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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钻头设计制造)

  目录
  1)总则
  2)技术转让内容
  3)定义
  4)价格
  5)支付和支付条件
  6)技术资料的交付
  7)技术资料的转译
  8)发展技术的提供
  9)验收
  10)保证及违约索赔
  11)制造和销售
  12)商标
  13)保密
  14)不可抗力
  15)税收
  16)适用法律
  17)仲裁
  18)生效
  19)文字
  20)合同附件
  21)签字

  序言
  根据_________钻头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的有关条款,双方同意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有关制造_________钻头的技术转让协议,由乙方向合营公司转让_________钻头(以下简称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检测、_________及胎体回收等全部技术,包括专有技术及在整个合营期内,乙方改进和发展的技术,合营公司能够使用这些技术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

  第一条 总则
  1.1 协议名称:“_________钻头技术转让协议。wwW.hTFBw.COm”
  1.2 协议的双方: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技术转让内容
  2.1 乙方向合营公司转让的技术,应包括乙方所有_________钻头品种的:
  2.1.1 设计技术及全部合同产品的设计资料,内容见附录一。
  2.1.2 制造技术,详细内容及资料清单见附录二。
  2.1.3 _________及胎体材料的回收技术,内容见附录三。
  2.1.4 生产管理技术,内容见附录四。
  2.2 在乙方的制造厂内对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在合营公司内,由乙方派遣称职的专家,对合营公司职工进行培训,培训计划见附录五。
  2.3 乙方为合营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服务内容见附录六。
  2.4 为生产合同产品的车间提供工艺设计,内容见附录七。
  2.5 提供合营公司需要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技术咨询。

  第三条 定义
  3.1 “合同产品”--指在附录一中所列的全部产品,以及合营期间新发展的产品。
  3.2 “图样”--指乙方用于制造合同产品使用的全部设计图、工艺、工装图、检验用图等。
  3.3 “标准”--指乙方制造合同产品采用或内部自定的标准,包括:ISO标准、API标准及乙方自定的内部标准。
  3.4 “入门费”--指乙方按第二条全部内容,向合营公司转让制造合同产品的技术,合营公司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3.5 “提成费”--由于乙方将制造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转让给合营公司使用,合营公司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间按第四条4.2款的规定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3.6 净销售额=产品销售额-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工商税-各种手续费(包括佣金)

  第四条 价格
  4.1 入门费为_________美元,这是固定价,内容包括:
  4.1.1 技术资料的整理、复制、发运费用;
  4.1.2 乙方在国内外培训合营公司人员的费用;  
  4.1.3 乙方人员来华进行各种与本协议有关的人员培训及技术服务的旅费及工资。
  4.2 技术提成费提成期为_______年,从合营公司_______年正式生产出合格钻头开始,根据公司产品按本协议3.6条所规定的净销售额,按提成率分年提取。提成率:从正式生产的第一年至第五年为_______%,从开始生产的第六年第十年为_______%。
  4.3 本条4.2款所支付给乙方的技术提成费是按合营公司年产量不超过___________只钻头为依据的,超过_________只的部分,按_________%的提成率支付提成费。
  4.4 提成费按公历年度计算,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第五条 支付和支付条件
  5.1 合营公司支付给乙方的所有技术转让费均按支付的法定日期以合同附件一“章程”的有关规定折算成______币,以______币支付,由_________电汇到:_________国:____________银行银行乙方帐号:_________项下。乙方支付给合营公司的一切款项,同样以_________币支付,由__________银行通过中国银行汇合营公司帐户。
  5.2 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入门费_________美元,合营公司按以下方式和比例支付给乙方。
  5.2.1 合营公司合同生效后并收到按本协议第6.1条规定的全部资料及乙方通过中国银行_________分行转来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在_________天内支付给乙方入门费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
  A.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B.银行保证函一份;
  C.由乙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关出口许可证复印件或不需要有关出口许可证证明的复印件;
  D.即期汇票一份。
  5.2.2 合营公司收到乙方按附录一和附录四交付的全部技术资料,经验收,并收到乙方通过中国银行_________分行转来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在_________天内支付给乙方入门费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
  A.乙方代表在移交给合营公司的全部技术资料册签字复印件二份;
  B.装箱单一式四份;
  C.空运单一式四份;
  D.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E.即期汇票一份。
  5.2.3 合营公司通过中国银行____________分行收到乙方转来的下列单据经审查无误后,在______天内支付给乙方入门费剩余的_____%,计_________元。
  A.双方代表在合同工厂签署的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B.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C.即期汇票一份。
  5.3 合营公司在收到乙方根据本协议第6.1条规定的第一批技术文件交付通知后的_________天内,通过中国银行_________分行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_________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5.4 提成费:提成费每半年提取一次,合营公司在每年六月及十二月月末后的_________天内,由合营公司报给乙方一份根据合同产品的净销售额和规定的提成率计算的提成费结算表。合营公司在收到乙方寄来的商业发票一式六份后,于_________天内支付给乙方技术提成费。


委托技术开发合同范本





甲方委托乙方研制装置,特商定如下合同:

  1.研制内容:对制药车间二个一吨发酵罐,二个五吨发酵罐和二个三十吨发酵罐进行温度自动控制并记录,六套温度自动控制装置安装在一个控制台上。

  2.技术要求:

  (1)冷却水在温度______,供气温度在______,空气相对湿度在百分之______条件下要求发酵罐在整个发酵过程自动恒定在规定的温度中,并提供温度测量和监视。
  (2)控制台在自动调节的同时设置有手动调节。
  (3)控制台设置有温度失控极限报警装置(电铃和信号灯)。
  (4)控制台设置有温度自动记录和温度数字显示作为温度监视。

  3.试制经费:

  甲方向乙方提供研制经费______万元。乙方按协议、技术指标及进度要求完成,甲方另支付科研奖励费____元。甲方并同意按每提前一个月另支付协作奖励费____元,提前二个月为____元。

  乙方如不能按期完成,每推迟一个月,倒扣乙方项目费的_____%。

  甲方在协议生效后先预付试制经费______%,其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后付清。

  4.协作方式:______

  乙方在研制过程中,甲方派员参加共同协作试验。甲方负责提供工艺流程和工艺参数。乙方在控制台研制完成后到甲方生产现场调试。

  5.试制进度:

  控制台____年年底完成,接着前往生产现场调试,总进度于____年__月结束。

  6.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合同,应退回甲方预付的试制经费,甲方不履行合同,不得追回预付乙方的试制经费,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7.争议及解决争议的方法:_____

  8.双方负有下列保密义务:_____

  9.研制成果归_____方所有

  10.研制工作因无法克服的技术原因而失败或部分失败时,责任由____方承担。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清华同方诉北京国腾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探讨

2000年9月25日,清华同方与国腾公司签订《广西人民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分包合同书》,双方协定:由国腾公司承担广西人民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工程中数据库软件供货安装调试、应用系统软件开发与安装调试这两个软件系统的调试及技术维护工作。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国腾公司应组织经验丰富的系统分析小组前往业主处进行详细调查,向清华同方提交每次与业主交互后经业主签字的需求调研报告,明确广西人民医院应用需求后,按业主提出的开发要求进行相应的系统设计,并提交具体需求分析文档。国腾公司完成与业主、清华同方三方确认工作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确认的需求分析书向清华同方提交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开展开发编程工作。国腾公司在需求分析确认后150天内完成系统开发测试与安装调试,10天内完成数据录入。在此期间,国腾公司应向清华同方提供广西人民医院信息系统的系统概要设计和与业主、清华同方三方确认的有关应用系统需求的变更文档。应用系统测试通过后,国腾公司在清华同方监督下在广西人民医院进行软件(数据库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系统)现场连续30日无故障试运行,期间如业主提出需求变动则另外进行试运行。在上述工作顺利完成后,国腾公司向清华同方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验收申请。合同总额738,000元,分阶段支付,其中:自清华同方收到业主首次付款日起5日内,清华同方向国腾公司支付数据库系统软件开发费总数的70%,计231,000元。系统软件交付使用后15天内,支付数据库软件开发费总额的25%,计82, 500元。网络硬件系统调试通过交付试运行后15日内,支付系统软件开发费剩余的5%,计16,500元。合同还对双方职责、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合同签订后,清华同方按约定向国腾公司支付了前两项费用,共计313,500元。国腾公司为完成广西人民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以200,580元的价格订购了一个数据库,并为其安装完毕。

此后,国腾公司派人到广西人民医院进行了调研,并与广西人民医院针对应用软件系统签订了广西人民医院的需求确认书。但该需求确认书未提到药品编码标准问题。

国腾公司是广西人民医院应用软件系统开发的专业单位,之前,曾给协和医院进行过药品编码,故其按照自己的药品编码标准进行了编制,但广西人民医院不同意,提出自己的编码要求。国腾公司在交付安装过程中,因不能与广西人民医院达成一致意见,2001年4月9日,清华同方致函国腾公司,提出三种解决方案:1?比绻?贵公司希望继续完成广西人民医院管理软件开发等工作,则必须在5日内作出后期软件开发、调试、安装、验收的详细计划书,计划书必须符合广西人民医院的需求书,药品代码要符合广西人民医院要求的方式,完成时间必须满足广西人民医院要求的期限,并有广西人民医院领导确认,工作人员必须保证有5人以上到现场开发,同时每周向我方提供进展状况报告一份。2?比绻?贵公司不愿继续完成广西人民医院管理软件开发等工作,则应按我方与贵公司所签合同中有关条款相应赔偿,并将合同中由贵公司采购的货物(如数据库等)退货,退还我方货款。同时,将广西人民医院院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交还我方,宣布正式退出该项目。3?比绻?贵公司对前面所述两种方案均不能接受,我公司将可能在近日内寻求法律手段解决。2001年4月13日,国腾公司又回函清华同方:你方发来的信函我已收到,对于广西的项目,我方于春节后派出工作组去广西开通,经过一个月的工作,在开通前院方提出修改结构的意见,使开通工作无法进行,因为院方提及的修改内容在合同及需求确认中均未体现,使我们在开发上遇到许多困难,工作量几乎和重新设计开发一套HIS系统相同。针对这种情况,我方先后各提出了一种方案,包括使用双码制,院方均不接受。由于这种情况,我方实际上不可能在前期投入巨大的情况下继续开发(开发费对方一分未付)。因此,我们退出该项目的开发工作。

2001年4月27日,清华同方与北京坤昊泓软件有限公司签订《广西人民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分包合同书》,委托其进行广西人民医院的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软件维护、应用软件开发与安装调试及维护工作。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履行了义务,但没有使用国腾公司安装的数据库软件,现该数据库软件由广西人民医院退还给清华同方。

原告清华同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惫?腾公司返还清华同方已支付的工程款313,500元;2?惫?腾公司支付工程延期罚金共计408,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应用软件总额408,000元,违约金按照408,000元的日1%计算,高于408,000元,因此,要求支付违约金408,000元)。

国腾公司反诉请求:清华同方赔偿国腾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诉讼中,关于各自的编码标准,双方有不同的陈述。国腾公司称,开发的药品编码分两部分,化学药品部分是按照1997 年行业标准编码的;部分中成药、饮片、医院自制药是参照协和医院的编码制作。这两部分的工作量至少是各占50%。广西人民医院要求后一部分按照其原有的编码编制,我公司没有同意,因为工作量太大,会造成应用程序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结构变动。清华同方称,广西人民医院始终要求按照YY0252—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以下简称97标准)编制,并不是按照广西人民医院自己的编码编制。但双方均未有证据支持。

诉讼期间,对数据库和应用系统软件内容进行了勘验。双方确认:在为广西安装数据库过程中,数据库软件的密码已经解密;由于数据库是根据广西人民医院的机器购买的,因此其只能在广西人民医院的系统内使用。如果改变环境,该数据库将很难使用。在海淀区法院的计算机上打开被告提交的光盘,显示被告开发的程序,但因没有数据库,无法看到开发内容。经询,应用系统软件内容需要在广西人民医院恢复数据库软件环境的情况下才能显示,现该软件环境已不存在,无法确定。2002年10月16日,双方当事人的庭上陈述可证明此事实。

97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于1997年12月9日发布,1998年3月1日实施,属非强制性标准。药品编码标准主要是由当事人双方进行约定。

另查,国腾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王小京、张飞虎为国腾公司股东。

二、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开发合同,国腾公司应在明确广西人民医院的应用需求,与清华同方、广西人民医院签订三方确认书后进行开发工作。在本案涉及的应用系统软件开发过程中,使用何种标准的药品编码是开发中必然涉及的一个问题。广西人民医院作为委托方,有着多年使用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的经验,国腾公司作为受托方,也有曾为其他医院进行过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安装调试工作的经验,双方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何种药品编码应有充分的认识。尤其应当指出的是,97标准已作为参考标准发布实施,处在推广阶段,三方商订采用何种标准的问题是一个敏感而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国腾公司当时已拥有一套药品编码程序,参照97标准,明确广西人民医院药品编码的需求直接影响到其工作量和开发费的问题。然而,在订立合同阶段和签订确认书时,广西人民医院本应提出明确的要求却没有提出,国腾公司也没有进行具体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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