列定义之含义:

  1.买入:投资者须先将委托买入所需款项全额存入资金帐户,然后买入沪、深两地挂牌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一种委托方式。

  2.卖出:投资者将帐户中实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进行卖出的一种委托方式。

  3.撤单:投资者在当日买入或卖出委托未成交之前撤消先前买入或卖出委托的一种委托方式。

  4.交易帐户:投资者在登记公司开立的股东帐户和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帐户的总称。

  5.资金余额:投资者资金帐户中某一时点的现金余额。

  6.证券余额:投资者股东帐户中某一时点的各种有价证券的实有数额。

  7.资产总额:帐户内现金与有价证券市值的总额。

  8.委托:证券经纪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交易行为。

  9.成交:投资者实现买卖委托的一种结果。

  10.对帐单:是由证券经纪商提供的反映投资者在一段时间内帐户中资金和股票变动情况的一种单据。

  11.银证转帐:银行和证券经纪商之间一种资金划转业务。投资者办理这项业务,可以通过电话自动划转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之间的资金。

  12.挂失:投资者遗失了身份证、资金帐户、股东帐户、CA证书或遗忘了交易密码,须立即到证券经纪商处办理冻结帐户并重新办理遗失证件的一种弥补行为。

  第九条 甲方在申请开设网上交易业务前,有义务认真阅读乙方提供的《_________网上证券委托风险揭示书》,并有权要求乙方就该风险揭示书进行必要的解释,以充分了解相关风险。

  第十条 甲方必须是在乙方下属之合法营业部依法开户的投资人,方可选择在乙方柜台或乙方代理机构办理网上交易开户手续,进行网上交易。

  第十一条 甲方在办理网上交易开户手续时,必须向乙方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原件;乙方向甲方提供能够证实乙方身份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交易帐户的同时,应取得乙方指定的CA认证机构颁发的CA证书。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及其代理机构提供的开户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成分,甲方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承诺及时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如因资料发生变化,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甲方在乙方及其代理机构开立的帐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转借他人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泄密,致使甲方蒙受经济损失,乙方对此应负赔偿之责。乙方应证券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程序要求提供甲方的情况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 在甲方办理开户手续时,乙方会给甲方一个初始交易密码。为了安全起见,交易密码应由甲方在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中重新设定。甲方必须牢记密码,并对密码有保密义务。乙方无权利、无义务对甲方的密码进行修改或查询。甲方应定期更换交易密码,以免泄密,如不慎泄露或遗失了密码,由此发生的任何损失,乙方均不承担责任。同样甲方对自己的CA证书也存在以上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在乙方开户后,乙方应为甲方管理其帐户并接受下列委托事项:

  1.接受并即时执行甲方通过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发出的有效买卖委托指令;

  2.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3.代理甲方进行每次交易成交后的资金清算和交割,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向甲方收取并代理甲方交付证券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甲方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下达的委托买卖指令,以乙方电脑记录数据为准。

  第十九条 甲方委托买入证券时,交易帐户内须有足额资金支付;在委托卖出证券时,交易帐户内须有足额证券,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条 如果甲方要办理上海证券指定交易撤销手续和深圳证券转托管手续,须到乙方柜台办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一旦甲方的有效买卖指令被乙方接受,且收到成交回报,本项交易即为完成。甲方应及时审核清算交割单的内容,如有疑义,须及时向乙方提出。

  第二十二条 甲方提出的撤单请求仅仅在甲方的报单未被交易所执行的情况下才能被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可以在网上交易系统中查询当日的成交情况,但当日的查询情况仅供参考,所有交易结果以下一交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甲方的资金帐户卡、股东帐户卡、交易密码及CA证书不慎遗失,乙方将只接受甲方的当面挂失,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挂失请求。在挂失之前的资金及有价证券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可以随时撤消在乙方的证券交易帐户,但须在乙方工作日内在柜台亲自办理销户手续;乙方也有单方终止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权力,终止委托代理关系不会影响终止日前(含终止日)双方的委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乙方承诺定期或应甲方明确要求,向甲方提供书面或与之同等形式的对帐单或交割单。

  第二十七条 有些证券可能给持有者有价值的权利,但持有者不采取行动,这种权利可能过期,这些权利包括但不仅限于:配股权、股票购买权、可转换债券转换权、债券兑付权等。甲方有责任了解所拥有的所有证券的权利;乙方会尽可能为甲方提供有关此类权利的信息,但没有必须提供这种信息的义务,在没有得到甲方的指令前,乙方不会以甲方的名义采取行动,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尽力维护甲方的投资利益,并尽可能通过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向甲方提供适宜的证券咨询服务。乙方郑重声明,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所有咨询服务,都只不过是包含了不同信息量的建议,甲方应以自己的独立判断进行操作,乙方对由此而产生的投资风险和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或违反乙方各项交易规定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乙方对甲方的保证金和托管股份有留置权。

  第三十条 乙方对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信息发生以下异常以致影响甲方的正常交易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1.交易已经开始,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资金帐户中资金余额有异常;

  3.当交易所已开市,甲方发现有价证券余额有异常;

  4.甲方知道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用户密码、注册口令和“CA证书”。 当上述情况发生后,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第三十二条 当甲方发现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出现异常,除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外,应改用电话委托系统进行交易和查询。

  第三十三条 为了安全起见和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需要,凡在乙方网站进行证券交易的客户均要求使用微软的InternetExplorer4.0或更高版本的浏览器。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它软件或其它设备进入银河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均与乙方无涉。

  第三十四条 E-mail是甲方和乙方之间信息交流的通道之一,甲方将得到乙方提供的E-mail服务。通过E-mail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如果甲方有异议请与乙方联系或到乙方当面查询。

  第三十五条 甲方有责任审查和确认从乙方发出的信件、E-mail或是其他电子方式的所有与交易、资金往来有关的单据,包括交割单、对帐单、转帐清单等,这些确认单据的信息(除未被确认的)将有法律约束力。所需确认单据在送达后五日内,如果甲方不以书面形式表示异议,乙方将视为甲方已确认,对甲方有法律约束力。乙方有权修改异议有效期,但修改前乙方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当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应提请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第三十七条 签署本协议时,甲方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对证券交易的风险、对自己买卖的或准备买卖的证券品种已充分了解。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至本协议甲方销户为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山西省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文化程度: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务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乙方如为临时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不实行试用期。乙方如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应注明批准招用文号。)
    二、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承担任务,从事工种。
    乙方在生产(工作)上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以及不低于国家规定应配给的劳动防护用品。具体为:_________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合同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企业的规定发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为:_________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为乙方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或按有关规定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五、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应增强主人翁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指挥,积极做好工作,完成劳动任务。
    (乡村集体企业没有劳动管理规定,甲方应参照国有企业的有关劳动法规制定规章制度。)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为乙方缴纳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和失业保险费。乙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乙方离退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每月发给离退休金。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期间的有关待遇。
    (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补助金制度,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各种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产假等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教育和培训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各种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技术及上岗前培训。
    2.乙方应刻苦钻研业务,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持证上岗。
    3.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须为甲方服务_________年,否则乙方应支付甲方培训费_________元。
    八、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和续订
    1.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执行。如双方同意续订,应提前30日办理续订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则本合同视为自动续订,并应补办续订手续。
    2.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1)甲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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