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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wWW.HTfBW.coM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投保申请书(财产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财产险投保申请书    投保单号: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财产险的依据。本申请书为该财产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被保险人:                             │├──────────────────────────────────┤│保险财产地址:                           │├──────────────────────────────────┤│保险期限:   个月  自  中午12时正至   中午12时正  │├──────────────────────────────────┤│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                        │├──────────────────────────────────┤│保险财产使用性质:                         │├──────────────────────────────────

┤│是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                   │├──────────────────────────────────┤│以往损失情况:                           │├───────────────┬───────┬──────────┤│  保险财产名称       │ 投保金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房屋建筑           │       │          │├───────────────┼───────┼──────────┤│装置及家俱          │       │          │├───────────────┼───────┼──────────┤│机器设备           │       │          │├───────────────┼───────┼──────────┤│仓储物            │       │          │├───────────────┼───────┼──────

────┤│其他物品           │       │          │├───────────────┴───────┴──────────┤│总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备  注:                             │└──────────────────────────────────┘投保人(签名盖章)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地址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投保单(企业财产2)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  投保单位:  保险财产地址:  联 系 人:                  电话:────────────────────────────────────  兹将下列财产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 险 财 产 名 称│ 保 险 金 额 │ 特 别 约 定 │├────────────┼──────────┼──────────┤│            │          │          │├────────────┼──────────┼──────────┤│            │          │          │├────────────┼──────────┼──────────┤│            │          │          │├────────────┼──────────┼──────────┤│            │          │          │├────────────┴───

───────┴──────────┤│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                         │├──────────────────────────────────┤│保险费率:每千元        元                 │├──────────────────────────────────┤│保险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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