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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建筑安装3)

保险单号____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第__号申请书,在投保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同意按本保险单条款、附加条款及批单的规定以及明细表所列项目及条件承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上述投保申请书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明 细 表────────────────────────────────────投保人姓名和地址:────────────────────────────────────被保险人,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建筑工程名称和地点:────────────────────────────────────               物 质 损 失────────────────────┬───────┬───────       保 险 项 目      │保 险 金 额│免 赔 额────────────────────┼───────┼───────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物料) │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       │────────────────────┼───────┼───────3.安装工程项目             │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另附清单)  │       │────────────────────┼───────┼───────5.场地清理费              │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       │────────────────────┴───────┴───────  物质损失总保险金额:────────────────────────────────────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子女教育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0-14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呈阳性)期间;  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年缴,缴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四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七条 首年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年后的保险费应依照本合同所载缴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首年后的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本合同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和成长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二、在本合同缴费期内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免缴保费、成长年金的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程度鉴定书;如投保人身故时,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4.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

  一、责任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经营信用卡业务因下列原因引起而无法向责任方追回的损失,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一)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信用卡非善意透支;  (二)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  (三)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险信用卡营私舞弊,贪污或挪用公款;  (四)任何人使用伪造的被保险信用卡。

  二、除外责任

  第二条 无论其他各条如何规定,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依据法律、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应由持卡人、冒用人、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或其他方面承担并实际可以追回的损失;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三)由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欺诈行为引起的损失;  (四)调查处理费用及法律费用;  (五)利息、手续费、因营业中断或业务量减少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重新发行信用卡的费用等间接损失;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动及骚乱等原因引起的损失;  (七)本条款第一条未列明的任何损失。

  三、责任期限

  第三条 在其他各条限制下,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单附表中列明的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并发现的损失,同时扩展负责保单有效期限开始前三十天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内发现以及在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终止后六十天内发现的损失。责任限额

  第四条 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赔偿,在任何情况下累计不超过保单附表内列明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四、保险费

  第五条 本公司以当年总交易额为基础计收保险费。当年总交费额是指使用由被保险人签发的被保险信用卡于保单有效期限内提取现金、购买货物和获取服务的总发生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预计的当年总交易额与保单附表列明的保险费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收到本公司保费通知书后十日内缴付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限内实际的总交易额高于或低于保单附表列明的预计当年总交易额的10%以上,本公司按实际高于或低于的数额及原保险费率补收或退还保险费。

  五、赔偿处理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发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于三十天内提交书面损失通知。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提交损失清单和有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按条款规定及时赔付。本保险项下的索赔期限,从被保险人最初发现有关损失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数额时有权从中扣除被保险人已向责任方收回的款项,但此项扣除不包括被保险人依据信用卡章程应收的三十天以内的透支利息。

  第九条 如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人有担保人,本公司只在该担保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担其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负责赔偿。

  第十条 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从责任方追回的任何款项或财物,应及时移交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从追回款项或财物的价值中扣除。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有关方面追偿的权利转让或移交给本公司,并在本公司向有关方面追偿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六、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信用卡业务经营中履行下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尽的义务,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到本公司的利益,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有关损失。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以自己的费用付诸实行。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发现损失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应当  (一)尽快通知各取现点和特约单位按规定程序采取行动,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追查有关责任人;  (三)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运用法律手段,冻结或封存责任人的财产,并责令其退赔。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单方面减免责任者的退赔数额。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信用卡章程、业务方式、经营方式、管理制度等影响风险状况的情况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七、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baoxian/201203/271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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