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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合约





立合约书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丁方

兹因乙、丁方执行甲方、丙方共同补助之产学合作计划,业已产出具实用性之技术成果,为落实该技

术及加惠国内产业界,同意授权丙方于本合约授权地区实施该项技术,四方同意本于诚信原则,协议左列

条款,以为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技术来源;

本项技术系甲丙方共同补助乙、丁方执行之产学合作计划________________(甲方补助______%,丙
方补助_____%)之研究成果,其智慧财产权依甲乙丙丁四方所签订之产学合作计划补助合约归属于甲方所
有。

第二条 移转技术范围;

一、技术名称: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授权技术)。

二、技术内容:________________(详如附件一)。

三、授权范围:利用前述技术制造、贩卖相关产品。

四、产品范围:利用本授权技术生产______________等相关产品。

五、授权方式:本合约为非专属授权(或专属授权),由丙方于______________地区内实施利用本授

权技术制造相关产品。wWW.hTfBw.CoM

第三条 技术移转与实施

一、资料交付:乙方应于本合约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本授权技术数据以书面方式交付予丙方。

二、产品上市期限:丙方应于本合约生效后____年____个月内完成应用本授权技术内容所制造之产品

上市,实施方式应依丙方所提开发计划书(详如附件二)所述方式进行。如因特殊原因须延后产出成品或
停止开发计划,应于届满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甲乙丁三方,经甲乙丁三方同意后始得延长产品上市期限或
终止本合约,否则甲乙丁方得径行终止本合约。

第四条 义务及责任一、咨询指导:乙方于交付技术数据予丙方后,应配合提供丙方为期____个月合
计________小时之技术指导与咨询讲解。超过此时限或丙方对本技术要求乙方提供详细咨询服务或人员训

练时,应支付技术服务费予乙方,咨询服务之时间、地点、费用及方式等细节由乙丙双方另行协议之。二
、保密责任:四方对于有关本授权技术之所有资料应以密件处理。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
因本契约而知悉或持有之本技术数据及其它相关数据,不得任意泄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
若丙方及其关系企业之员工或可归责于丙方之事由,致外包厂商、经销商或代理商违反本条款者,视为丙
方违约。纵因本合约终止或解除,丙方亦须负本条之保密责任,若有违反,应赔偿甲丁方之损失。

第五条 权利金、衍生利益金及付款方式

一、权利金:共计新台币_________元。惟因丙方出资共同补助本项计划得享有权利金免缴新台币

_____________元之优惠,故本次技术授转丙方仅须缴纳权利金新台币__________元。丙方之权利金免缴

额度详如附件三。丙方应于合约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本权利金纵因本合约终止或解除亦不退还。

二、衍生利益金:丙方利用本技术所生产之相关产品上市销售期间内,每年应就该等产品销售总额,
提拨百分之_______,为本技术移转之衍生利益金。丙方于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应汇报前一年内使用本
授权技术所产制产品之销售额,以及本授权技术占各项产品之比重值,经丁方认可后,依该等比重值加权
计算衍生利益金。丙方应于丁方认可后十五天内缴交本衍生利益金。二、衍生利益金:预估丙方利用本
项授权技术于授权期间内之衍生利益金总额为新台币_______万元,丙方应于合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付
清。本衍生利益金纵因本合约终止或解除亦不退还。

三、权益分配:丙方支付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之分配,甲方为__________%,乙方为____%,丁方为
________%,其余____%为丙方因出资补助产学合作计划所得之分配额。

四、付款方式:丙方应在本合约生效后,于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期限(遇例假日顺延)内以现金或即
期票据给付丁方,再由丁方依第三款分配比例转交其它受款人。丙方所付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凡须由丙
方扣缴税款申报稽征机关者,应依当时税法规定办理之。

五、前述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之数额,均已内含营业税。

六、甲方或丁方得视需要指派业务相关人员会同其会计人员,或委托会计师至丙方营业所查核丙方利
用本授权技术所制产品之销售数量或收入金额,丙方应配合执行不得借口予以拒绝或阻挠。

第六条 智慧财产权之归属及侵权责任

一、本授权技术之技术数据及技术知识为甲方所拥有,甲乙丁方得经三方之共同认可再与第三者签订
技术移转授权合约,惟应以书面通知丙方。其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得另订之。

一、本授权技术之技术数据及技术知识为甲方所拥有,在本合约有效期限内,非经丙方同意,甲乙方
不得再与第三者签订技术移转授权合约,

二、丙方在本合约中所有之权利义务,未经甲乙丁三方之书面同意,不得让与或转授权予任何第三人
。丙方若有违反,甲乙丁三方得不经催告径行终止本合约,并请求损害赔偿。

三、丙方将来若拟成立衍生公司负责本项技术移转之开发工作,必须于三十日前以书面通知丁方,经
甲乙丁三方同意以再授权或另行签订合约等方式处理后,方得将技术资料转交衍生公司使用。

四、丙方利用本合约授权技术制造产品销售之时,倘遇有任何专利侵权行为致遭受第三人请求或被
诉时,丙方应尽速通知甲乙丁三方,并全力进行必要防御程序,以确保有关权益。



签房屋买卖合同 注意风险转移点

  案例回放

  刚毕业没多久的王先生为了结婚买了一套在彭浦新村豪华装修的公房,双方在中介的安排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也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可就在几天之后,突然下大雨,房东许先生当时不在房子里,阳台的窗户没关,整整一天雨水不断进来,豪华装修的地板和木制家具全部泡水,部分家电由于进水也无法正常使用。发生了这样状况,王先生知道后立刻找到中介要求退房,经过一番争论,房东不但不退房,而且对此不承担任何损失。

  两类风险 不同责任

  在房屋买卖过程当中,买卖双方必须签订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指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在这份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地产风险转移有两种:一种是权利转移,一种是转移占有。由于是在政府制定的格式合同中有这两种方式,买卖双方一般会认为两种都可以,没有关系,就随便选了一个或则不选。案例中的王先生就是没有注意随便选了一个。这两种风险转移的方式法律内涵不同,对买卖双方的影响,产生的责任自然也会不同。

  以房产权利转移来说,从法律内涵上来说是是指房产权属的转移,即房产权利人从房东名下转到买家名下,而我国房产又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即以政府相关部门登记标注为准来确定权利人。而上海市格式的房产买卖合同中对此又有了更明确的约定即:“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但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的除外,即将权利转移的时间以交易中心申请过户之日为标准,而不是以产权证办出之日为准。

  以转移占有来说。从法律内涵来说是指标的物被交接,占有权归买家使用。以房产来说,即房东将房屋交付给买家使用,把钥匙交给买家,允许买家占有使用该房屋。

  两方面约定买卖双方

  权利转移和转移占有,归纳起来就是在两个方面对买卖双方进行约定:

  一、 就房地产风险责任的约定:让买卖双方选择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或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即买家)。所谓风险是指如房屋发生地震、火灾、水宅等风险灭失或有损失等。如买卖双方选择权利转移之日起风险转移则意味着从双方前往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申请当日,房屋一旦发生任何的风险灭失,如失火等,则损失由买家承担。而这个时候可能买家尚未拿到房屋,房屋尚在房东的掌控之下,甚至还由房东在使用,但不论实际情况如何,只要双方的合同中已作此约定则房子一旦发生风险就由买家承担所有的风险损失。还不要说如果房东如因其他纠纷在过户后被法院查封拍卖之情况。就我国现有规定,在买家是善意第三人,房屋产证已办出的情况下,如原房东方有纠纷需要冻结财产,不大会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拍卖。但除此之外,产证尚未办出时,即使已经过户,仍可能因原房东的原因被查封拍卖。所以如果选择权利转移就转移风险就意味着可能要为还不是自己的房子承担20多天的风险。

  二、 就有关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等费用支付的约定:在格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单独以附件四的形式对这些费用进行约定:即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在权利转移或转移占有这两个点来区分上述费用由谁承担。一般的消费者对此都没有什么概念,也是随便选一个。其实在现在的二手房交易中,大多房东是要等到买家支付所有房款后才将房屋交给买家的,有些甚至要求延迟交房,这样的情况如果选择权利转移时为费用分割点就意味买家要为房东多承担一段时间的水电等房屋消耗费用,没有必要,完全可以选择转移占有时为双方费用的分割点。

  综上所述,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要细看买卖合同的条款,特别仔细考虑清楚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如果没有太多概念或不确定的情况下,优先选择转移占有。当然,如果房东提前交房,对买家来说权利转移尚在后面,不论选择哪个对买家都是无不利之处的。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jishu/201203/238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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