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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牌室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所有的棋牌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现将棋牌室(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承包给乙方经营,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现有格局,并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如乙方出于经营需要,需要改变格局或增加其它设施的,需经甲方同意,费用由乙方自负)。甲方配置在棋牌室内的财产详见清单。

  二、承包时间暂定一年,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承包期满,视双方合作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是否再继续承包。

  三、乙方需一次性交纳承包押金___________万元,于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承包期满扣除乙方应支付的有关费用后归还。乙方交纳甲方承包款金额共计___________元(年),每月为___________元整。 第一期在开业前一周内一次性支付___________元,以后按月支付各项费用,每月在15前与财务结算。WwW.htfBW.COM乙方逾期支付,应向甲方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四、承包期内棋牌室使用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按照水、电表实际度数,独立结算,由甲方按月按实收取。

  五、有管理部门应收取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代乙方缴纳。

  六、甲方提供乙方内线电话1只,话费按乙方实际使用次数按月结算。

  七、甲方如遇特殊接待活动等,需要使用棋牌室,须提前1至2天通知乙方,乙方应当优先给予甲方使用并半价收费。对甲方的关系客户,乙方应当给予优惠价格,具体标准另行协商。

  八、棋牌室内的财产,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如有损坏,则视损坏程度,由乙方给予修复或照价赔偿。

  九、乙方不得以甲名义单独对外开展非本业务范畴的经营活动,如需甲方盖章对外进行本业务的活动,事先须经得甲方同意认可。

  十、乙方须遵守当地公安派出所治安要求,合法经营,如违反有关规定,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若因乙方的违法行为导致甲方遭受有关的经济处罚,处罚结果最终由乙方承受。

  十一、乙方有下列行为,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乙方违法经营;
  2.乙方擅自改变棋牌室格局或擅自改变棋牌室功能;
  3.乙方超过二个月未支付承包金。

  十二、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均不得违约。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茶庄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所有的杭州_____________茶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承包经营杭州_____________茶庄,杭州_____________茶庄的经营范围见营业执照。

  第二条 茶庄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承包给乙方的茶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________________路黄泥_____________号;
  2.茶庄现包括一幢面积为_____________平方米的两层半住房及茶庄周围甲方所有的附属土地(甲方应提供所有的权属证书);
  3.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___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移交给乙方的杭州_____茶庄的财产进行清点。
  4.甲方必须在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茶庄全部移交给乙方,由乙方进行简单装修(如安装空调、铺设地面等)。
  5.上述房屋、土地使用权和财务均属承包财产的范围之列,甲方应同茶庄的营业执照一并移交给乙方,供乙方经营使用。

  第三条 承包期限
  该茶庄承包期限共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条 承包金支付方式
  1.该茶庄第一年承包金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_元整)。
  2.第二年至_____年承包金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_元整)。
  3.每年的承包金必须在当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付清。
  4.本合同签订后当日,乙方先预付给甲方承包定金两万元。

  第五条 茶庄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承包期限内,甲方保证该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使用不当除外),其它所属硬件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承包期限顺延。

  第六条 茶庄的转包与转让


  1.在承包期间,甲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出卖乙方所承包的茶庄。出卖后,本合同对新的茶庄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乙方如将该茶庄的承包权转让给第三方,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3.甲方出售该茶庄,在________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本合同
  1.本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提供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茶庄设施,严影响经营。
  (2)甲方未履行房屋的修缮义务,严重影响经营。
  3.承包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协助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2.在承包期间,甲方有第八条第二款的行为之一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合同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按照当年年承包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

  第九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酒店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承包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第三部分)
十一缺陷责任 

第八十二条缺陷责任 
82.1在本合同中,缺陷责任期是指投标书附件中指定的缺陷责任期间,并从下列时间起算: 
(a)从工程师根据第81条证明的工程竣工的日期;或者 
(b)在工程师根据第81条签发了一份以上证书的情况下,各个被证明了的日期。 
82.2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立即或一旦可行即将按合同要求的条件并以使工程师满意的状态将工程移交给雇主,承包商应: 
(a)在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地完成在当时尚未完成的工作;以及 
(b)按工程师的要求或以工程师名义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前进行检查后,指示承包商修补、重建和补救缺陷、收缩或其他毛病时,承包商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实施工程师可能指示的上述所有工作。 
82.3如果工程师认为上款所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下列情况之一引起的,则所有此类工作应由承包商以自己的费用进行; 
(a)当由承包商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出现了任何失误; 
(b)由于承包商的疏忽或者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承包商方面的明确的或隐含的任何义务。 
如果工程师认为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则工程师应根据第84条确定在合同价格中增加一笔款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82.4当承包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这些指示时,雇主有权雇用他人从事该项工作,并给付报酬。如果工程师认为该项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则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工程师应确定所有由此造成或随之产生的费用,此费用应由雇主向承包商索取,并可由雇主从其应支付或将支付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82.5如果缺陷责任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出现任何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在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上述情况的原因,并将副本呈交雇主。除非按合同规定,上述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应属承包商的责任,否则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承包商由于上述调查所支出的费用总额,并应将其增加到合同价格中,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副本呈交雇主。如上述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是承包商的责任,则上述有关调查工作的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在此种情况下,承包商应按第82条规定自费修补上述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 
十二变更 

第八十三条变更 
83.1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更,为此目的的或出于任何其他理由,工程师认为上述变更适当时,他应有权指示承包商也应进行下列任何工作: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省略任何这类工作; 
(c)改变任何此类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e)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f)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失效,但对所有上述变更的影响应按第84条估价。凡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或毁约或他对此负有责任,使工程师有必要发出指示变更工程,则任何由此类违约造成的附加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 
83.2没有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不得作任何变更。当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是因按本条发出的指示所造成的,而是由于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所规定者,则不必发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指示。 
第八十四条变更估价 
84.1第83条所述的所有变更以及按照第84条予以确定的合同价格的任何增加,如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及价格进行估价。如合同中未包括适用于该变更工作的费率或价格,则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作为估价的基穿如做不到这一点,在工程师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工程师和承包商应商定一个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工程师应确定他认为合适的此类费率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在费率或价格经同意或决定之前,工程师应确定暂行费率或价格,以使有可作为暂付款包含在按第92条发出的证书中。 
84.2如果任何变更了的工作性质或数量关系到整个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性质或数量,在此情况下,工程师认为由于该变更工作,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项目的费率或价格已变得不合理或不适用时,则在工程师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由工程师与承包商议定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如未能达到一致意见,则工程师应确定他认为适当的此类另外的费率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在费率或价格经同意或决定之前,工程师应确定暂行费率或价格以便有可能作为暂付款包含在按第92条发出的证书之中。同时,由工程师根据第83条指示而进行的变更工作应按83.1款或本款进行估价,除非在上述指示发出后14天内,以及在变更工作开始之前,应发出下列通知之一: 
(a)由承包商将其索取额外付款或者变更费率或价格的意图通知工程师; 
(b)由工程师将其变更费率或价格的意图通知承包商。 
84.3如果在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时,发现由于: 
(a)按84.1、84.2款估价的所有变更工作,以及 
(b)对工程量表中开列的估算工程是进行实测后所作的一切调整,不包括暂定金额、计日工费用及按第102条规定所作的价格调整,而不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使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合计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即指不包括暂定金额及计日工补贴的合同价格)的15%,则在此情况下,经工程师与雇主及承包商协商之后,应在合同价格中加上或减去承包商与工程师可能议定的另外款额。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此款额就由工程师在考虑合同中承包商的现场费用和总管理费后予以确定。工程师应将根据本款作出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上述金额仅以那些加上或减去超出有效合同价格的15%的款额为基穿 
84.4如果工程师认为必要或可行时,可以发出指示,规定在计日的基础上实施任何变更工作。对此类变更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作表中所定项目和承包商在其投标书中所确定的费率和价格,向承包商付款。 
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供可能需要的证实所付款额的收据或其他凭证,并且在订购材料之前,向工程师提交订货报价单供批准。 
对此类按计日工作制实施的工程,承包商应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向工程师提交受雇从事该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和工时的确切清单一式两份,以及表明所用该项工程所用和所需材料和承包商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的报表一式两份,根据此类计日工作表中规定的附加百分比中包括的承包商设备除外。如内容正确或经同意时,工程师将在每种清单和报表的一份上签字并退还给承包商。 
在每月月末,承包商应向工程师送交一份除上述以外所用的劳务、材料和承包商设备的标价的报表。除非已完整按时地提交了此类清单报表,否则承包商无权获得任何款项。但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商由于任何原因而不可能根据上述规定送出此类清单和报表时,他仍然有权批准对此等工作付款,或按受雇的时间,以及用于该工程的劳务、材料和承包商的设备作为计日工偿付,或按他认为公平合理的该工作的价值支付。 
十三索赔程序 

第八十五条索赔通知 
85.1尽管本合同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承包商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打算索取任何追加付款的话,他都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后28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85.2当第85.1款所指的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有同期记录。根据第85.1款,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在不必承认雇主责任的情况下,应对此类同期记录进行审查并可指示承包商保持合理的同期记录。这种记录可用作已发出索赔通知的补充材料。承包商应允许工程师审查所有根据本款保存的记录,并在工程师发出提示时,向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副本。 
第八十六条索赔证明 
86.1在根据第85.1款发出通知后28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时间内,承包商应送给工程师一份说明索赔款项及提出索赔的依据等详情材料。当据以提出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上述详细报告应被认为是临时详细报告,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能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发出进一步的临时详细报告,给出索赔的累计总额及进一步提出索赔的依据。在向工程师发出临时详细报告情况下,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发出一份最终详细报告。如工程师要求这样做的话,承包商应将所有根据本款交工程师的详细报告复印送交雇主。 
86.2如果承包商在寻求任何索赔时未能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他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不超过工程师或根据第99.3款指定的任何仲裁人或几位仲裁人通过同期记录核实估价的索赔总额。 
第八十七条索赔的支付 
87.1在工程师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认为根据承包商所提供的足够充分的细节使工程师有可能确定出应付的金额时,承包商有权要求将工程师可能认为应支付给他的索赔金额纳入工程师按第92条签署的任何临时付款。 
如承包商提供的细节不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则承包商应有权得到已满足工程师要求的那部分细节所证明的有关部分的索赔。工程师应将按本款所作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十四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第八十八条工程专用的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88.1由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的所有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就应被视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所用,承包商除将上述物品从现场某一部位移至另一部位之外,未经工程师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移出现畅但用于运送任何职员、劳务人员、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或材料出入工地的车辆无需经过同意。 
88.2除第43条和97条所提及者外,雇主无论何时均不对任何上述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88.3对于承包商提出要求时,雇主应尽最大的努力协助承包商办理工程所需的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的海关手续。 
88.4对于承包商为本工程目的而进口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当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款将该设备撤离时,雇主应在需要时尽其最大努力协助承包商获得政府对承包商设备再出口的任何必要的许可。 
88.5如果发生合同终止,为保证能够继续为工程施工使用租用的承包商设备,承包商不得将任何租用的承包商设备带至现场,除非有一个租用此类设备的协议,且协议包括如下规定:如果雇主在合同终止生效后7天内提出书面要求,以及雇主承诺从此日起承担上述所有设备的租金,设备所有者将上述承包商的设备以与原来租给承包商时完全相同的条件租给雇主使用。此外,雇主还有权要根据第95条的规定,为实施、完成及修补任何工程缺陷之目的,允许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使用这些设备。 
88.6如果雇主按第88.5款签订了租用承包商设备的任何协议,雇主根据该协议正当支付的所有款项及所有由于签订该协议所发生的费用,均应视为根据第95条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专用的一部分。 
88.7在为该工程任何部位的施工而签订了任何分包合同的地方,承包商应将本条中有关分包商带入现场的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的规定编入此类分包合同中。 
88.8本条款的执行不意味工程师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事项的任何批准,也不妨碍工程师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上述材料的拒绝。 
十五工程测量 

第八十九条工程量 
89.1工程量表中开列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商履行本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工程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89.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合同通过测量来核定和确定工程的价值,并根据第92条,承包商应得到该价值的付款。当工程师要求对任何部位进行测量时,他应及时地通知承包商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应: 


(a)立即参加或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工程师进行上述测量;以及 
(b)提供工程师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承包商不参加,或由于疏忽、遗忘而未派上述代表,则由工程师进行的或由其批准的测量应被视为对工程该部分的正确测量。对永久工程进行测量需要记录和图纸时,工程师应在工程过程中准备好记录和图纸,而当承包商被书面要求进行该项工作时,应在14天内参加审查,并就此在记录、图纸与工程师达成一致。并应在双方一致时,在上述文件上签名。如果承包商不出席此类记录和图纸的审查和承认时,则应认为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如果在审查上述记录和图纸之后,承包商不同意上述记录和图纸,或不签字表示同意,它们仍将被认为是正确的,除非承包商在上述审查后14天向工程师提出申诉,申明其认为上述记录与图纸中的不正确之处。在接到申诉通知后,工程师应复查这些记录和图纸,或予以确认或予以修改。 
89.3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测量应该测量净值,但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89.4为按照第92.1款提交报表,承包商应在接到中标函后28天内把包含在投标书中的第一包干项目的分项表提交给工程师。该分项表应得到工程师的批准。 
十六暂定金额 

第九十条定义和使用 
90.1暂定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中,并在工程量表中以该名称标明,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供不可预料事件之费用的一项金额。这项金额按工程师的指示可能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承包商仅有权使用按本款规定由工程师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应或不可预料事件的费用数额。工程师应将按本款所作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商,并向雇主呈交一份副本。 
90.2对于每笔暂定金额,工程师有权指示下列人员实施工作、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 
(a)承包商,据此,承包商就有权使用根据第84条所确定的与上述工作相应价格的款额; 
(b)按下文定义的指定分包商,据此,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应按第91.4款确定和支付。 
90.3除那些按投标书中所列之费率或价格进行估价的工作外,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出示与暂定金额开支有关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 
十七指定的分包商 

第九十一条指定的分包商 
91.1可能已经或将由雇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和批准的进行与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有关的任何工程的施工或任何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的所有专业人员、商人、零售商及其他人员,以及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商进行分包的一切有关人员,在从事这些工作的实施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并在此合同中称为“指定的分包商”。 
91.2雇主或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商或认为承包商有任何义务去雇用承包商有理由反对雇用的任何指定的分包商,或去雇用任何拒绝按下述规定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商; 
(a)有关分包合同涉及的工作、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是服务的问题,指定的分包商应对承包商承担此义务和责任,以使承包商可以按照此合同条款免除他自己对雇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指定分包同还应在上述义务和责任方面以及凡是由此引起的或是与此相关连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方面,或是与任何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完成上述责任引起的或是与此相关连的方面,保护和保障承包商;以及 
(b)指定的分包商应保护并保护承包商免于承担由分包商、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务人员的任何疏忽造成损失,以及免于承担分包商及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商为实施合同所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的任何误用造成的损失,以及免于承担上述的一切索赔。 
91.3如果要提供与任何指定金额有关的服务,包括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与永久工程配套的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或规范,则此种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予以规定,并应包括在任何指定的分包合同中,指定的分包合同应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指定的分包商要保护并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于上述事项以及任何由于指定的分包商的违章或失职引起的和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 
91.4由任何指定的分包商已实施的所有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承包商有权得到: 
(a)按工程师的指示,并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由承包商已付出或应付出的实际金额; 
(b)由承包商提供的有关劳务费用,其金额按工程量表中所列,或者,若工程师按第90.2(a)款规定发出指示根据第96条加以确定; 
(c)有关所有其他费用和利润,其金额按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格百分率计算;当工程量表中已对有关暂定金额比率作出规定时,则按承包商对该项目所填写之比率计算;或者,当未作好此项规定时,则按承包商在投标书附件中填写的,并在工程量表中为此目的在某一专项中作出这种规定时加以重复填写的比率计算。 
91.5在根据第92条颁发任何包括关于任何指定的分包商已完成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任何支付证书之前,工程师应有权要求承包商提供合理的证明,证明以前的证书包括的该指定分包商的有关工作、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所有费用均已由承包商支付或偿清。如果承包商未提供上述证明,除非承包商: 
(a)以书面材料使工程师同意他有正当的理由扣留或拒绝付给该项款额;并 
(b)向工程师递交合理是证明,证明他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该指定的分包商。 
则雇主有权根据工程师的证明直接向该指定分包商支付在指定分包商支付在指定分包合同中已规定的,而承包商未曾向该指定的分包商支付的一切费用,并以冲账方式从雇主应付给或将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将雇主支付的上述金额扣除。 
在工程师已发给证明,且雇主已如上述规定直接付款的情况下,工程师在颁发以承包商为受款人的进一步的证书时,应从付款额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额,但不应拒发或拖延按合同应该发出的证书。 
十八发出证书与支付 

第九十二条报表与支付 
92.1承包商应在每个月末按工程师可随时指定的格式向工程师提交一式6份报表,每份均应由工程师按第37.1~2款规定批准的承包商代表签字,报表应说明承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到月底得到涉及以下方面的款项: 
(a)已实施的永久工程的价值: 
(b)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他项目,包括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工及类似项目; 
(c)表列材料及承包商在工地交付的准备为永久工程配套而尚未装到该工程之中的工程设备的发票价值的百分比,如投标书中所注明的; 
(d)按第102、103条进行的调整; 
(e)按合同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任何其他金额。 
92.2工程师应在接到上述报表28天内向雇主证明其认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有关付款金额,但应: 
(a)保留按投标书附件注明的保留金百分率乘以承包商根据第92.1款(a)、(b)、(c)和(e)项有权得到的款额而计算出的保留金额直至该保留的款额达到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为止;以及 
(b)扣除第80条规定之外的承包商到期应付给雇主的任何金额。 
但是,如果在各次保留与扣除金额之后的净额少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临时支付证书的最小限额时,工程师没有义务按本款开具任何证书。尽管有本条款或任何其他合同条款的规定,在承包商提交履约保证,并经雇主批准之前,工程师将不对任何支付款额开具证书。 
92.3(a)当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之时,工程师应为把一半保留金付给承包商开具证书,或是在颁发永久工程的一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时,工程师应为把由他决定的与永久工程的这一区段或部分的价值相应的保留金付给承包商开具证书; 
(b)当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另一半保留金将由工程师开具证书付给承包商。但根据第81条若有不同的缺陷责任期适用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缺陷责任期满这一措词在本款中应被认为指上述缺陷责任期中最后一个责任期的届满。但如果在此时根据第82条,对整个工程来说还有已下达的应由承包商完成的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工作时,工程师有权在剩余工程完成之前扣发工程师认为与需要完成的工程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的支付证书。 
92.4工程师可通过任何临时证书对他所签发过的任何原有的证书进行任何修正或更改,如果他对任何工作执行情况不满意,他有权在任何临时证书中删去或减少该工作的价值。 
92.5颁发有关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之后84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呈交一份竣工报表,该报表应附有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编写的证明文件,详细地说明以下内容: 
(a)到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为止,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最终价值: 
(b)承包商根据合同认为应付给他的,任何进一步款项;以及 
(c)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将支付给他的估算数额。 
估算数额应在此竣工报表中单独列出。工程师应根据第92.2款开具支付证书。 
92.6根据第94.1款在颁发缺陷责任证书后的56天之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最终报表草案供工程师考虑,该草案应附有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编写的证明文件,详细地说明以下内容: 
(a)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以及 
(b)承包商根据合同认为应支付给他的任何进一步的款项。 
如果工程师不同意或是不能证实该最终报表草案的任何一部分,则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合理要求提交进一步的资料,并对草案进行修改以使双方可能达到一致。随后,承包商应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双方同意的最终报表。 
92.7在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商应给雇主一份书面结算单,进一步证实最终报表中的总额,相当于由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全部和最后确定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所有金额,并将一份副本呈交工程师。但该清单只是在根据第104.8款颁发的最终证书规定的应支付的款项支付之后,以及第27.1款提及的履约保证书退还给承包商之后才能生效。 
92.8在接到最终报表及书面结算单后28天内,工程师应向雇主发出一份最终证书,并将一份副本呈交承包商,说明: 
(a)工程师认为按照合同最终应支付的款额; 
(b)在对雇主以前支付的所有款额和根据合同雇主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加以确认后,雇主还应支付给承包商,或者承包商还应支付给雇主的余额。 
92.9除非承包商在其最终报表中以及在第92.5款提及的竣工报表中已经包括索赔事宜,对由合同及工程实施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问题和事件,雇主不应对承包商负有责任。 
92.10在工程师按本条款或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颁发的任何临时证书中规定的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在该临时证书被送交雇主后28天内,或在第92.8款提及的最终证书送交雇主后56天内,由雇主支付给承包商,但应受第80条的约束。如果雇主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则雇主应按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利率,从应付之日起计向承包商支付全部付款额的利息。本款之规定不损害承包商根据第101条应享有的权利。 
第九十三条仅凭缺陷责任证书的批准 
93.1只有第94条规定的缺陷责任证书能被视为构成对工程的批准。 
第九十四条缺陷责任证书 
94.1在工程师颁发缺陷责任证书并送交雇主,同时将一份副本送交承包商,申明承包商已尽其义务完成其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中缺陷,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日期之前,不应认为该合同已经结束。缺陷责任证书应由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28天内颁发,或者,如果不同的缺陷责任期适用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则在最后一个缺陷责任期终止或根据第82条,在任何被指示进行的工程已完成并达到工程师满意之后尽快签发。但颁发缺陷责任证书不应作为将92.3款规定的第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商的先决条件。 
94.2尽管颁发了缺陷责任证书,但承包商和雇主仍应对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时尚未履行的义务承担责任。为了确定任何此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应被认为对合同双方仍然有效。 
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jingying/201203/572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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