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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WwW.HTFbW.COM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期限,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八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及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意外伤害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沿海内河船舶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种类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用途_________________     总吨位/马力/客位:_________________  载重吨: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尺寸:(总长)_________________  船质结构: _________________   (型宽)_________________    (型深)_________________  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航行区域: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基本保费:_________________  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  费率:_____%    总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交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即行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缴费期内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事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曾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缴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缴保险费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四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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