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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合同范本

退休人员合同范本

兹有__因__需要,聘用__的退休人员__同志,现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一、受聘后的福利待遇:

1.在聘用期间,受聘人的退休费(原工资的  %,金额  元)由__发

给。

2.聘用期间,受聘人退休“补差”工资(原工资的  %,金额__元)由聘用单位发给,并视其工作成绩适当发给奖金。

3.受聘在多劳多得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不享受“补差”工资和奖金。按__执行,其费用由聘有单位支付。

4.聘用时间,受聘人应享受的劳保福利待遇由聘用单位负责解决,如因工伤残、因工死亡,其保险待遇全部由聘用单位负担。

二、在合同期间,受聘人应服从聘用单位的领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本合同有效期自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期满作废。如需继续聘用,须提前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各执一份。经__劳动服务公司鉴证后生效。Www.htfbw.coM

聘用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受聘人:(签章)

年  月  日

受聘人原工作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用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审批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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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


  甲方:_____ 
  地址:_____ 
  乙方:房地产中介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或拥有的_____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在(地区)的独家销售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_____兴建的_____项目,该项目为(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销售面积共计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合作期限 

  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_____个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_____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_____个月。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 
同。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在_____地区指定其他代理商。 

  第三条 费用负担 

  本项目的推广费用(包括但不仅包括报纸电视广告、印制宣传材料、售楼书、制作沙盘等)由甲主负责支付。该费用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性到位。 

  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 销售价格 

  销售基价(本代理项目各层楼面的平均价)由甲乙双方确定为_____元/平方米,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征得甲方认可后,有权灵活浮动。甲方所提供并确认的销售价目表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五条 代理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代理佣金为所售的_____项目价目表成交额的_____%,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基价部分,甲乙双方按五五比例分成。代理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2.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代理佣金。 

  甲方在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指定房地产的代销责任即告完成,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代理佣金。甲方在收到首期房款后应不迟于3天将代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转来的代理佣金后应开具收据。 


ICC一般销售条款(B)

第1条概述  1.1这些一般条款旨在与icc国际货物销售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具体条款(a部分)结合使用。但亦可单独并入任何销售合同。在一般条款(b部分)独立于具体条款(a部分)而单独使用的情况下,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之援引都将被解释为是对双方约定的任何相关的具体条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条款与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相抵触,则以具体条款为准。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条款(即一般条款和双方约定的任何具体条款)没有有明示或默示解决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由:  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公约。以下称gigs)管辖;及  b.在cisg对这些问题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则参照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来处理。  1.3任问对贸易术语(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国际商会出版的incoterms的相关术语之援引。  1.4任何对国际商会出版物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合同成立时的现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书面约定或证明,任何对合同的修改都是无效的。但,若一方当人的行为已为另一万当事人信赖,那么,就此而言,该方当事人就不得主张此项规定。  第2条 货物特征  2.1双方约定,除非合同明确提及,卖方所提供的商品目录、说明书、传单、广告、图示、价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关货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价格、颜色以及其他数据,都不得作为合同条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约定,尽管买方有可能得到软件、图纸等、但他并未因此而获得它们的产权。卖方仍是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唯一所有者。  第3条 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  若双方已约定买方有权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则卖方必须在装  运前一个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已在约定地点备妥待验。  第4条 价格  4.1如果没有约定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卖方现行价目表上所列价格。若无此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此类货物的一般定价。  4.2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并且不能进行价格调整。  4.3a-2表格所示价格(合同价格),包括卖方根据合同所负的任何费用。但,如果卖方负担了按合同规定应由买力承担的任何费用(例则exw和fca术语下的运费或保险费),那么,此数额不应认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价格中,而应由买方偿还卖方。  第5条 支付条件  5.1除非另有书面的,或可从双方间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约定价款和任何其他买方欠卖方的金额,应以赊帐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时间为自发票日起30天。到期金额,除非另有约定,应以电传方式划拨至卖方所在国的卖方银行。记入卖方帐户;并且当各别拥金额以即可动用之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时,就认为买方已履行了其付款义务。  5.2若双方约定贷款预付且再无其他表示,则除非另有约定,应认为该预付款是对全部价款的预付,已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必约定交货期间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动用的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如果双方约定仅预付一部分合同价款,则余额的付款条件按本条所述规则办理。  5.3如果双方约定以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约定,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买方必须安排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并且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卖方。除非另有约定,跟单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应为即期付款,并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5.4若双方约定以限单托收方式付款,则除非另有约定,应为付款交单(d/p)。在任何情况下,交单都应按国际商会出版的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5.5在双方已约定货款支付由银行保函作担保的措况下,买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约定的交货期间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过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提供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根据此规则或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备用信用证。  第6条 延迟付款的利息  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额的款项到期未付,则另一方有权取得该款项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约定,利率应比付款地支付货币现行的对信誉良好借款者计收的银行平均短期贷款利率高2%。若在该地没有这样一个利率,则以付款货币国的同一利率为准。如果两地都没有这样的利率,则应以付款货币国法律所确定的适当利率为准。  第7条 所有权的估留  若双方已经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权,则在付款完毕前,货物所有权仍属卖方。或按其他约定。  第8条 合同交货术语除非另有约定,应以“工厂交货”(exw)为交货术语。  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应提供适用的国际商会贸易术语所指明的单据(如果有的话);若无国际商会贸易术语可适用,刚按先前交易做法办理。  第10条迟延交货、不交货及其相应的救济措施  10.1如果发生任何货物的迟延交付,则买方有权要求预定损害赔偿。每迟延一整周,其金额为该些货物价款的0.5%,或约定其他比率,但以买方通知卖方交货迟延为前提。  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15天内照此通知卖方,则损害赔偿金应从约定的交货日或约定的交货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超过15天才通知卖方,刚损害赔偿金应从通知日起算。延迟交货的预定损害赔偿金不应超过迟交货物价款的5%,或其他可能约定的最高数额。  10.2如果双方在a-9表内约有一个解约日期,对于至解约日尚示交付的货物理学,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买方可通知卖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适用,且在买方有权取得第10.1条规定的预定最高损害赔偿金额时,卖方仍示交货,则买方可书面通知对迟延交付之部分的货物终止合同,但以卖方在收到该通知后5天内仍未交货为前提条件。  10.4在按第10.2条或第10.3条终止合同的情况下,除了在第10.1条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额外,买方还有权请求不超过未交货物价款10%的额外损失赔偿。  10.5本条的救济措施不包括对延迟交货或不交货的任何其他救济措施。  第11条形码货物不符  11.1买方在货到目的地后应尽快验货,买方就绪当在其发现或应当发现货物不符之日起15天内将不符之处书面通知卖方。  另外,如果买方在货到目的地之日起12个月内未通知卖方货物不符,则他无论如何不能因货物不符请求任何救济。  11.2尽管存在特定的贸易或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常风的轻微不符,货物仍被认为是符合合同规定,但买方有权对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贸易中或双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价格减让。  11.3如果货物不符(只要买方已经第11.2条通知了货物的不符,但未在该通知中决定留存这些不符货物),卖方可选择:  a)在不给买方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用符合合同的货物替代不符货物;或  b)在不给买方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修复不符货物;或  c)偿还买方不答货物支付的价款,并因此终止这些货物的合同  对按照以上第11.1条通知货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3(a)条提供替代品或按11.3(b)条修复货物之间的延迟期,每延迟一周,买方有权请求第10.1条所规定的预定损害赔偿金额;这些赔偿金额可与第10.1条下应支付损害赔偿金额(如果有的话)合并计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总计不得超过这些货物价款的5%。  11.4如果直到买方根据第11.3条已有权获得最高预定损害赔偿金额之日,卖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条下的义务,买方有权书面通知终止不符货物那部分合同,除非卖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内进行修复或提供替代货物。  11.5如果按第11.3(c)条或11.4条规定终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条作为返还价款和延迟损害赔偿所支付或应支付的数额外。买方可请求不超过不符货物价款10%的任何额外损害赔偿。  11.6若买方选择保留不符货物,则买方有权取得等产符合合同时此货物在约定目的地的价值与所交不符货物在同一地点的价值的差额,但最多不应超过该货物价款的15%。  11.7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条(第11条)项下的缴济方法不包括货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济方法。  11.8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在货物到达之日起2年后,买方不得对货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双方明确约定在此期限届满之后,买方将不以货物不符为由或作出反诉以对抗卖方因买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诉讼。  第12条 当事人间的合作  12.1买方应及时将其客户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向其提出的任何权利请求,通知卖方。  12.2卖方应及时将可能涉及买方的有关产品责任的任何诉讼,通知买方。  第13条 不可抗力  13.1一方当事人对其未履行义务可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  a)不能履行义务是由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所致,及  b)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到他已把这一障碍及其对其他履约的能力产生影响考虑在内,以及  c)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该障碍或其影响。  13.2请求免责的一方当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项障碍及其对他履约能力的影响之后,应以实际可能的速度尽快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此项障碍及其对他履约能力的影响允责的原因消除时也应发出通知。  如果未能发出任一通知,则该当事人应承担其原可避免的损失赔偿责任。  13.3在不影响第10.2条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责理由,只要且仅在此限度内该免责事由继续存在,可使未履约方得以免除损害赔偿之责任,免除处罚及其他约定的罚金,免除所欠款项利息支付之责任。 13.4若免费的原因持续存在6个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权不经过通知对方即可终止合同。  第14条 争议的解决  14.1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最终应由按照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所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仲裁员,根据此规则进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条款并不妨碍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laodong/201203/201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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