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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为盘活国有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襄樊市土地储备供应暂行办法》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收购方:襄樊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址:樊城炮铺街3号,联系电话:3486000。
被收购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WwW.HTfbW.cOm
第二条  甲方收购位于                       的国有土地,面积        平方米(合     亩),用途为             用地,其四至位置:东:                    ;南:                     ;西:                      ;北:                       。《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                    ,原土地取得方式            。
第三条  经协商土地收购价格(含地上建筑物)确定为(大写)人民币        万元/亩(元/m2 )(小写)        万元/亩(元/m2 )。总额为(大写)人民币                 万元/亩(元/m2 )(小写        万元)。
第四条  收购款支付方式
本合同经市政府批准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土地收购款总额的10%即        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可充抵土地收购款。
㈠本合同经政府批准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土地收购款(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㈡本合同经政府批准后   日内开始甲方分   期付给乙方土地收购款。


第一期:     年   月   日前付给乙方土地收购款总额的   %即        万元;
第二期:     年   月   日前付给乙方剩余土地收购款总额的   %即        万元
第三期:     年   月   日前付给乙方全部土地收购款即        万元。
分期支付的土地收购款计利息。
第五条  甲、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㈠甲方的责任的义务
1、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一款规定按期支付乙方土地收购款。
2、甲方在支付收购定金后,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于     年   月   日验收乙方交付的全部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收购定金的同时,向甲方交付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并开始清理、搬迁、拆除其宗地范围内的暂停户、工程技术设备和房产设施。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全部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2、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3、若因该宗地或房产权属发生纠纷,乙方负责协调处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即为违约。
㈠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按期支付收购款,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㈡若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额的3‰赔偿甲方损失。
㈢若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方按本合同约定土地收购款总额的13‰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商定可签订补充协议。若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襄樊市签订,壹式陆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第九条  本合同经襄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章)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状况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受让人使用该宗地的现状条件为:
        (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
        (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
        (三)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造成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利用土地,确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六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七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五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国家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其余由出让人报备。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签订。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_________        受让人(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注】  gf-94-1003

  

          全文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邮政编码____。

    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邮政编码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房产(或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



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___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房产楼层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为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年,自________起算。

    第五条  ____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或:乙方出租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产后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贷款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户,银行名称:____银行____分行,帐户号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交还土地使用



证。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甲方:  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  ____________(自治区、直辖市)___  ___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__(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



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________(签字)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产而发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依照规定也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参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让合同格式拟定。)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jingying/201203/573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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