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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案件检察院什么情况下终结审查和不抗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诉讼过程、申诉或者提请抗诉的理由、审查意见及法律依据。
  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三)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Www.hTFbw.cOM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申请书

关于对《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合法,合理性审查》的申请,

2011年8月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撤销本公司其入黔备案资格的行政处理的决定,现为保护本公司合法权益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贵州省住房和建设厅做出的企业入黔管理规定,提出合法,合理性审查,其理由如下。

 

第一;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系在四川省依法注册的合法企业,其主管机关应是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3月公司在承建遵义市红花岗区慧民小区三期工程廉租住房工程中,相关项目工作人员变更申请已在2010年12月11日报建设单位项目总监,遵义市红花岗区安监站审核同意后而做出的变更,即使本公司在本次案件中有过错,但处罚单位应是四川省建设厅,因此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本公司予以行政处理取消入黔备案备案资格,超越行政权限。

 

第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本公司处理所依据的是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该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限制本公司在贵州承揽建设工程项目的资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抵触,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因此贵州省住房和建设厅以该入黔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实施处理和限制已完全违背了行政许可的立法精神。

 

第三;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撤销本公司入黔备案资格的行政处理未履行相关的听证义务,在程序上已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公司认为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限制本公司在贵州区域内承接相关工程业务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依法行政、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当今时代,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各方面利益的综合考量,既要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进行个案平衡以体现行政法治的真正内涵因此为保护本公司权益,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对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的合法性提出一幷审查,望依法处理为感

此致         

贵州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设工程公司

     代理人;贵州省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义生

2011年11月30日

 


宣告失踪申请书

 

宣告失踪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姓名)失踪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系,因其××××(写明失踪的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为失踪。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为:①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②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对没有法定代管人或者代管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应当提交申请书。填写申请书应当注意说明申请被宣告失踪的人的原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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