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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授权代表: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授权代表: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的厂房或仓库(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_________平方米。
    1.2 本租赁物的功能为_________,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www.hTfbw.coM
    1.3 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为_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2 租赁期限届满前_________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免租期及租赁物的交付
    3.1 租赁物的免租期为_________个月,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起租日,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
    3.2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 租赁保证金: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首月租金的_________倍,即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4.2 租金:租金第1年至第2年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第3年至第5年每年租金将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_________%;第6年起的租金,将以届时同等位置房屋的租金水平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另行共同商定。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作为每年租金调整日。
    4.3 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
    4.4 供电增容费: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承担。
第五条 租赁费用的支付
    5.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部份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元,租赁保证金的余额将于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_________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条件退还租赁保证金。
    5.2 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__号或该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甲方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_________。
    5.3 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__日或该日以前按第4.3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物业管理费总额的_________。
    5.4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开始申办供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供电增容所应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甲方申办有关手续期间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六条 租赁物的转让
    6.1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7.1 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7.2 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7.3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防火安全
    8.1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_________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8.2 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8.3 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8.4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九条 保险责任(也可以没有此条)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承担。
第十条 物业管理
    10.1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0.2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_________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装修条款
    11.1 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 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二条 租赁物的转租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租赁物的部分面积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_________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13.1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_________个月,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受转租户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13.2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_________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受转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方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3.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_________倍的款项作为赔偿。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五日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14.1 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_________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将按本条第2款执行。
    14.2 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 广告
    16.1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须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16.2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关税费
  按国家及_________市有关规定,因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担人分别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本合同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10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
    19.1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作为争议的仲裁机构。
    19.2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 其它条款
    20.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2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市厂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本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本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关于本市加强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意见》(沪府办发[XX]34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安全管理意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厂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厂房情况
  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本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室(部位)_________(以下简称"该厂房")。该厂房出租【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1.2 甲方作为该厂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授权委托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厂房的【房地产权证】【产权单位委托出租的证明】【法律规定其他权利人证明】,权证编号:_________;并已告知乙方该厂房【已】【未】设定抵押。
  1.3 该厂房原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为_________;其现有装修、有关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下同)状况、安全生产条件、防火等级,以及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改变技术工艺或生产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其它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厂房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厂房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租赁使用性质和生产用途
  2.1 甲方已查验乙方的营业执照、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或者拟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厂房严格按照经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该厂房原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用于从事_________的产品生产。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批准,不擅自改变该厂房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从事上款约定之外的其它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厂房和按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有关设施设备(以下简称:有关设施设备)。租赁日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2 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__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重新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租金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月租金总计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角整)。
  4.2 该厂房租金______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___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3 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4.4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
第五条 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厂房时,乙方【不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保证金】【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_______币)_________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厂房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_____等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甲方】【乙方】承担。
  5.3 【甲方】【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
第六条 厂房的使用要求
  6.1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安全管理意见》第二、三、五条的规定,同时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三),明确租赁双方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6.2 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间,该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由【甲方】【乙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由甲方维修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维修后应及时将维修内容和费用凭证提交给甲方。】【由乙方维修的,乙方维修后,应及时将维修内容和费用凭证提交给甲方。】
关于枣庄市山亭区新建汽车站和鲁南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拆迁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厂房案件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枣庄市山亭区新建汽车站和鲁南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拆迁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厂房案件的法律意见

尊敬的李红民区长: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法代为对枣庄市山亭区新建汽车站和鲁南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拆迁案件进行调查和办理,经充分的调查和分析,本所以为枣庄市山亭区新建汽车站和鲁南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拆迁案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立即停止对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拆迁行为。

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本所代表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请予以重视和采纳:

一、涉案建设项目拆迁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不得实施拆迁。

2010年8月9日,枣庄市山亭区新汽车站建设工程筹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发布《拆迁公告》,强行要求将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厂房予以拆迁,指挥部强令“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及时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搬迁”,并且在拆迁期限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等一系列正常经营的行为。

指挥部实施拆迁的依据是“2010拆迁年度计划经市发改委(枣建住房字(2010)26号)批准立项”,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而(枣建住房字(2010)26号)不得作为房屋拆迁许可证使用,列入计划的项目才可以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列入计划只是办理拆迁审批的前提条件,指挥部将前提条件作为拆迁依据,明显违法。

需要说明的是山亭区物流中心的土地,尚未列入计划,指挥部张贴公告称山亭区汽车站及物流中心项目已经2010拆迁年度计划经市发改委(枣建住房字(2010)26号)立项批准,完全是在欺骗和蒙蔽被拆迁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枣庄市山亭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指挥部”停止拆迁,并给予相应处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指挥部”或“拆迁人”未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依照上述行政法规应当责令停止拆迁,并追究行政责任。

三、有关部门称拟定强制拆除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违法,有关部门若违法强制拆除,主管人员应承担“渎职”的法律责任。

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在政府不具备拆迁许可手续的前提下,表现出极大的理解,同意和政府协商拆迁,并积极配合。此种情况下山亭区政府部门仍然决定 “不久强制将你(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拆除,拆完让你们打官司去”。政府的这种态度是极为错误的,依法应当立即杜绝。

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之后国务院、国土资源部、住建部三令五申,明确叫停违法拆迁,暴力拆迁。而本案中在不具备拆迁审理手续的前提下,仍然准备强制拆除,其性质是非常严重的,本所以为若执意违法实施,参与人员将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渎职罪。

四、 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用地手续完全属于合法。

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属于当事人一辈子用血汗积累起来的财产,期间凝聚了广大员工、股东、以及李成文家人的心血和辛苦劳动。是朴实善良的公民们在政府的招商引资鼓励和指导下创办,在投资时,山亭区政府、山亭区建设局、山亭区国土资源局已经为申请人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一切手续,申请人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用地手续完全是合法的,十几年来为山亭区税收、公民生活问题做出了巨大贡献。而且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用地手续在山亭区属于手续相对来讲非常完备的案例。

枣庄市和山亭区各级政府部门从来一直认定其为合法用地和建筑物,从来没有告知过其手续上有瑕疵。在山亭区同年代的所有企业和商铺中这属于用地手续最齐全的单位。如果这样的情况属于手续不合法那么山亭区几乎没有用地手续合法的企业。

 同时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项要求“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而且新的“拆迁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同时根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各类政策的原则也应当认定其为合法的用地情况。 所以本所认为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属于合法用地。

枣庄市山亭区政府部门部分拆迁人员称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房屋和用地手续不合法完全属于报复心理,请不要助长这些人员“胡乱定性”“乱扣帽子”来胁迫公民、法人拆迁的气焰。

多年来地方政府各级部门一致认可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用地手续合法有效,直到2010年山亭区开始实施新建汽车站和物流中心拆迁工作,由于拆迁没有拆迁许可证、没有进行征地两公告、不具备征地拆迁条件,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不同意拆迁,山亭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部分人员多次要求签订拆迁协议实施拆迁,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后部分人员开始胁迫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竟然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属于违法用地,这完全属于对自己的行为开脱责任而违背事实的一面之词,请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枣庄市山亭区新建汽车站和鲁南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未办理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是违法的,在不具有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仍然准备强制拆迁,是不可行的。同时在本案中,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对于政府拆迁审批手续不全表现出较为理解和宽容,对于政府的工作也较为支持,采取和谐的协商方式解决问题,是比较可行的。

望本所提出的以上法律意见,能够避免违法强制拆迁的严重后果发生,对于和谐解决问题起到促进作用。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王卫洲

                             2011年5月20日

主题词: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  拆迁  法律意见

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山东省监察厅  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  中共枣庄市山亭区委员会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zulin/201203/539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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