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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
                                                      
                      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使用须知


一、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wwW.HTFbW.com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二、 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用“本处空白”表示。
三、 转让方:指能够依法出让产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受让方:指有权以有偿方式受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该产权交易行为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 经济性质:对应转让方、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 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指资产所有权及/或股权的有偿转让行为,其转让标的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所有权。
七、 本合同第四、第五条是对第一条的具体约定,如有关交易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相关条款中注明“本处空白”。
八、 转让价格:为当事方按照浙江产权交易所规则依法确定的交易价格。国有产权的转让,应依法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
九、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本合同经产权交易双方及/或代理其进行产权交易的各自的经纪机构签字或盖章后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
十、 浙江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承担因制作并提供本合同范本而被要求承担的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十一、 本合同示范文本如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规定发生冲突,以相应的规定为准。本示范文本将随规定的改变而作相应的修改。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主体资格证号:                          注册地址/住所:
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主体资格证号或身份证号:                注册地址/住所:
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此处具体填写转让标的:资产所有权或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企业”)的 ________________,具体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清单)(以下简称“转让标的”)。


第二条 转让标的上设置的抵押权、质权、承租权情况如下:

详见清单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让方(是/否)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 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4、 转让标的没有任何第三人权益,也没有违反对转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公司章程、所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5、 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 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 受让方受让转让标的没有违反对受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为:      (下列任选一条)


1、乙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
2、乙方不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 
3、甲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

                                        
第六条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甲方在转让前对于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为:     (下列任选一条)
1、 甲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2、 由乙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第七条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1、 转让方式为 :       (下列任选一条)
(1)协议转让方式        (2)拍卖方式        (3)招投标方式

2、 转让价格:

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3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        (下列任选一条)

(1)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
(2)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中的     %(不低于30%)即:人民币(小写)               元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剩余价款人民币(小写)              元(以下简称“剩余价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且在本合同签后                    (不超过1 年)由乙方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对于剩余价款应以          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八条 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1、 经双方商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甲方将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权属证书、批件、财务报表、资产清单、经济法律文书、文秘人事档案建筑工程图表、技术资产等文件资料编制《财产交割单》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核验查收并签字盖章。


2、 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表册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所提供表册与对应的转让标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书或批件的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转让标的自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转移至乙方。


第九条 转让涉及的有关费用负担


在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甲方应承担以下的费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该承担以下费用: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浙江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任选一条)
1、 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对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按有关同期银行贷款滞纳金的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3、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适用和解释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浙江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或其经纪机构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 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_________产权交易所留存_________份用于备案,其余_________份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附件:共_________份

1、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3、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 产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7、 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8、 其他材料:
 


出让人(甲方):                          受让人(乙方):  
              
                
机构类型:                                机构类型: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盖 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百货、文化用品购销合同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对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确需变更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要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由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调拨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乙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乙方自提。对运费负担,也可按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甲方应从对乙方负责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可在合同期的前7天或延后10天内开单调拨(库存商品按开单日,工厂直送的以车站、码头收货日为准)。
  受交通运输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延期及乙方要求暂缓发货(暂缓期宜在30天以内)的,不作延误合同处理。
  异地调拨,均由甲方代发货,如乙方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同城调拨,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乙方在货款结算后7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乙方负责仓储费用。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包括中转单位,下同)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督,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责任确属甲方的,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乙方应在6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并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益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的查询,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
  1.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的,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部分货款总值1的违约金。
  但如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百货文化用品商品购销合同
合同号:
  销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购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在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原则下,确需变更合同时,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调拨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乙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乙方自提。对运费负担,也可按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应从对乙方负责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执行可在合同期的前7天或延后10天内开单调拨(库存商品按开单日,工厂直送的按车站、码头收货日为准)。
  受交通运输影响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延期及乙方要求暂缓发货(暂缓期宜在30天以内)的,不作延误合同处理。
  异地调拨,均由甲方代发货,如乙方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自提证明;同城调拨,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乙方在货款结算后7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乙方负责仓储费用。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乙方(包括中转单位,下同)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6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
  1. 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1%的违约金。但逾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 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 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 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 
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照顾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两方各执2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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