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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技术开发合同付款义务 法院判决违约在先应赔偿

本案原告天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奇力航空运输服务公司,案由为技术合同纠纷。
  原告天信达公司诉称,2001年11月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一套货运代理人系统,并负责该系统的安装、培训和技术支持;被告支付系统软件版本费及系统集成费共46万元,其中的70%于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于验收合格后支付,如果延期付款则按照银行规定支付滞纳金。嗣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系统安装、人员培训等全部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款项。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答辩称,因原告未交付系统软件,故拒绝支付系统软件版本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开发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确认原告于2002年9月18日前完成了约定的系统开发工作,但仅于2002年10月15日支付了10万元,应认定被告违约在先,故原告未交付系统软件和操作手册等材料并不构成违约。wWW.hTfBw.CoM因此,判决被告十日内支付原告货运系统软件版本费和系统集成费共计28万元,违约金34980.12元;原告于十日内向被告交付系统软件和操作手册等材料。


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当事人研究开发某项技术的合同。合同中完成开发工作的一方为开发研究人,即受托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当事人称为委托人。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是:

  一、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按期或按实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如果合同中已约定发开发经费,而在实际开发中的合理超出部分,委托人应予以补足;如果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的,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支付;如果合同约定开发研究经费包干使用,委托人则在严把技术质量关的前提下,按合同约定不收回剩余费用。总之,按合同约定支付开发经费是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是否完全尽义务,是取决技术开发成果的质量和速度的关键。

  二、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这是委托人为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开发条件,促使研究人员顺利开发研究项目,是确保开发研究项目在时间、进度、质量上的保证,也是委托人尽可能在合理的情况下协助开发研究人完成开发项目的义务。

  三、检验、鉴定技术开发项目成果,按受研究开发成果。当研究开发人员完成开发项目后,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进行技术、性能等诸方面的检验、鉴定后验收,是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也是确保自己权利不受损害的要求。


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人和研究开发人的权利与义务各是什么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研究开发人取得申请专利权。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委托的义务

1)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2)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责任。

(3)研究开发人的权利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有权按照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开发经费或报酬,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原始数据。

(4)研究开发人的义务

1)委托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2)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3)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jishu/201203/243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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