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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财产2)

财产一切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次:    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按照背面所载条款、附加条款或批单的规定,在本保险期限内,承保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财产的一切险,特立本保险单。                  明  细  表  ┌──────────────────────────────────┐│被保险人:                             │├──────────────────────────────────┤│保险期限:    个月  自    至    中午12时正     │├──────────────────────────────────┤│保险财产地址:                           │├──────────────────────────────────┤│保险财产占用性质:                         │├──────────────────────────────────┤│保险费:                 费率:          │├────────┬────────┬────────┬───────┤│ 项 目 号  │ 保险财产名称 │  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填写不下,请另附清单。wWW.HTFbW.cOM           │├──────────────────────────────────┤│总保险金额:                            │├──────────────────────────────────┤│备  注:                             ││                                  ││                                  │└──────────────────────────────────┘                        ××保险公司  日期________于_________  _________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条款

  第一部分 责任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__________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公司收到死亡证明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帐户单位的价值之和。  (二)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高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被保险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公司收到残疾鉴定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帐户单位的价值之和。  (二)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高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终止:  (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条 保费  一、本合同的首次保费最低为2000元且是1000元的整数倍。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可以随时交纳后续保费,每次交纳的后续保费不低于1000元且是100元的整数倍。

  第七条 保费的分配和费用的收取  一、本公司收到保费后,将按如下的方法和比例扣除保单获取费用,剩余的保费按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买入价计算可以购买到的投资帐户单位数,计入该合同的投资帐户中。 保费种类 保费的数额  扣费标准 首次保费 2000元   65% 2000元以上的部分 同后续保费 后续保费(每次) 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 2% 101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部分 1.75%   50100以上的部分 1.50%  二、本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在每月计价日以扣除投资帐户单位的形式按如下顺序从投资帐户中收取下月的各项费用。  (一)投资帐户管理费:计算和扣除方法见第二十三条。  (二)保单管理费用:每月16元,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费用收取标准的权利。  (三)风险保费:是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  二、如果投保人交纳的首次保费高于2000元,本公司允许投保人在5万到15万之间选择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必须是1万的整数倍。  三、投保人交纳后续保费之后,保险金额将从交纳后续保费的下一个计价日起按所交后续保费等额增加。  四、本公司根据保险金额扣除相应的风险保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额,变更的保险金额是1万元的整数倍,变更后的保险金额自完成变更的下一个计价日起生效。变更包括增加和减少。  一、保险金额的增加:被保险人在50周岁之前且本合同投资帐户余额高于2000元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增加一次保额;投保人要求增加的保险金额不超过1万元时,可以免体检;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增加后的两年内自杀,根据本条规定增加的保险金额无效。  二、保险金额的减少: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低于2万元。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保费或者降低保险金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高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高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公司要求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赔付当时的投资帐户价值以上的部分。  六、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涉外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条 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3.艺术作品、邮票;  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3.动物、植物、农作物;  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5.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第二条 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提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6.冰雹;  7.地崩、山崩、雪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条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乱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8.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①接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②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③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偿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3.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①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③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④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第六条 总则  1.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2.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3.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①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②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4.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5.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支付的赔偿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6.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在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7.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8.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9.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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