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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答辩状

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男,汉族,19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惠州市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女,汉族,1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惠州市。

答辩人因培训费用纠纷将被答辩人起诉至贵院的()惠城法民一初字第多少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违约金6000元人民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09年7月31日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答辩人依《承包协议书》完全正确履行了协议书的第二项约定,详见答辩人提交的证据1、学员名单,2、约考回执,3、学员的证人证言,4、收据,5,教学日志。被答辩人在签订《承包协议书》时,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车辆使用费、折扣费等共10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承包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非常明确,答辩人自负盈亏(只是包括油费、修理费、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用及赔偿);况且依据合同约定,答辩人即是自负盈亏,同时也是被答辩人的教练,负责培训被答辩人的学员,顺利拿到这人驾驶证。

三、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学员学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因为该四名学生,未到韶关考试,因此并不存在交学费事实。wWw.htfBw.com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违约,且想不支付答辩人的培训费及保证金是事实,被答辩人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依法保护答辩人的本诉,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

 

答辩人:

年月日

 


民事反诉状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代表人:毛XX,系公司经理。
被反诉人:十堰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请求事项
1、请依法撤销双方在2008年6月27日所订用房抵款协议和2009年7月6日所订立的协议。
2、判令被反诉人支付拖欠反诉人工程款517762.41元的本金及利息损失。
3、反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6月,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签订“施工协议”,被反诉人将XX加油站的工程建设交由反诉人来施工。由于反诉人资金周转困难,2007年3月前被反诉人提前支付反诉人人民币30余万元。2008年6月27日,反诉人已完成工程量约60余万元。到2009年7月6日,反诉人完成加油站80%的施工工程,合计工程款898574.76元,在2009年7月被反诉人支付4万元,下欠工程款经反诉人多次催要,被反诉人以资金困难为借口,于2008年6月27日同反诉人签订协议书一份,将位于XX居委会院内二单元六楼一号153平方米(XX房地产给被反诉人抵账的房屋)的住宅商品房作价30万元作为XX加油站工程款抵给反诉人。另外支付给反诉人工程款4万元,协议约定反诉人给被反诉人提交身份证件,由被反诉人代为办理房主过户手续。此协议签订后,反诉人多次催被反诉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反诉人一直说在办理。可至今没有办到位。最近,反诉人才得知所抵房屋因设定抵押权根本无法办理过户登记。这一实情被反诉人却从未告之过反诉人。
对于被反诉人承诺用车抵付应付反诉人21万元工程欠款的约定,被反诉人也是迟迟不予履行,既不向反诉人交车,也不办理过户手续,仅已所付的4万元作为反诉人撤离加油站的条件,置二十万元的欠款和房屋不能过户予不顾,对反诉人显失公平!
综上,反诉人特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这两份协议,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拖欠工程款517762.41元的本金及利息损失。
此致
XX人民法院

反诉人:江苏XX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009年10月28日
(注:此案原告起诉反诉人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结果反诉人反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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