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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最新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同上)
  上诉人          一案,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年度)    字第    号刑事      ,现因不服该    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销原裁判,或者要求变更原审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
上诉理由:(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定事实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有哪些错误,并阐述否定或变更原审认定的事实根据和证据。
  2、适用法律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及有关定性、量刑的不当之处,并论证原审裁判应予变更或撤销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诉讼程序方面,具体提出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过程中有那些违反诉讼程序之处,并指出纠正的法律依据。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2012最新刑事答辩状(范例)
答辩人:何____,女,36岁,汉族,____省___市人,____省____市____局干部,住____市政府机关宿舍____栋____号。电话: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陈____,男,35岁,汉族,____省____市人,___省____市____局干部,住____市政府机关宿舍____栋____号。电话: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答辩人因陈______指控答辩人犯诽谤罪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诽谤罪指故意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的主要条件,一是要有捏造并公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事实;二是出于故意,目的在于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三是必须情节严重。

  从本案情况来看,首先,我没有捏造有损陈____名誉和人格的事实。199____年6月17日,陈____在办公室内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是我单位同事刘____、胡____亲眼所见,后来向我和我处王____处长做了反映,还有胡___、王____处长的证言为证,并非我的捏造;其次,我没有有意损害陈____的名誉和人格。我是在6月28日单位党组织生活会上对陈____的生活作风问题提出批评的,目的在于希望陈____引以为戒,能够吸取教训,加以改正,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这是很正常的同志式的批评意见,怎能被视为故意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呢?难道陈____犯了错误,就不能在组织内部进行批评教育吗?由于我的所作所为并不具备诽谤罪成立的条件,所以不构成犯罪。

  二、陈___的行为应当受到舆论和道德的谴责,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___犯了错误,本应吸取教训,注意改正,但陈____却采取恶人先告状的错误做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并对他给予“精神损失赔偿”。我认为,对陈____这种知错不改、拒绝 批评、一错再错的行为,应当给予舆论和道德的谴责。在这里,我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陈____的诉讼请求,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以寻求司法公正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证人胡____证言;

  2.证人王____处长证言;

  3.证人刘____证言;

  4.胡___,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王____,住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刘____,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此致

  _____省_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何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2012民 事 上 诉 状 最新范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孝国,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6日,个体工商户,住丰都县保合乡新屋坪村三组(身份证号码51232419730806247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敏,女,汉族,生于1995年7月21日,学生,住丰都县保合乡新屋坪村三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鑫,男,汉族,生于2002年1月15日,学生,住丰都县保合乡新屋坪村三组。


上列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李光素,女,汉族,生于1974年1月8日,农民,住丰都县保合乡新屋坪村三组(身份证号码512324197401082467)。


上诉人因不服丰都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月七日作出的(2008)丰法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丰法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发回重审或者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一、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1)原审法院违背程序法规定,没有送达给上诉人起诉状和开庭传票,而进行开庭审理,作出了判决。因上诉人从没有收到原审人民法院寄交的起诉状和开庭传票等物件;只是在二00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收到丰都县人民法院社坛法庭邮寄的判决书壹份。


(2)原审在审理判决中对原告的权利人予以错误认定,构成随意性,没有依法进行审理。首先李光素不是原告而原审法院却在判决时作为原告身份予以认定为原告享有权利。


其次胡鑫按照分割比例已经实际享有超额赔偿款,不能对此争议壹拾万元再享有请求权,而一审法院却在没查清的事实上予以认定。此属于增设权利人,理应对胡鑫的请求予以驳回。


二、原审判决由上诉人胡孝国返还存款壹拾万元给被上诉人是错误的,理应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胡孝国的存款行为是案外人,即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予以认可而产生的合法行为,这一行为实际上是上诉人受死者胡孝东安排和对被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作出的行为,因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李光素是一个对家庭不负责任的人。上诉人为了更好的保护被上诉人的利益,在征求李光素同意的情况下(因李光素有身份证可以自由存取款)。双方协商在被上诉人确需要资金时方能去按需要取款,即一个拿存折,一个输密码。这一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而李光素却以忘记密码为由想把委托上诉人控制的资金据为己有,从而达到其个人能任意挥霍的目的。这一行为原审法院也查明属上诉人用身份证存款,李光素留密码。


三、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有过错而判决其承担诉讼费用不能成立。本案的起因是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李光素记错密码不能取款,此款是存于银行,上诉人又不想据为己有。如果李光素确因密码忘记,需要上诉人去挂失就理应支付差旅费,叫上诉人去办理或者由李光素一起去办理。但李光素在没有提出这样要求的情况下而诉至法院,想利用一些不正当的人际关系达到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据于此上诉人不应承担过错之责。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在程序上违法、事实上没查清的情况下作出判决,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四项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胡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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