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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之子死亡案件的听证词

                   关于XXX之子死亡案件的听证词

各位专家好:

  作为案件一方xxx的代理人,我们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案卷相关资料,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调查了解,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 本案被告方xxx妇幼保健医院(以下简称被告)未全面履行医疗义务,延误最佳治疗时机;应承担全部责任。

1、产妇xxx于2012年x月x日先兆临产入院,被告应该将病情,和要采取的医疗措施(比如剖宫产,经阴分娩)详细向原告陈述,并形成签字告知笔录;

  从现有病历资料看,被告不但没有履行全面的告知义务;而是在没有向产妇及家属交代剖宫产的必要性和剖宫产临床指征的情况下,于入院一小时十分,让原告签下《拒绝治疗或检查申请书》;明显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治疗选择权。

2、2012年x月x号被告在让原告签下《拒绝治疗或检查申请书》后又让原告签下《阴道分娩协议书》;此后,就万事大吉,再无医生长期医嘱也无临时医嘱;更未见医生的检查或查房记录,直到x月x日x时x分急查B超,胎儿心动过缓,心律12—20次/分。(见临时医嘱单和B超检查报告单)

从现有病历记录看,从x月x号到x月x号x时十分前,没有产程观察记录,比如:产程埋伏期,活泼期;没有任何孕妇的检查记录;比如:宫缩强度、持续时间、间歇时间(只有两个小时一次的听胎心记录,)。Www.hTFbW.cOm

从手术记录看,x日x时x分,宫口开大xcm,以此向前推3个小时前就进入了产程活跃期,应该15—30分钟听一次胎心;而事实经过却并非如此。以至于孕妇异常未及时发现,被告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3、由于被告没有严密观察产程,以至于未能及时发现胎盘早剥,导致宫内缺氧不能及时纠正,延误治疗时机;最终使患儿呼吸衰竭死亡。

二、原告之子在被告处出生前后的诊疗过程中,被告严重违反相关医疗规范,其不当医疗行为与其损害结果(死亡)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1、原告入院时被告没有履行全面的告知义务(无告知记录),侵犯了原告的病情知情权和治疗选择权;

2、被告没有详细产程观察记录,未及时对孕妇严密观察和检查;

3、被告没有依据孕妇病史、症状、体征以及相关检查,对胎盘早剥做出诊断和及时处理,延误最佳治疗时机;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本案被告未全面履行医疗义务,延误最佳治疗时机;严重违反相关医疗规范,其不当医疗行为与其损害结果(死亡)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意见,请各位专家采纳。

  谢谢各位专家

 

                                                  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

                                                  律师:许奇华

                                                         2012年x月x日                                



金华地区法院关于非法经营罪量刑依据

金华地区法院关于非法经营罪量刑依据: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除有特别规定外,个人经营数额在 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3万元以上、单位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可视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个人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的情形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法释〔一九九九〕五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一九九八〕一百四十三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此复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law/201209/702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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