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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第一,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第二,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如果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专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则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但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专利。

  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三,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范本





项目名称:

受让方(甲方):

让与方(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的费用而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须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受让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未履行技术开发合同付款义务 法院判决违约在先应赔偿

本案原告天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奇力航空运输服务公司,案由为技术合同纠纷。
  原告天信达公司诉称,2001年11月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一套货运代理人系统,并负责该系统的安装、培训和技术支持;被告支付系统软件版本费及系统集成费共46万元,其中的70%于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于验收合格后支付,如果延期付款则按照银行规定支付滞纳金。嗣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系统安装、人员培训等全部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款项。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答辩称,因原告未交付系统软件,故拒绝支付系统软件版本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开发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确认原告于2002年9月18日前完成了约定的系统开发工作,但仅于2002年10月15日支付了10万元,应认定被告违约在先,故原告未交付系统软件和操作手册等材料并不构成违约。因此,判决被告十日内支付原告货运系统软件版本费和系统集成费共计28万元,违约金34980.12元;原告于十日内向被告交付系统软件和操作手册等材料。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jishu/201203/242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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