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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司(以下简称协调司)负责。 

  二.登记申请文件齐备且费用交纳完毕之日为受理日。 

  三.协调司将受理后的申请文件输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数据库”,进行管理。 

  四.如需补正,通知当事人根据《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五.逾期不补正、补正不合格或出现不予登记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六.对登记申请所涉及的专利权进行检索,确认其在质押期间的法律状态。 

  法律状态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七.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协调司对登记申请作出审查决定。 

  对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准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及我局流程管理部门(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发出《准予登记通知书》,进入各审查部门相应的授权后管理程序。 

  八.涉及已质押专利权的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等有关事项,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在接到请求后,应当首先经协调司确认其已获得质押双方同意后再予办理其他手续。Www.htfbw.coM 

  九.对以非法手段骗取质押合同登记的,将依法予以注销。 

  十.当事人凭协议及有关文件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变更或转质登记。 

  十一.因质押期满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十二.登记注销后,协调司向当事人及我局流程管理部门(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进入各审查部门相应的授权后管理程序。 

  十三.债务清偿失败时,按照合同约定处置质物。 

  涉及专利权转移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协调司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查阅
权利质押合同
出 质 人:
质权代理人:
债券发行人: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 u                                   /u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u                             /u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章 定 义 
  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 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 质权--指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5.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6.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7.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 乙方声明
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2. 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4. 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5.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u                                                   /u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  u                                      /u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u                                                           
/u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u                                                   /u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
第十五条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 u                           /u元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第九章 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有关文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第十章 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第十八条 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行折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转让费、许可费等并优先受偿。 
2.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以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条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2.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登记、过户、财产保险、鉴定、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 


4.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6. 在债券发行人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7.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8. 积极配合乙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质押权人优先受偿:
(1) 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 
(2) 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而债券发行人未依约归还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3) 债券发行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债券发行人败诉,导致债券发行人存在无力向乙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 
(4) 出现使乙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2.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 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对质押资产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5. 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6. 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通知甲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质押。
  第二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2. 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乙方要求给予协助。
3. 在乙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时,应给予协助。
4. 丙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质押资产状况的说明,如质押价值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质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质)押资产。
5. 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 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 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的;
2. 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 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

第十四章 质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权利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u                      /u后,到有关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后,并由三方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u                                       /u

第十七章 附 件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为复印件):

1.   u                               /u 公司董事会决议;
2.   u                                /u 公司营业执照;
3.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非流通股份登记证明书;
4.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动态余额查询表;
5.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6. 新疆德隆国际实业总公司股票帐户;
7.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u     /u份,甲方、乙方、丙方、证券登记机构和 u                   /u 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证券质押典当合同(二) 甲方根据《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证券法》、《典当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同时阅读了相关业务流程,典当股票质押风险揭示等。双方签署的本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一、重要信息
  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上海)
             _________________(深圳)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固定)
             _________________(移动)
  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重要条款
  1.本合同甲方指定的证券营业部为:_____________公司营业部
  2.典当授信期限为180天,即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满,重新签约。
  3.甲方授信给乙方的总当金额度为:_________万元,授信级别为分(25-100)。以_________________系统自动审批为准。
  4.典当日综合服务费率:_________%.
  5.本合同对应的当票号码为:_________
  6.警戒线设定为:a账户与b账户总市值低于当期当金占用总额的_______%。
  7.平仓线设定为:a账户与b账户总市值低于当期当金占用总额的______%。
  注:警戒线或平仓线值=(a账户市值+b账户市值)/b账户当金占用总额。  三、风险揭示
  乙方签署本合同成为会员前,仔细阅读下面的内容,以便正确,全面的了解典当质押网上交易的风险。如果您使用甲方提供的____《网上交易客户端》软件申请质押典当服务,我们认为您已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受网上交易风险及承担由此带来的可能的损失,这些包括:
  1.技术风险揭示
  a.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委托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共同的风险外,还有其特有的诸多风险,如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b.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亦存在病毒入侵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或由于投资者_______不慎将股东账号和交易密码泄露或被他人盗用,其托管证券存在被他人盗买盗卖的风险;
  c.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
  d.网上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延迟或错误;网上直接的或暗示的资讯(证券信息,公司资料,评论,预测等)均只能作为参考,投资者需要自主判断投资策略并对买卖的决定负责及网上证券委托可能存在的一些其他不可预见风险。
  e.会员申请当金并购买股票没能在十五天内及时抛售,致使所购买的股票成为“绝当”而被强行抛售所形成亏损的风险;
  f.由于会员申请当金购买股票的决策有误,造成会员资产进入预警警告,甚至出现平仓清算等情形所形成亏损的风险;
  2.规避风险建议
  为保护会员资料和网上交易委托活动的的安全性,我们建议您注意以下几点:
  a.请务必注意个人信息的保密,并定期修改您的交易密码和通讯密码,如果您意识到密码可能泄露,请及时修改密码;
  b.请安装可信赖的病毒防火墙和网络防火墙软件,并确认其正常工作;
  c.如果您的电脑系统,网络通讯或者网上交易相关软件出现异常情况,请暂时停止网上委托;
  d.请尽量不要在网吧等公共电脑上进行网上交易,以防止投资者信息被其他人获取。如有必要,请注意键盘输入和屏幕显示的保密,并且及时修改交易密码;  警告!股票质押获得当金的买卖有可能会危及会员质押a账户的资产的亏损,或可能出现被甲方强行卖出股票,及强行划转资金等等风险。上述两类风险均可能会导致会员出现损失,并且该损失将由会员自行承担。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zhishi/201203/612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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